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既使用《特设法》又使用《安全监察条例》
企业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处罚上能否未经检验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理,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理。 可以:victory::victory:请教各位老师 “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叉车”行为在《安全法》第86条第(2)项有处罚,为什么要用条例呢? 本帖最后由 沙漠边缘 于 2015-11-6 13:20 编辑
八月之莲 发表于 2015-11-6 09:33
请教各位老师
不能,择一重行为处理,使适用法,且法的效力较高,而且是新出台的。 沙漠边缘 发表于 2015-11-6 13:16
不能,择一重行为处理,使适用法,且法的效力较高,而且是新出台的。
是合并罚款进行处罚,还是择一重行为进行处罚啊! 沙漠边缘 发表于 2015-11-6 13:16
不能,择一重行为处理,使适用法,且法的效力较高,而且是新出台的。
如何描述自由裁量 zjhyzyw 发表于 2015-11-6 09:54
“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叉车”行为在《安全法》第86条第(2)项有处罚,为什么要用条例呢?
可能是条例处罚比较轻吧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11-6 16:42 编辑
1、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上位法,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是下位法,上位法有了规定的,只能按上位法处理,而不得继续适用下位法处理。
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虽然说下位法并未作废,但该条文本身就已经失效。
这不是自由裁量范围的事情,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并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力!
2、特种设备未检验、未注册、无证作业是三个违法行为,不存在互相代替或择一从重、互相吸收进行处罚的问题。 法无规定的再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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