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舞秋风 发表于 2008-11-11 19:41:22

问省局领导:谁来查处质监队伍中的三聚氰胺?

围绕液化气瓶监管看滦南质检局局长违法行政背后的腐败

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测等过程实施安全监察是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现实中,气瓶属于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等环节做了具体的规定。无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是对家用液化气瓶实施监管的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04年开始筹建液化气瓶检验站,于2005年9月建成使用,按人民监督网文章所揭露的事实,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9月至年底的“液化气经营协会”期间。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液化气瓶检验站的建成运转,依法有据,且在液化气瓶的监管工作中走在了全市县、区局的前列,应该看做是滦南局的开拓创新工作,操持各液化气站成立液化气经营协会也应认为是从便于管理,顺利开展液化气瓶检验工作的角度出发(协会内各站仍独自经营)。在检验站运转前,为了取得当地政府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将由液化气站统筹液化气瓶检验费的运作模式及由此带来增加液化气站经营成本需相应提高液化气价格的问题做过请示。家用液化气瓶的检验周期为四年,检验费用为26元每瓶,经实际测算每斤液化气需提价2分,可能考虑到液化气站在该项工作中的有效配合,在请示报告中定在了每斤液化气需提价6分5,但在实际运作中,他们欺上瞒下,液化气的价格要远高与此,并且,由于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协会名义强行给代灌气服务户指定液化气站,而液化气站则以技术监督局名义强行收取代灌气服务户保障金1500元,再加上去往邻县灌气时受到监督局和相关液化气站的尾追堵截,引起了代灌气服务户的强烈不满,在2005年年底,该行为被以欺行霸市、垄断液化气市场举报到县工商局,由于牵涉县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不便查处,是由唐山市工商局直接来滦南对相关液化气站进行查封处理的,期间也曾到液化气瓶检验站调查,至此,协会自动解散。

在这一阶段质量技术监督局虽然也派出执法人员参与其中,有个别服务户被罚款、扣押气瓶、液化气被无偿抽给液化气站,但并未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可以理解成在液化气瓶的监管工作中出现了没预料到的一些问题,由此出现了工作中的失误或者说错误。本来局长艾润身在这项监管工作中与个别液化气站的老板所建立起的关系就已经在局内引起了非议,按理做为局长的艾润身应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谋划出对家用液化气瓶实施有效监管的合理、合法方式,但接下来的第二阶段(到2008年2月)的监管工作则完全将监管职责变成了液化气联合实体挣钱的工具,这即便是在监督局内部也引起了不小的非议,他们疯狂的对去往邻县罐气的服务户进行报复,由此引发的一些冲突在社会上更是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高位运行的液化气价格也严重侵害了全县居民的利益。

2006年年初,黄坨液化气站的刘顺富、官宅官宏液化气站的马玉江和宏达液化气站的张兆山以及长宁满宏液化气站的袁宏声四名老板共同出资承包经营了全县除建委液化气站外的所有液化气站,其余五站是他们分别出面以年承包费10万左右签下了经营三年的协议,建委液化气站未能承包是因为当时面临改制,且还需要承担政府安排的城关居民的通煤气工程。按理从液化气协会形式转化为一个联合经营实体对液化气瓶的有效监管是有利的,可惜的是却成为了局长艾润身违法乱纪的一个便利途径。

给液化气站规定验罐指标,完不成指标的按差额由稽查队以罚款补齐,对该方式在此不讨论,(实际上检验站人员大多数时间不检验罐了,每天和个体老板们“联合执法”,稽查队每月按指标收钱。)我们看其是如何行使该监管职权的。

由于液化气的超高价位,大批的代灌气服务户涌向了邻县,这种现象的出现对液化气站来说,意味着大笔利润的流失,对此,与液化气联合实体老板们过从甚密的局长艾润身无疑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稽查二队、液化气瓶检验站单独或与联合体老板们共同对去往邻县的代灌气服务户进行报复,上路追车,以气瓶未经检验为理由罚款、扣押气瓶、将液化气无偿倒给液化气站,甚至于出现对个别“屡教不改”的服务户,在发生争执时安排假受伤住院人员由公安部门以妨碍公务名义送进拘留所的荒唐事情(从假住院人员、被拘留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处均核实),而对去往联合体各站灌气的服务户则根本不管气瓶检验没检验,完全背离了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甚至于以气瓶未经检验为理由扣押的气瓶直接被液化气站用做周转瓶使用,有的直到现在还没退还给受害者,气瓶被没收了?送给他们了?不仅如此,在2007年,检验站基本停止了液化气瓶的检验工作,检验站工作人员几乎成了专职“讨伐队”,每天都和老板们去“联合执法”,执法对象则是由联合体根据服务户去他们站灌气的次数多少来确定,检验站人员竟然被他们来支配着去对服务户尾追堵截,完全成为液化气联合体挣钱工具。虽然协会在工商部门查处后解散了,但所定章程中收取服务户1500元保障金的规定仍被坚定的执行。更可笑之处是,液化气联合体竟然印制了标签,每次都贴在去他们所属各站罐气的液化气瓶上,注明罐气时间,以区分是否是从联合体各站灌装的液化气,而只要贴了这个标签的液化气瓶,是没有人去过问检验没检验的,从这点也能看出“联合执法”的目的所在。所有这些可是都有严格的规定,现把上述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或法律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和处置办法》

