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bin1999 发表于 2008-10-25 09:21:33

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周峰徐翔   文章来源:《经济纵横》
         
       一、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一)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欧盟为应对疯牛病于1997年才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2000年1月12日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形成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其中提出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首次把“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责任,并引进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份具有可追溯性。2000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要求从2004年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
   
  (二)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内容                  
    按照欧盟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与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其在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该制度对各个阶段的主体作了规定,以保证确认以上的各种提供物的来源与方向。
                           
   1.生产阶段。生产阶段是食品供应链条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以牛为例,饲养者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管理规程饲养。每头牛在其出生后,饲养者为其标注终生唯一的识别号码,在饲养的过程中,将饲料来源、兽医防疫、饲养管理等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这一号码即是牛的“身份证”。“身份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送往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第二部分保存在养殖场,第三部分随牛进入屠宰场。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将能够随时通过该系统搜取到相关信息。同时按照欧盟2000/1760/EC指令,所有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的牛或1998年1月1日之后在欧盟区内进行销售的牛,都必须在牛耳上加挂标签,每一标签均有单独的校验码。如没有标签则不得向外转运。对从欧盟之外第三国进口的牛,也同样须根据上述规定在牛的进口地加挂牛耳标签。未经成员国主管部门许可,牛耳标签不得挪动或更换。
                           
      2.加工阶段。加工阶段是供应链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加工者要严格按照操作管理规程工作,同时将屠宰加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为便于追溯,将为屠宰的牛进行统一编号,编号的方式有许多种类,可将来自于同一个饲养场、在相同的饲养管理条件下饲养出来的牛统一使用一个编号;也可将每头牛作为一个屠宰单位,使用一个编号。如果加工的是将牛肉和猪肉等混合在一起制作的混合肉制品,在其标签中要包括该产品是由哪些动物、何部位、数量多少的肉进行混合的,而这些动物又分别来自哪个养殖场、屠宰场以及屠宰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姓名等等相关信息。
                           
   3.销售阶段。食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在产品标签中应包含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如,牛肉销售的标签内容应包括:参考号(据此保证牛肉和被屠宰牛之间的可联系性),屠宰场批准号,切割厂批准号,牛的出生地,饲养地所在国家(包括第三国),屠宰地所在国家。而对于从欧盟之外第三国进口的牛肉,则须在标签上注明“产地:非欧盟国家”和“屠宰地:××国家”。这些信息也被分别存储在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及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在内的各环节信息库中,在产品出售两个月后才允许清除相关信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出现问题,能够沿着信息链追溯到养殖(包括饲料、兽药生产)、屠宰加工、贮存、运输、流通等各环节,便于控制问题食品的扩散和进行责任追究。
                           
   (三)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技术。目前欧盟使用的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EAN·UCC系统)进行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的工作。欧盟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进行跟踪·与追溯的优点在于这套系统目前在全球供应链中的零售业和物流业已得到广泛应用,能避免众多系统互不兼容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降低系统的运行成本,实现信息流和实物流快速、准确地无缝链接。EAN·UCC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编码体系,包括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服务关系等标识代码,EAN·UCC编码随着产品或服务的产生在流通源头建立起来,并伴着该产品与服务贯穿流通全过程,是信息共享的关键。二是数据载体,包括条码和无线射频标识。三是数据交换,为了使供应链上的相关信息能够在贸易伙伴间自由流动,EAN·UCC系统通过流通领域电子数据交换规范进行信息交换(EAN-COM)。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欧盟首先从法规开始引导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我国虽然从2002年开始也颁布一些措施和法规,如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启动的“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国内的部分蔬菜、牛肉产品开始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证,但是各项措施多以通知或决定等形式颁布,行政效力很强,却没有能够上升到法律体系建设层面,常常会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无法形成长效机制。因此,我国在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参考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可追溯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完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建立可追溯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作为追溯信息的重要载体,没有完整、详细的食品包装和标签,追溯信息将无从依附。欧盟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则依靠有较完善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在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方面,我国存在问题较多,如标签格式混乱、内容不准确、用词缺乏规范等,这对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设造成很大障碍。因此,我国应吸取欧盟在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将食品包装和标签的标准或法规与国际接轨,将追溯信息依附于标签上。尤其是对于包装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标签中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
                           
   (三)加强食品安全可追溯技术的开发工作。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设除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包装和标签制度等方面外,还要解决在实施中的可追溯技术问题。欧盟正是依靠其先进的可追溯技术实现可追溯制度的良好运行。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小并且分散、组织化程度低,这对可追溯技术的采用造成很大障碍。因此,我国应研究开发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在没有条件统一实行代码系统的情况下,可采用纸记录,但要做好纸记录系统与代码系统的有效链接。
                           
       (四)结合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与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从欧盟的实践来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建立的,它必须与其它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无论是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还是GMP(良好加工操作规范)体系,都主要是针对加工环节进行控制,他们和可追溯制度一样都要求有一个有效的记录系统,因而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与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起来,不仅能将整个食品供应链全过程信息链接起来,同时避免在实践中的重复性工作。因此,我国在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注重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的结合,使其互相促进,保证各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通过示范推进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欧盟的食品可追溯制度是建立在其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质量控制技术、信息化程度等方面都比较高的前提下的。而我国大多数中小食品企业根本不具备这些特征,在国内市场对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偏低、产品增值空间较小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按照国际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会给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阻力也较大。相比较而言,出口企业具有比较优势,面临着为适应国际市场新规定、增强产品竞争力而建立可追溯机制的外部激励。因此,我国应积极鼓励出口企业率先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可追溯制度,为国内企业逐步推进可追溯制度建设进程提供经验。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8-10-26 21:13:24

如果中国的可追溯人大就不写进法里,那永远没法律保护.在法律上至少落后欧盟8年,技术上都差不多,至少没怎么落后

阿里巴巴 发表于 2008-10-26 21:24:09

最好在发生几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才能把一些口头上爱民的老爷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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