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等于没变。这样还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没什么新意,跟原来一样,真失望 不可能只改动这两条,这应该是楼主挑主要的改动,如果只改两条那不修改的形同儿戏了吗! 本帖最后由 广东汕尾质检 于 2014-5-7 10:29 编辑
修改了、权力下放了!权力下放了,地位呢?形象?:lol 有意义吗??......... 千呼万唤始出来,只修改了2条,遗憾。 正是小改啊!这样的修改改不改都无所谓。 没什么新意 大法官 发表于 2014-5-7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可能只改动这两条,这应该是楼主挑主要的改动,如果只改两条那不修改的形同儿戏了吗!
我权力好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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