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行政相对人为谁?
近日,我们接到某建筑工地工作人员举报,其建筑工地的一安装公司使用的门院灯涉嫌假冒伪劣,经执法人员检查,该安装公司提供了该批灯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经我们调查,该检验报告为伪造的,根本没有此检验机构。该灯具生产厂家为外地一企业,业务员送货上门,且安装公司并未付款,安装了三盏,安装公司称为样品灯。我们拟对此批灯具进行强制措施后再进行抽样检验,但《产品质量法》针对的是生产、销售环节。安装公司只是使用方,我们将安装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否合法? 我认为,安装方应算是“销售”。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可将违法情况函告该灯具生产厂家所在地质监部门,另对本地发生的建筑安装中的违法行为移交住建或工商部门,如果涉及无强制性认证,当地质监也可处理 我认为,安装方应算是“销售”。 定销售是销售给谁?定使用也要确认是否是在经营中使用,与经营无关的使用,不是我们执法的范围。 销售给了安装公司,有购货合同。 现在我们是和工商合并的市场监督局 不属于认证性产品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可将违法情况函告该灯具生产厂家所在地质监部门,另对本地发生的建筑安装中的违法行为移交住建或工商部门,如果涉及无强制性认证,当地质监也可处理 伪造报告,先让公安调查一下,再转回来,罚安装企业。再看看安装与购买方的合同,大多是销售方负责安装,那安装行为也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根据情况再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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