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云龙 发表于 2015-4-28 10:09: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简岩 发表于 2015-4-28 10:28:27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需要,进行个别修改。不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整体修改。
主要内容:
一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及个体工商的设立,取消先证后照;
二是用于销售的计量器具进口,取消必须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规定。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4-28 14:17:28

适应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需要,但是不适应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风起的时候 发表于 2015-4-28 16:35:53

:lol:lol:lol:lol:lol:lol:lol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5-4-28 16:56:37

小脚走路!;P

tonyshao 发表于 2015-4-29 17:23:33

修改的内容就这么一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