简岩 发表于 2014-4-22 21:33:35

兰州20名市民敦请省消协起诉水污染涉事公司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4-22 22:00 编辑

兰州市民起诉涉苯污染水务公司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04/14/c_1110235045.htm      

       4 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状称,“被告在饮用水被污染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也未向原告道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还给原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生活用水开支,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商品提供者未能主动履行他们的法律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吴天英说。

    鉴于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提供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权威数据,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原告什么时候生活用水可正常饮用,赔偿原告因此增加的不必要生活用水开支。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和其家人在原告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承担全部的体检费用,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4月14日下午,吴天英来到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该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限期提供饮用水数据及承担赔偿的律师函》,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收到律师函,称将把投诉人的诉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吴天英还向甘肃省环保厅投递了行政投诉状,要求依法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他提供被污染的生活用水问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同时也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生活用水是否可以饮用。(高增硌、王文嘉)


兰州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31916354/1.html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解说】4月14日下午,兰州一市民向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权威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解说】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状称,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饮用水被污染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也未向原告道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还给原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生活用水开支,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解说】原告方律师吴天英认为,原告方律师吴天英认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商品提供者未能主动履行他们的法律责任,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解说】4月14日下午,原告和其律师向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限期提供饮用水数据及承担赔偿的律师函》,该集团相关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了收到了该函,并表示立即把投诉人的诉求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此外,原告和其律师并向甘肃省环保厅投递行政投诉状,要求依法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诉人提供污染的生活用水问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同时也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生活用水是否可以饮用。(高增硌 王文嘉报道)

  【解说】对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http://news.sohu.com/20140414/n398217443.shtml?pvid=7d0a16e31613c9e0

      21世纪经济报道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何为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法律怎么说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怎么讲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为何诉水厂

  事实上,兰州自来水污染源头的自流沟,使用年限达到60年,可谓超期服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负责人获知,上述自流沟是水泥材质,安装时间可追溯至1955年,截至目前从未更换过。

  然而,水泥材质的管网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0年。“水泥管道的使用寿命是30年至50年。一般都是30年之后就需要采取加固、砌衬等措施。”高俊发解释称,如果超过50年,管道防渗、防裂、抗渗性能会打折扣,无法保证质量。

  与此同时,按照城镇供水有关规定,饮用水自流沟管网严格禁止穿越毒物污染区。事实上,该条超期服役多年的自流沟被化工企业包围,不啻一颗“定时炸弹”。

  “兰州自流沟周围有石化输油管道,是毒物比较强的污染物,尤其是苯,这一条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高俊发表示。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为保证城镇供水的卫生安全,《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和《城市供水条例》均强调输水管网 “严禁穿越毒物污染区”,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其中,《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规定,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

  对于给水管网与其他管道交叉的情形,高俊发介绍称,该情形也有严格的安全距离要求,“与给水管线有交叉的管线都是正常的,比如电力电缆、电信管线等,不包括石油化工等有毒高风险管道。



兰州五市民起诉水厂被驳回 法院称不具备资格

http://news.qq.com/a/20140416/001718.htm

从昨日下午开始,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安全供水隐患没有解决之前,由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市环保、疾控中心负责,对出厂自来水苯物质含量由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改为每天公布一次。今后出厂自来水检测指标中增加对苯物质指标的检测,由威立雅水务集团,每月向市民公开通报一次。

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王柠介绍,兰州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第二水源的省会城市,多年来兰州市委市政府一直在谋划和争取,2013年已经启动了从刘家峡水库引水的第二水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原计划今年3月份开工,但因为投资方的原因,没有按期实施;兰州市将创造条件尽快开工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安全供水问题。

针对近期社会关心的供水项目为何由外资企业掌控的问题,王柠表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是2006年引进的外资合作项目,水企合资后确实存在监管不够到位的问题,也暴露出城市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环节,兰州市将深刻吸取教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介绍,从15日15时开始,兰州市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解除应急处置状态,对出厂自来水苯物质含量由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改为每天公布一次。根据兰州市的产业结构,今后出厂自来水常规检测指标中增加对苯物质指标的检测,每天检测一次,由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每月向市民公开通报。

