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8-9-22 21:16:52

[转载]周泽律师的公开信包藏祸心

原创:雨中有你   (如有侵权,立即删除,转载博文,先行道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日前在自己的博客里发表了一篇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的公开信,敦促其引咎辞职。公开信发出之后,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强烈反响,连德国媒体也特意采访了他。
    我不理解,既然周泽是律师,为什么不通关正常途径发信给李长江呢?可以用平邮、快递、电子邮件,甚至通过上级转交,可周律师选择的是在自己的博客里发公开信,万一李长江没有浏览他的博客,公开信岂不是白发了吗?周泽律师的所作所为,难道真是他所言“也是在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吗?
非也,从以下四个方面能说明,他发公开信的并非出于公心,而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哗众取宠,大吹法螺
    周泽律师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公开信,是为自己作秀的最好方式,他把自己装扮成法律的保护神,希望引起广大网民和媒体的关注,让自己的大名在公众场合下留下深刻的印象。至于他所说的是否有依据,李长江是否看到了他博客上的公开信,他可不管了,正如他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所说“我的主张和诉求大家也已经都知道了,这就足够了”、“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二、混水摸鱼,火中取栗
    周泽律师利用“三鹿”事件,对处于风口浪尖的国家质检局长发公开信,表面上看,似乎真在“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实际是通过“公开信”和利用“三鹿”事件的混乱局面,企图将自己成为国内外“名律”,为其日后承接律师代理业务大造舆论,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
    三、挑唆矛盾,制造混乱
    在周律师的公开信中,对李长江极尽攻击、谩骂之能事,言词尖锐、刻薄,如“千夫所指,无疾而终”、“谢罪”“知耻近乎勇”等。曾记得粉碎“四人帮”后,应运而生了一首诗词,内有“大快人心事,揪出‘四人帮’......拥护党中央”的词句,后来有人在诗词末句后加上了二句:“老子***,操你四人帮的娘。”周律师的言词,实在是无出其右,与文革时期的大字报无异。这也罢了,毕竟这是一个人的文风,或者算是文革遗风吧。
    在文章中,周泽律师把所有的责任推到李长江及其“直接领导的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身上。奶粉生产从牛奶饲料的选择、挤奶、供应、运输、加工、打包、销售等,是一个系统工程,确实与质量监督检查有关,但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都有质检机构,出现了食品安全责任,应当逐级分清责任,承担后果。从“三鹿”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我认为罪魁祸首应当是掺杂有害化学物品的人员,当然,应当对“三鹿”产品直接进行质检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周泽律师的话,实际是混淆了各级质检部门应负的责任。
    周泽律师引用了多个法律条文,抨击确定“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做法。声称国家质检总局“不顾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反对,违法违规为企业颁发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制造不正当竞争,变相为劣质产品撑起保护伞!”、“在既无法律授权,更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国家质检总局却印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一部分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自行认定的某些产品免于国家、省、市、县各级质量监督检查。”本人不禁反问周律师:
    难道是因为有“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反对”就违法违规了?就成为“制造不正当竞争,变相为劣质产品撑起保护伞”了?“为企业颁发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律哪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免检”制度就凭你他的几句话就真变成一无是处了?
   众所周知,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周律师凭什么断定以上某些产品的免检“既无法律授权,更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作为一个律师,难道你连这普通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退一步说,即使按你所说是“国家质检总局自行认定”,如果违法违规了,难道实行这么多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难道从无所闻吗?由此可见,周泽律师不过是借写给李长江的公开信的名义,实则矛头另有所指。
    四、挟嫌报复,损人利己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周泽代理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追名逐利的周泽律师来说,败诉的结果让他大失所望、大丢面子,不仅在代理诉讼费收取上大打折扣,而且对所代理四家企业信誓旦旦的承诺成为泡影。“三鹿”事件的出现,终于使他捞到了一根救命稻草,洋洋洒洒5000字的文章中,对国家质检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网规定的声讨文字就达全文的三分之一。种种诋毁之词如“违反党纪国法”、“藐视社情民意”、“涉嫌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出卖国家公职职位”、“遭致了行政诉讼”等“骂”语连篇,简直如泼妇骂街了。周律师反质“电子监管网”模式“到底是哪个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哪个国际惯例,还是质检总局的独创”,并称其对产品质量监督并无实际意义。明眼人都可以看出,他不过是在为自己的利益和为他所代理官司鼓噪。
    笔者不熟悉防伪业务,对于国家质检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规定无法置评,但觉得如果如果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对消费者来说应该是受益匪浅。至于周泽律师提出的是不是别国的先进经验、国际惯例、独创等,我只想反问一句:难道必须有别国的先进经验和国际惯例,我国才能实行吗,国内独创的并非都是落后的。
    对于周泽律师诋毁李长江以及质检总局等的言词,本人认为,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前提是必须得到党纪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审定,他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反映。作为一个律师,说话要有根据,是否违纪、违法、犯罪并非由他说了上算,。相反,他是言论是否构成诽谤、侵犯别人的人权倒是值得众人三思。
    诚然,“三鹿”事件的发生,给广大受害者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痕,中国食品监管信誉受到了严重冲击,国产品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期待此类悲剧今后不再重演。周泽律师在公开信的开头,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为了国家经济社会长治久安,为了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果真如此吗?他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在挑起是非,煽风点火,混淆视听,抹黑党和政府。
    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作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副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周泽律师利用“三鹿”事件、利用中国食品质量危机,给自己描上了一笔浓重的污点,打上了不光彩的烙印。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8-9-22 21:21:44

回复 1# 的帖子

本版有本博文的驳斥版,请一并阅读,便于解读.

“QS” 发表于 2008-9-22 21:29:32

周泽,狼子野心!:(

水致清则无鱼 发表于 2008-9-22 21:31:16

法律要求的是事事讲证据,典型的小人做法,是摆不到桌面上去的。

[ 本帖最后由 水致清则无鱼 于 2008-9-22 21:34 编辑 ]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8-9-22 21:40:28

回复 4# 的帖子

纵且不谈最后的结果,但质疑和过程被媒体报道为最终的判决,也是法律的一种悲哀。

烟雨诤言 发表于 2008-9-24 18:35:33

佩服雨中有你 !佩服雨中有你 的文字表达能力,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佩服雨中有你 的理论功底,逐条批驳,言辞犀利。顶顶顶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8-9-25 08:59:54

周就是替那些环节推脱责任的,他和质检系统有大仇

骄兔 发表于 2008-9-25 09:19:30

也不知质检的哪个部门得罪周泽。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8-9-25 09:42:42

谈不上得罪,中国名牌是一个,那是2005年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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