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henyang 发表于 2015-1-19 15:39:09

在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中是否必须要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的途径

本帖最后由 lizhenyang 于 2015-1-19 15:41 编辑

咨询各位专家:
近日,收到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认为《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途径的行为违法,要求重新作出。在此,咨询各位,我们作出的《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告知书中是否必须要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的途径。

单峰驼 发表于 2015-1-20 09:53:39

看了个公安、工商的告知书,也没有关于救济途径的告知。
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告知救济途径,好像都是具体法律规定的,如处罚法,强制法,许可法等。
建议咨询一下法制办。

lizhenyang 发表于 2015-1-22 12:17:10

单峰驼 发表于 2015-1-20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个公安、工商的告知书,也没有关于救济途径的告知。
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告知 ...

好的,谢谢。准备这么答复了:“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举报答复中未告知其救济途径,程序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应当告知复议诉讼途径,且实质上也未影响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等权利。”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5-1-26 10:42:14

一般不需要告知救济权利,因为从法理上来说,告知行政救济是针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处理告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个“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不发生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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