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d1965 发表于 2014-10-2 14:54:44

行政复议申请书——就重庆市质监局拒不依法调查违法车辆事宜致质监总局法规司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
身 份 证:
工作单位: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住 所 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
邮    编:361004
复议请求:
一.        依法调查本人在《关于重庆市境内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中指出的问题。
二.        依法处罚涉案企业并责令改正。
三.        依法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        依法向作为举报人的本人公开涉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        依法向作为举报人的本人公开涉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的实际值(企业官网对外明示的搅拌桶几何容积、搅拌容积等)。
六.        逐条逐项回复本人所举报的问题。
事实与理由:
    有关事实:
一.2014年7月本人将《关于重庆市境内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寄发重庆市质监局。随后重庆市质监局向本人发出了产品质量申诉告知书,依法受理本人举报。
二.本人在提供给重庆市质监局的证据材料中明确显示:
——涉案企业经强制性认证的工信部公告搅拌容积不超过6.0立方米的3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量产车实际搅拌容积分别为8、9、10、12立方米,详见附件;
——涉案企业经强制性认证的工信部公告搅拌容积不超过8.0立方米的4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量产车实际搅拌容积分别为10、12立方米,详见附件。
据此计算所得的实际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总质量限值要求。
详情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三.由于涉案企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量产车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于涉案企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量产车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依法认定3C证书无效,依法按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处罚。
五.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的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经本人缜密调查研究,确认中国大陆境内不存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已另案举报至国家认监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纪委),故重庆市境内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用于提供运输经营服务的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也必然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复议理由:
一.重庆市质监局置本人提供的有关企业官网违法证据于不顾,在未经缜密调查的情况下,只是草草检查了营业执照、代码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后,就草率断定“不能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如果重庆市质监局的执法检查一向都是如此草率,那就是如制售“地沟油”、“有毒泡椒凤爪”、“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剂白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那样的惊天大案在他们眼下也不可能被 “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详见附件五;重庆质监局的回复
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证据就被企业自供于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在本人举报后企业官网纷纷改版,以消除违法证据。但重庆市质监局对此就是视而不见,不知居心为何?
二.作为执法打假一代宗师吕长富老前辈龙兴之地的重庆市质监局,本应当继承老前辈技术执法的衣钵。但其屡次三番如此拙劣的表现,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 其实,即使企业官网中不存在披露违法证据(企业明示搅拌容积)的破绽,也可以通过查询工信部公告的车辆参数,认定违法行为。
工信部公告查询系统中可以查到车型的整备质量、总质量、搅拌容积(正常情况下可以装载的混凝土体积)等主要参数。
车辆的实际总质量
=整备质量+150(2名成员质量)+搅拌容积×2400(普通混凝土密度)
以重庆市质监局认定合法的上汽红岩依维柯有限公司生产的CQ5315GJBHXG336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例,公告整备质量16870kg,公告搅拌容积6.5立方米,公告总质量31000kg,据此计算总质量如下:
公告搅拌容积计算总质量
=16870+150+6.5×2400=32620kg >> 31000kg(国家强制性标准总质量限值)
据此可以认定上汽红岩依维柯有限公司生产的CQ5315GJBHXG336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总质量限值要求的不合格产品。
■ 通过调查涉案车辆用户的使用情况也可以轻易认定违法行为。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预拌混凝土产品运输服务的专用车辆,质监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只须检查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生产记录和发货单,通过生产记录和发货单上每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量就可认定。
■ 通过认真核查车辆型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也可以轻易以结论合格的虚假型式检验报告认定违法行为,因为不法车企与不法车辆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沆瀣一气以虚假性型式检验报告骗取3C证书和工信部公告是行业潜规则。
详见附件六。《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QA13001QH6661的广汽日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存在的若干问题》。
三.重庆市质监局一方面试图以涉案企业提供的整车型式检验报告证明本人提供的官网截图所反映的车辆实际搅拌容积为虚假宣传数据,另一方面又拒不依法向本人公开涉案车辆型式检验报告和涉案车辆主要技术参数。不知居心为何?
四.重庆市质监局及其有关执法人员有与制假企业沆瀣一气,包庇纵容不法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以“阴阳配合比”手段制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前科。
2013年执法打假一代宗师吕长富老前辈不顾年事已高,不辞辛劳,指导重庆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壁山区等地不法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以“阴阳配合比”手段制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基本查清了违法事实,获得了不法企业数十年如一日地一贯地以“阴阳配合比”的手段,比对外明示的质量证明文件(混凝土配合比)少用水泥和膨胀剂等关键原材料制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以谋取暴利的违法证据。
但重庆市质监局及其有关执法人员甘冒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被追究严重渎职罪责的风险,拒不依法追究涉案企业2年内的违法行为,拒不依法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是象征性地罚了点款了事。
为了维护执法打假一代宗师吕长富老前辈的一世英名,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人特将重庆市全部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制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违法事实举报至重庆市质监局,重庆市质监局再给本人的回复中却谎称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本人将该案通过国家信访局举报至国家质检总局,总局转重庆质监局后,至今如石沉大海,音信全无。
五.恳请国家质检局依法责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规逐项调查本人举报的问题,依法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改正,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主体,依法逐项回复本人。
此致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行政复议申请人:
                                    2014年10月1日

hbstczjch 发表于 2014-10-2 16:34:05

职业打假人水平不敢恭维,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申诉重庆质监局?

白水 发表于 2014-10-6 07:38:55

hbstczjch 发表于 2014-10-2 16:34
职业打假人水平不敢恭维,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申诉重庆质监局?

复议申请人不是职业打假人,而是一名真正的质量斗士。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质量是其长期从事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我省局正在其指导下对违法企业进行调查。

勇闯天涯 发表于 2014-10-6 15:06:59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勇闯天涯 发表于 2014-10-6 15:08:12

人心早都已麻木,难得有此斗士,: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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