《河北省罚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建委液化气站按规定的指标按月交纳“罚款”,而联合体承包经营着九站(有相邻站关掉一站的情况)按指标大体每年30万左右,但每年帐上能有多少?这在帐上是明摆着呢,有建委一个站交的多吗?不仅如此,还有大笔联合体的罚款未开票据,部分在稽查队的为了按规定完成任务作到心中有数、简单记个收入的记录本上明白无误的记载着呢,这是稽查队管票据人员随手记下的其中的几笔,而在队长的纪录本里罚款未开票的要比这多的多,这可就是人人都知道的严重违纪行为了。(有记录本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 违反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的,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有这些都是受艾润身的命令而为,上届稽查队长就曾因局长艾润身逃避责任而为此背负了本应由艾润身承担的处分,影响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通过几天有关气瓶监管的法律知识学习,竟然找不到对代灌气运输服务户以“气瓶未经检验”为理由进行罚款和没收液化气瓶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里的相关条款,由于没有从事过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有限,对理解有偏差或错误的地方请精通行政法的朋友给予指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雪舞秋风 发表于 2008-11-11 19:41:53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以上三条是关于“未经定期检验”的相关条款,那么,凭什么要对去外县灌气的服务户罚款?

气瓶的事故主要发生在充装环节,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将气体盛装在气瓶内向用户销售,并且在气体销售过程中,重复利用气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来管理,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充装单位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我们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气瓶的送检工作是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的出来。也就是说,只有液化气站对未经检验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液化气瓶进行充装,才适用按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罚,被处罚的对象是液化气站,而不是来此充装液化气的用户。

再来看关于没收气瓶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所以,在充装单位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才适用“没收气瓶”这个财产罚。

综上所述,对诸多代灌气服务户上路追车、没收气瓶、处500到2000不等的罚款无法定依据,该行为纯属于从联合体的经济利益出发的官商勾结、垄断液化气市场的“乱罚款”,性质极为恶劣。相应需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里都有严格的规定。

从以上可以确定质监局在家用液化气瓶的监管工作中,无疑是滥用职权行为,按相应规定,造成这一现象的艾润身理应受到党、政纪处分,那么,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行政,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声誉、形象、威望和地位,导致人民群众不信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信誉,致使某项工作(政策或者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得不到统一贯彻执行,或者不能正常开展某项工作情形的。

一、两次滥用职权行为,只不过是对其党、政纪处理而已,但在液化气瓶监管事件中,官商勾结、用超高价位垄断滦南液化气市场的行为是一个长达两年半的持续状态,这期间,局长艾润身指挥下的质监局完全成为液化气联合实体挣钱的工具,全县各地众多的代灌气服务户在“使用的气瓶未经检验”这莫须有的罪名下,遭受了不同形式的屈辱,在全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威信,而全县人民在高价位的液化气垄断价格下的损失以几百万元计。

马城多余屯陈悦宝因地理位置靠近滦县响堂液化气站,在液化气联合实体发觉他到其辖下各液化气站充装纪录不多的情况下,被视为“屡教不改”的重点人物,单独或与质监局共同对其进行了疯狂的报复,陈悦宝数次被质监局罚款、扣车、扣罐。

第一次被报复时,陈悦宝通过中间人疏通后,将被扣的车和液化气罐要了回来,但价值1500到1600元的液化气被无偿倒给了液化气站。

还有一次,去滦县灌气返程中,在公路上连车带罐被液化气站人员抢走,当长宁派出所接到110处警指令找到被抢车辆进行调查处理时,个体老板们的后台出面了。质监局一领导来到派出所声称:“是我们单位安排液化气站这样做的,他们属于公务行为”,之后,派出所将此案移交质监局处理,质监局则将车辆和液化气罐扣押到抢车人员所在站(长宁液化气站)。数日后,陈悦宝经人疏通,要回了被扣押的车辆和液化气罐。该领导何来这么大权力授权个体液化气站的小工去执行公务?