王柠表示,下一步事故调查组还将对整个事件进行深入分析调查,最后得出准确结论,依法依规处理和追究,给全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对周边地下遗留的渣油隐患问题,兰州市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勘察论证,进行封闭根治恢复生态。

事件回放

4月11日9时许,兰州环保、卫生、建设、安监等部门对黄河水源、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和城区自来水进行复检,确认黄河兰州段水源没有污染。

11时,经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对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一厂至二厂之间苯超标的4号自流沟采取了停运措施,并排空水厂苯超标的自来水,对水厂泵房实施了清洗作业,对市区进行降压供水,限制生产性用水。

4月12日,根据检测结果,对新发生苯超标的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3号自流沟也采取了停运措施。

本版文/本报综合新华社等媒体报道


简岩 发表于 2014-4-22 21:34:18


兰州五居民起诉当地水厂被驳回

http://news.qq.com/a/20140416/001718.htm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15日下午3点解除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并首次承认供水企业监管不力。

4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自来水污染源头94户村民“紧急撤离”

昨日,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故进入第五天,为加快重新敷设输水管道进度,紧邻此次污染源头4号自流沟的桃园村贾家堡社、牟家堡社94户村民15日开始“紧急撤离”。

15日午后的贾家堡沿街热闹异常,除了有大型挖掘设备和施工车辆不断驶向4号自流沟污染源方向,还有大批来回穿梭在街头的大小搬家车辆。为保障重新敷设输水管道的进度,执勤交警对“与搬家无关”的车辆进行了临时管制,严禁其深入。

“我们是舍不得搬离住了几十年的地方,但不得不搬。搬走了对我们身体健康还是要好一些,至少不用再闻这个臭味了。”42岁的焦贵兰转送走最后一车家具后站在寂静的院子里发呆,她还要在撒满一地的物件里再细细搜寻一遍能带走的东西。

按照与官方签订的搬迁协议,焦贵兰须在当日天黑前离开这里。她告诉记者,自家的这院房子已住了五六十年,不仅空间宽敞,以前还能在后院的农田里随便种点蔬菜吃。不过,这些年受周边污染的影响,地里已经种不出什么东西来了。

根据兰州市西固区规划,为加快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新敷设输水管道的工程进度,保障兰州市民用水安全,当地政府决定对受污染自流沟沿线的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桃园村贾家堡、牟家堡社部分村民实施搬迁。据了解,此次搬迁涉及78套院落94户村民,当地政府已直接划拨99套保障性住房,允许每户村民直接选择一套现房,不足部分实行现金补偿。目前大部分村民已配合政府完成房屋面积测量评估和拆迁协议签署,将尽快完成搬迁工作。



拒绝立案 别让兰州市民无处说理
http://www.qnsb.com/news/index.php?a=show&catid=7&id=5839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酵至此,已然进行到了追责、问责的地步。如何追责、问责,最理想的途径是,摈弃单一的自上而下地追责,补上民众的权益觉醒。民众权益觉醒的最好办法,便是将此重大事件,通过诉讼,纳入法治解决的轨道,在法律框架内取得共识。但是,兰州市民的法治努力,刚一露头,便被扼杀。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是公益诉讼,即兰州市中院将5名兰州市民的诉讼,认定为公益诉讼。法院此举,不禁令人哑然,5名兰州市民起诉,有两层含义在内:其一,自身权益已经受到侵害,这可以算作侵权诉讼;其二,可间接为几百万兰州市民讨回公道,也可视为公益诉讼。但是,仅仅以公益诉讼法条驳回,而无视5名兰州市民个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显然,兰州中院到底站在了哪一方?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极大的讽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响应民众吁求,规定了公益诉讼,本意是为了扩大诉讼范围,提升损害者的应诉成本,用诉讼来促进公益。但是,到了兰州市中院这里,却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挡箭牌。固然,这里面有兰州市中院的故意推诿,更多的是,目前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已经昭然若揭。

