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erjin 发表于 2014-5-20 13:07:16

新手请教质监职能里可以查封的有哪些情形?请赐教,有相关帖子推荐也行,谢谢!

:handshake

jdm197212 发表于 2014-5-20 14:08:16

只有新手还在讨论工作。老同志都等着下划呢

我是朋友 发表于 2014-5-20 15:30:21

呵呵,工作态度好,违法行为都可以查封,我已经跳出队伍了。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4-5-20 16:13:25

本帖最后由 山水书生 于 2014-5-20 16:20 编辑

求学态度值得赞扬!但是在论坛中靠回帖是不能系统掌握质监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内容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的事实认定及度的把握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建议系统学习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知识,特别是取得执法资格考试,通过系统学习才能了解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中相关的强制性法规条款。没有捷径可走。

byjcd12365 发表于 2014-5-21 08:18:01

实施“封存”强制措施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条
1.封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条“未经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封存的条件和对象:“未经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3.封存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8条
1. 封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8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封存的条件和对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3.封存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0条
1.封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0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2.封存的条件和对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3.封存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款
1.封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3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封存的条件和对象:“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3.封存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
1.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 查封、扣押的条件和对象:“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3. 查封、扣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1款第4、5项
1.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1款第四项、第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扣押的条件和对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查封的条件和对象:“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查封、扣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第3项
1.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第3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扣押的条件和对象:“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3.查封、扣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四、《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 查封、扣押的条件:“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3.查封、扣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第3、4项
1.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第3项、第4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 查封、扣押的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的条件:“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查封、扣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1条第3项
1.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1条第3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 查封、扣押的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3.查封、扣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

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剑剑 发表于 2014-6-3 15:33:22

:victory::victory::victory:

hsqtsi123 发表于 2014-6-3 16:00:45

本帖最后由 hsqtsi123 于 2014-6-3 16:05 编辑

为新同志的求知感到高兴。

qjr61520561 发表于 2014-10-14 16:04:48

很实用,楼主收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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