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卫兵
发表于 2014-7-16 09:25:49
yashi0646 (7楼)“个人觉得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继续使用,那么使用该计量器具出具的检验报告就是不合法的,当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应当按51条处理,其全部检验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以法律为准绳、凭事实为依据,用证据来说话,不能总是推断和臆断执法,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造成损失,宜用41条。
红卫兵
发表于 2014-7-16 09:26:24
呵,是“这宜用46条”输入错了。
简岩
发表于 2014-7-16 21:15:00
红卫兵 发表于 2014-7-16 09: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yashi0646 (7楼)“个人觉得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继续使用,那么使用该计量器具出具的检验报告就是不合法的,当然 ...
使用不合法计量器具出具检验报告,就是给消费者照成了损失!哪里有这样的解释或规定?
红卫兵
发表于 2014-7-17 11:20:47
我的本意就是质疑光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出具检验报告,就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这个说法,明显是靠推断或臆断的。按疑罪从无,必须进一步有直接证据证明,例如因器具不合格导致结果不准确,导致误诊付出了时间金钱等,才可认定造成损失。再次重申,我认为宜用46条。
湘桂阳陈
发表于 2014-8-11 09:30:47
计量法什么时候改????????
昆仑雪菊
发表于 2014-8-11 11:12:43
简岩 发表于 2014-7-16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使用不合法计量器具出具检验报告,就是给消费者照成了损失!哪里有这样的解释或规定?
使用51条是错误的。
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或未经检定,只能说明不符合计量法律规定,被认为“不合格”,但并不能确定不准确。
计量器具准确,出具的数据也就没有问题。所以依据51条是错误的,应适用专门的条款46条。
质监老姜
发表于 2014-9-23 16:16:31
按51条处罚必须要有违法后果,也就是要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榆树钱
发表于 2014-9-24 10:43:11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现在看这个条文解释有问题,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一定就是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tianque
发表于 2014-9-24 11:22:32
罚了也没啥意义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4-9-24 11:47:13
榆树钱 发表于 2014-9-24 10: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现 ...
这里所说的不合格是法制意义上的不合格,不是指的技术层面上的!!
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是法制意义上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