抢车事件后数天,陈悦宝从响堂液化气站灌气回来,在公路上被液化气联合体里两位老板携带打手分乘两辆汽车挥舞着大棒,边打边挤,这些“被授权执行公务的执法者”竟然在公路上上演了一出车匪之战,以致在一转弯处陈悦宝所驾车辆被两辆车挤翻到路边的沟里。当时,陈悦宝5岁的女儿还在车里,这些“被授权的执法者”看到翻车后,连车都没下,竟然不顾他们死活,一溜烟跑的无影无踪,路边群众被他们的暴行惊的目瞪口呆,庆幸的是爷两个并无大碍。假如陈悦宝父女在这次翻车事故中出现意外,不知该局长还能否以液化气站是受委托执行公务为理由而大包大揽下来?

该事件发生时,并无质检局执法人员在场,但他们的暴行与艾润身的蔽护、纵容是分不开的。很长一段时间,液化气站老板们单独“执法”时,是开着两辆带有质监执法标志的原滦南质监局公务用车,在翻车事故发生后,才将质监执法标志喷涂了。

2007年9月,质监局派出的液化气瓶检验站三名工作人员驾驶双排座汽车追踪着走家串户服务的陈悦宝,当陈悦宝从一户人家收罐出来,发动车要走时,一名工作人员强行上其车上,发生了争执,得到消息随后赶来的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艾润身后,竟然安排人员带领该名同志前往中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开具了虚假的受伤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对陈悦宝以妨碍公务的名义处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方泡陆焕义在2006年夏的某天,刚从刘小桥村接一空灌,就被质监局派出的工作人员抓获,车上9个罐和秤都被扣押到了长宁液化气站,通过找人疏通,由最初的罚款2000元变为300元,但在拿着手续去长宁液化气站领液化气罐时却被少给一罐,秤也没给。因被扣押了一个多月,陆焕义为了信誉只得给这9户人家买来新罐暂用,并为此无偿提供给9户居民价值400多元的180斤液化气。

第二次是陆焕义在乐营大集上闲逛时,停放在一处的车辆被官宅液化气站工作人员看到,认为他车上的液化气罐不是从他们联合体所属各站所灌,当着集上众多的乡亲,强行抬起他,硬往他们乘坐的小轿车后备箱里塞,称拉他去质监局接受处罚,陆焕义挣扎中,轿车的尾灯罩不知何时弄碎了,一个50多岁的老人不仅平白无故的被殴打、羞辱,还被讹修车费,他们的行为引起了众怒,看到愤怒的百姓要动手时,他们才作罢。

2007年麦收前,陆焕义刚在乐营村收了两个空罐,质监局气瓶检验站人员和联合体老板之一的袁宏声坐着车就到了,以他不积极配合验罐的名义抢走了他两个液化气罐。事后,经人说和,并写出不去外县灌气的保证书后,拿着由质监局稽查队队长签字的保证书,去长宁液化气站领回了被抢走的液化气罐。事后得知,陆焕义因家里的母猪下崽,几天没出去了,而四名老板所属各站均查找不到陆焕义来灌气的纪录,被视为去外县灌气了,才通知的质监局,共同来对他执法,相当多受害者的受害经历就是由这一模式而引起。

皂化村的张希东,2006年7月一个晚上,和另外一名同行去滦县古马液化气站灌气回来的路上,被液化气联合实体里的三名老板截住,把罐扣到了官宅液化气站,第二天早上由质监局稽查队补作的手续,当时经人疏通,他们二人把车和一部分液化气罐要了出去,但至今还有8个液化气罐未返还给他们。当时他们被扣的罐里的液化气竟然被液化气站用倒枪瓶对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倒卖给了另一代罐气服务户。

雪舞秋风 发表于 2008-11-11 19:42:22

艾润身在液化气瓶监管中的腐败行为在2007年12月底被实名举报到纪检监察机关,2008年2月人民监督网记者来滦南实地采访后进行了暴光,在强大的媒体压力下,液化气联合体在2008年3月份被迫解散,四名老板甚至于宁可损失了已交纳的其余五座液化气站上半年近20万的承包费。当受害者张希东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其中一名老板讨要被扣押的8个液化气罐时被告之:“罐可能没了,等我们分家时分给我几个罐,就给你几个罐,只能有几个算几个了。”由质监局出具扣押手续的液化气罐何以成为老板们的私有财产?单位里长期参与此事的同事介绍,高峰时,该站的小库房里堆满了被以“未经检验”为理由扣押来的液化气罐,然而很多这“未经检验”的液化气罐竟直接被用作了液化气站的周转罐,为何就没有人要求他们检验?