  可以作个假设,假如5名兰州市民“痛定思痛”,决定找到有关组织来启动公益诉讼。但是,一个困境便随之即来,适格的“有关组织”到底在哪里?自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以来,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有起诉资格,一直并未明确,相关的司法解释缺位。也因此,从实践来看,法院便可以找各种理由称,“有关组织”资格不够,立案之时同样能遭遇阻碍。况且,此种事例也屡见不鲜。

  再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自不必说,“有关组织”也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其动真格,直接和水厂较真、间接向政府叫板,恐怕难以成行。那么,有人高喊:消协在哪里?喊你出来公益诉讼,便显得过于乐观。虽然新消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就兰州市中院“钻法律空子”的本事来看,就消协受制于政府的事实来看,难。

  不过,如果兰州市民再次“痛定思痛”,修改了诉讼理由,以侵权之诉堵死兰州市中院“公益诉讼”的借口,兰州市中院是不是还要推诿呢?



兰州6名高校研究生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418/c66323-24911287.html

继兰州5名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遭拒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16日再次前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对威立雅水务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学生小李(化名)告诉记者,他们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是希望该公司能给他们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全面免费体检,同时要求因紧急停水后增加的不必要生活用水开支各10元/人。“我们也要求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2014年2月24日至今的城关区水质检测的权威数据,在省级媒体上向我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我们精神损失费10元/人。”

  据了解,该法庭已经收下了6名学生的起诉状,但没有是否立案的明确答复。

  学生小杨(化名)认为,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没有明确回复是不合理的。“如果不立案,法庭应告诉我们原因,而不会让我们去等。”小杨说,之前兰州5个市民到兰州中院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由于诉讼主体不合格而被拒,此次他们诉讼也是希望从个体角度来维权。“水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小杨说。

  记者了解到,连日来,兰州已经出现多起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的情况。4月14日,记者曾就兰州市民吴天英前往兰州西固区法院起诉威立雅一事进行过采访,西固区法院同样收下了吴天英的起诉状,但未明确是否立案。



兰州20名市民敦请省消协起诉水污染涉事公司

      http://news.sina.com.cn/c/2014-04-22/041029982453.shtml   

      市政府派驻工作组

甘肃兰州市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为彻底根除全市居民饮水安全隐患,兰州市委、市政府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停用受污染的3号、4号自流沟,在其内敷设K9级DN1600球墨铸铁管道。为加快工作进度,兰州市政府向威立雅公司派驻工作组,并启动沿线居民的搬迁工作。

改造工程自2014年4月14日开始,7月13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敷设4号自流沟受污染段,管道敷设长度为1620米,4月23日达到安全输水条件。第二阶段从4月23日开始,敷设3号自流沟受污染段,管道敷设长度为1620米, 5月13日达到安全输水条件。第三阶段从5月13日开始,在确保2号自流沟未受污染的前提下,实施4号、3号自流沟管道两侧延伸段改造,于7月13日全面完成。截至2014年4月20日,已敷设管道1404米,工程正在按时间节点抓紧施工,有序推进。

与此同时,兰州市西固区政府紧急启动自流沟沿线居民搬迁安置评估工作。为确保紧急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兰州市西固区制定了货币补偿、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三种形式。其中,搬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相关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采取现房+期房+货币的方式,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每户可以选择1套现房,剩余面积待期房建设面积确定后进行核算,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由于提供的现房安置房6月底进行装修后可以入住,前后需3个月的过渡时间。为尽量降低对搬迁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兰州市西固区政府一次性发放了3个月的搬迁过渡费,并提供了80套房屋用于拆迁居民过渡。

市民屡次提请诉讼

继兰州市民、高校学生向兰州市各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后,4月21日,兰州市20名市民联名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要求该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公开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并联名敦请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对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后遇到的首例请求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维权案例。

4月21日下午,兰州市民王先生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提交了由20名市民联名签字的《敦请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对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的请求》。《请求》主要分为2项内容:1.投诉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要求该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公开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并对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移送查处;2.请求省消费者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代表本次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的受害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栾明军受理了20名消费者的请求。栾明军说,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一直密切关注此事,兰州市委市政府正在积极应对,并启动了应急预案,应当会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个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调查和处理的投诉,属于不受理的范围,由于目前政府机构已经介入事件调查,所以不能受理。

