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记录预先签好,怎样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记录预先签好,怎样处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记录先填好,没有到维保时间先叫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确认维保记录,例如维保时间是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25、4月25日已签好,怎样处理? 本帖最后由 阿拉尔质监 于 2017-3-10 10:29 编辑
按特法88条处理1-10万元。
建议多找几个问题,既然维保记录都“早产”,肯定还有很多不合理、没做到、乃至违法的行为,就可以好好处理了。
我去年处理了一起一样的,列出违法事实后维保公司快快地接受了处罚 这种行为一般可以使用各省的《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进行处罚,条例上有罚则。 特种设备安全法可以处罚吗? 未按技术规范操作。 谢谢各位大师指教!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维保记录早产能不能定性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好像有点牵强啊。 依法处理啊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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