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d1965 发表于 2015-1-14 20:54:26

认监委指定搅拌车认证检验机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型式检验报告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含
有“搅拌容积”这一检测项目/参数的型式检验报告的检控举报材料

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不含“搅拌容积”这一检测项目/参数。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只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QC/T667—2010》。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QC/T667—2010》这两个标准中没有“搅拌容积”这一检测项目/参数的定义及相关检验方法。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QC/T667—2010》这两个标准中虽然有“搅拌容量”这一主要技术参数,但并未规定相应的检验方法。
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不含有除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QC/T667—2010》之外的其他“搅拌容积”或“搅动容量”检测方法。
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含有“搅拌容积”这一检测项目/参数。
详见有关型式检验报告。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
1.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指定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2.上述违法行为属于《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举报诉求
1.敬请严格依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在15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2.敬请严格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敬请严格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该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本人。
4.敬请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对其指定。
5.敬请严格依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的规定,依法撤销指定决定。
6.敬请严格依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撤销对其指定。
7.敬请严格依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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