针对市民提出的由甘肃省消协提出公益诉讼的提议,栾明军说,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下一步消协秘书团以及部分消费者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市民王先生说,自己此前曾拨打过工商局“12315”热线,但得到的答复是,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并不属于工商局的职权范围。而连日来,兰州已经出现多起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的情况。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就自来水苯超标事件道歉

http://news.sina.com.cn/c/2014-04-22/161829987629.shtml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市民道歉】今天下午3点,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了“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中采取的应急措施。发布会上,董事长姚昕就此次事件给市民带来的不便鞠躬道歉,并向市民、媒体和有关各方在此次事件中的理解支持鞠躬道谢。

简岩 发表于 2014-4-22 21:50:17

兰州市民起诉水务公司法院未答复 记者采访遇“踢皮球”

http://gs.people.com.cn/n/2014/0422/c183283-21051883.html

       人民网兰州4月22日电(高增硌、王文嘉)4月14日,兰州市民吴天英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天收下了吴先生的起诉材料,未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4月22日,吴天英告诉记者,“未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距离吴天英起诉已经8天,为何法院还没有予以明确答复?吴天英说,4月21日下午他去西固区福利路法庭了解过情况,工作人员告诉他已经逐级汇报,如果立案会通知他。

记者22日上午拨通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福利路法庭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不直接对你们,你要是有什么事情,你可以拨打研究室的电话号码,他们要审批一下我们才能受理。”随后该工作人员给了记者一个研究室的电话。

记者拨通调研室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说,“我这是个信访部门,起诉这个事情你得问立案部门,我这个信访部门不太了解立案部门的事情。”这位工作人员同样给了记者一个立案部门的电话。

当记者拨通立案部门的电话时,对方称打错了,又给了记者另外一个电话号码。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最后这位工作人员给的这个号码却是记者第一次所拨打的福利路法庭的电话。

简岩 发表于 2014-4-22 21:52:34

公益诉讼成起诉威立雅公司的绊脚石

人民日报消息,4月21日,兰州市20名市民联名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要求该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公开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敦请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对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后遇到的首例请求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维权案例。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栾明军表示,由于目前政府机构已经介入此事件调查,因此消费者协会不能受理他们提出的投诉请求。针对市民提出的由甘肃省消协提出公益诉讼的提议,栾明军称,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下一步消协秘书团以及部分消费者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实际上,自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兰州已经出现多起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的情况,但均受到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14日,5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次日,5人再次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仍旧得到不予立案的回复,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所处街道不同,应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值得关注的是,相关法院两次都没有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字裁定。

专家认为,兰州中院和城关区法院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法院混淆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概念,原告只是针对个人提出补偿,并没有要求赔偿所有人,属于明显的“私益诉讼”,而且即便不予立案,法院也应该出具书面文字裁定;另外,城关区法院已经是基层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还是应该由区法院作出。

据人民网甘肃频道报道,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前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对威立雅水务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从个体角度维护自身权益。法庭收下了起诉状,但没有给出是否立案的明确答复。

公益诉讼成为了公民起诉的绊脚石,这听起来多少有点讽刺。

南方周末4月17日就此事发表评论称,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初步设计是在做加法,多一道权益保护的途径,而不是以克扣已有法律体系里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自主权为代价来另起炉灶。公益诉讼不能影响私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民事诉讼权利,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确凿的常识。

类似的公益诉讼因为“诉讼主体不符合”而未得到立案的例子还有不少。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开展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

值得庆幸的是,今后这种情况将有望得到改善。据京华时报报道,4月21日,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草案四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审稿进一步扩大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凡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后面还附带着“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和“信誉良好”这两个条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诉讼主体范围扩大后,至少上百家公益组织被纳入进来, 能够更好地进行环境保护。

马勇也指出,“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和“信誉良好”并不够细化。如何去评判某个环保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需要有标准。是以注册时间为准?还是以它正式进入环境公益为准?这个需要细化。另外,第二个方面“信誉良好”,何为信誉良好,也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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