受到报复的代灌气服务户还有很多,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而所发生这一切的执法依据竟然不成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的液化气瓶未经检验”,被处罚的对象应该是液化气站,而不是来此灌气的用户。

本人在走访受害者时,曾有一名受害者说过这样的话:“他们四位老板虽然分家了,但质监局这几年来的作为,已然在全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后还怎么开展正常的液化气瓶检验工作?”而长期从事对代灌气服务户尾追堵截的液化气瓶检验站人员则说:“他们四个老板就是拆套分家,液化气瓶检验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了,除非换局长,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他不敢再要求这四个老板各自名下的液化气站了。”事实上也如此,从保证全县百姓安全角度出发建立的液化气瓶检验站至今未运转,每年还的支付检验站承租个人院落的租金。(即便运转时也是作为摆设)

经过调查了解,从2005年9月至2008年2月,滦南县的液化气垄断价格大体每斤比相邻滦县高出4到5角钱,刚开始时每斤差价在一角五左右,差价逐渐增大,到2008年元旦前后差价高达近一元,这期间城关居民灌一满罐液化气将近120元,而在四名个体老板解体的3月份以后,一罐气仅需90元左右,一罐气的差价竟然相差近30元,这个事实相信县内居民都可以作证。

在人民监督网《河北滦南质监局:官商勾结 滥用职权 垄断民用燃气市场》的报道中,有个估计算法:假如仅官宅一个液化气站一天卖6吨气(高峰时一天高达16吨),每斤价格提高3角钱,一天就可以在正常利润之外多挣出3600元,那么,一年就是130万元。全县十座液化气站,将是个什么数字?全县的液化气消耗量我没得到确切数字(好像有5000吨说法),但我可以肯定的讲,在官商勾结中,液化气的垄断价格给全县人民造成的损失是以几百万元计的。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决不可放任不管,并强调要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月14日至16日上午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更是要求各级纪委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剑指民生领域。全会公报指出,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决不放过、决不姑息。
广大人民群众从中深刻体会到我们的党和我们的政府对民生的关注,也欣喜的看到党和政府与腐败水火不容的决心。即便是这样,液化气瓶检验站工作人员仍然每天被安排和液化气老板们去“联合执法”。
可能有人会说,局长只所以如此,完全是从质监局的单位利益出发,那你就错了,我们可以通过数据说话,按艾润身说法,建站所投入资金为45万元,后又购置一双排座汽车,总计投入应在50万元左右,检验站有三名正式工,五名临时工,06年收入情况不清楚,但07年液化气瓶检验站全年收入仅3万元,连人员工资都不够,也就够养车的费用,还有设备运转、维修、房租呢?当然了,我不否认艾润身当初筹建液化气瓶检验站的出发点是有单位利益方面的考虑,但在液化气瓶监管工作开始后,质监局完全成为个体液化气老板们的挣钱工具,甚至于在07年12月25日,得知有新闻媒体要对此暴光时,在宴请宣传部帮忙摆平媒体的人员时,还不忘应个体老板的请求,派出检验站工作人员和老板一起去与丰南交界的安各庄、司各庄一带“共同执法”,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没敢用检验站的车,而是用的个体老板的车。艾润身何以如此胆大妄为?

也就是这次“共同执法”,局内同志们两年来的怀疑得到了印证。在中午老板按惯例宴请我局工作人员的酒席上,因彼此关系密切,再加贪杯,老板在策略的追问下道出了秘密。

质检人: “我们天天给你们做功夫,帮着你们挣钱,单位里那么大反映,社会上影响又这么大,现在就连新闻媒体都来了,你们得表示多少才能让我们艾局长甘愿冒这么大风险帮你们啊?”

老板:“少了的话哪成啊?”

质检人:“你们四个老板中谁管帐啊?”

老板:“是马玉江管帐”

质检人:“他管帐,给局长多少你怎么知道?象这样的开支和你们说吗?”

