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东 发表于 2015-6-23 16:49:43

天然气计量表产生误差补偿年限界定


天然气计量表产生误差补偿年限界定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平区分局 赵本东 唐山市计量测试所 张志广

关于 “天然气计量表产生误差补偿年限界定”问题,经查阅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目前尚无关于计量超差追溯时限的条款,也未能找到类似案例。如果按整段时间计算,卖方不认可;如果不予时间考虑,买方不认可。为此提出解决方法,仅供参考。
实例:A公司向B公司通过管道供气,2011年3月安装新流量表,2014年7月A公司将此表送检,发现流量表超差。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因计量不准造成的损失,但双方就赔偿时限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向当地技术监督局征求意见。
解决方法
假设1:因误差变化曲线未知,我们假定误差产生随时间线性变化。
假设2:虽然流量历史记录可查,但其变化曲线不能给出具体函数,所以假定流量稳定为一常量。


设:仪表启用时间点t0,误差超允差时刻t1,发现超差时刻t2;仪表启用时间点e0,误差超允差时刻e1,发现超差时刻e2。为简化处理,令t0=0
计量煤气量偏差计算:
累计偏差=流量×误差量×时间
=
对于发现超差时刻t2,累计偏差2=
对于误差超允差时刻t1,累计偏差1=
理论上累计超差量为累计偏差2,若争议双方同意扣除累计偏差1,则可扣除。
对于新安装时刻,因无检定证书为证,双方都不知道误差量,可进一步假设误差为零,以计算式可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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