老板:“四个人的事,不和我们说还成?我都知道。”

当接着问“那具体给多少?”时,该老板意识到了什么,笑而不答了。不过,该老板说了句掏心窝子的话:“我早就预感到我们哥四个的好日子不会长了,总这样下去非出事不可,这下好日子可是真要到头了。”

在人民监督网访谈录《局长嫖娼 部下站岗 全部嫖资纳税人买单》里,人民监督网记者在提问里用了“干股”一词,这可是冤枉了艾润身。在我调查期间,有知情者告诉,艾润身是有一笔钱入在了液化气联合经营体里的。是入股的话,怎么分成?借贷的话,利息是多少?这就的需要有关部门去认定了。

给各液化气站核定验罐指标后,液化气瓶检验站基本停止运转,由稽查队每月按液化气站指标的多少以罚款形式收缴。液化气联合体九座液化气站按指标每年大体30万(有相邻站关掉一站情况),但不知何故联合体九站每年所交罚款不超过15万元,何以如此优惠?不仅如此,即便是这15万元,每年上帐的也就几万块钱,那联合体所交来的剩下的近10万元哪里去了?没有人能说清楚,但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就是罚款不开票直接去局长定点饭店结算饭费,这种情况即便是主管副局长都被蒙在鼓里。(有稽查队管票据人员记账本和队长纪录复印件)

因是四名个体老板共同出资经营九站,四名老板不在一地,各项开支均有专人记账,一天,有一老板派了一名小工找到稽查队长索要下账单据时说:“没有发票也可以,我们老板吩咐我着,饭店的发票就可以,那怕就是白条子也行,就是记个支出账。”结果是小伙子被训斥一顿。“去!去!去!告诉你们老板,就是饭店的发票也没有。”收取罚款不给开具发票,何以如此理直气壮?

丰信庄张国清在去滦县灌液化气过程中,曾数次在公路上被质监局和个体老板们追赶。2007年7月的一天,张国清去滦县灌气回来,刚过两县交界处,就被质监局气瓶检验站双排座车跟上,当行驶到杜土附近时与质监局人员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撕毁了质监局的纪录纸(其时他还不知道是执法文书),在面临公安行政拘留和质监局稽查人员处5到20万罚款时,只得低头找人说和,在数次宴请艾润身仍得不到明确态度情况下,无奈晚上去艾润身家中奉上3000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左右的高档烟酒。第二天,稽查队有关办案人员既通知张国清:“艾局长说了,公安那边没事了,可以不拘留,我们罚款不罚款的也无所谓,但主管局长不干,还盯着这案子呢,不罚点不行啊,怎么你也得交3000元罚款。”数次催交后,张国清耍赖交了2000元。其实主管局长哪里知道这些情况,在赴酒席宴时,艾润身除一次带着队长外,其余几次都是单独前往,这种事情绕过主管局长是他历来的做派。

张国清为免遭拘留和高额罚款,前后花费一万元,可张国清哪里知道,所发生的这一切是建立在莫须有的罪名下,一万元对于艾润身来说并不算什么,但对于一个农村的三口之家,那是一年甚至两年的生活费啊!写到这里,我忍不住在此问问艾润身:“你吃着、喝着、拿着、花着,就那么心安理得?抛开你人民公仆的身份不说,你做人的良心哪里去了?”即便这样,当本人在走访张国清时,张国清及其家人还表示:“财去人安啊,我们小老百姓能有什么办法?告他吧,把中间人也得罪了,花出去的钱也回不来,但关键的是这世道告不赢啊,他局长照当,回过头来还的报复我不是?”善良的近乎软弱了,谁给他个说法?

众多的受害者以不同的形式来对此抗争,得到的却是变本加厉的报复,他们中也曾有人以其他形式表达过他们所遭受的屈辱。多余屯陈悦宝曾经辗转找到当时县里一名领导,丰信庄张国清在面临拘留和高额罚款时也曾找过县里另一名领导,我想领导们并不知道质监局在有关液化气瓶监管中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况且,艾润身欺上瞒下的手段高超,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他们的这种行为直到被举报、媒体暴光后的2008年3月才告终止。


我想艾润身不惜冒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风险,帮四名老板以超高价位垄断着滦南液化气市场的行为已然涉嫌滥用职权罪,况且还有涉嫌职谋私及受贿行

雪舞秋风 发表于 2008-11-11 19:45:12

http://www.rmjdw.com/article/show.asp?id=612

smxialxin 发表于 2008-11-11 19:45:56

:lol :lol :lol
莫非领导也有创收任务???

xwqf 发表于 2008-11-13 11:38:59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冬天的雨 发表于 2008-11-26 09:19:19

:Q :Q :@ :@ :L :handshake

雪舞秋风 发表于 2008-12-10 21:14:14

http://www.rmjdw.org/article/show.asp?id=734
http://www.rmjdw.org/article/comment.asp?ArticleID=734

天堂--天堂 发表于 2009-8-4 08:26:18

顶:'(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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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问省局领导:谁来查处质监队伍中的三聚氰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