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9-6-18 15:12:16

质监系统在流通领域可做执法和处罚吗?

根据这些年关于质监部门执法流通领域形成了多个案件,一起聊聊,我说的也不一定对,就探讨一下。
总的来说国办发56号和57号售假分子还真拿来当保护伞了。

1.
2007年3月26日,绥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亿康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几种眼镜片存在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这批镜片进行了扣押,并于5月9日对这家眼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该店店主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从外地购买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工商局管理的范围,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范围,质监局的执法是越权处罚,于是拒不配合,并于5月29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绥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原告销售的洁雅、康明、田木太子镜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法事实清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越权执法,在产品流通领域无监管职权,其主要依据为“国办发〔2001〕56号”文件的规定,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而销售活动本身即在流通领域中体现。该法第八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因此被告在流通领域执法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且2001年8月7日国办发〔2001〕56号文件针对国务院直属局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管职权划分,并未对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管职权进行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1年9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目前仍维持原确定的范围不变,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仍具有监管职权,被告并未越权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绥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二00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
2005年7月南通质监局对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销售的二级菜籽油中掺杂掺假之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不伏,就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表示,关于质量监督与打假职能难以区分或可能重叠的情况,原则上可以采取谁先发现谁先查处,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南通质监局的行政处罚符合国务院及江苏省政府划分职能的初衷,并不存在对同一问题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行为。
法庭认为,被告认定原告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于原告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量罚适当。唯有没收库存的掺杂掺假菜籽油的数量在处罚决定书中未予明确,这也是缘于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但该瑕疵不影响认定原告企业销售不合格菜籽油行为的定性和应受的惩罚性。经法定机构检验,原告经销不合格的菜籽油是不争的事实,法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某报记者抛出一篇《到底是谁制造了这起“掺假”事件》的新闻评论,企图制造舆论压力,可老百姓不管,要求吃安全的油,后一人大领导到处活动,最终还是赢下来,可又输了,假油没有没收到,郁闷吧。

3.2004年,哈尔滨木兰县处罚加油站油品不合格,法院枉法,败诉,但总体结果是质监局赢了,不堪回首,不想再详细说了。

4.丹江口“非B瓶”案件,2004年3月,丹江口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丹江口市质监局越权执法。丹江口市质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丹江口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郑德红和张耀平销售的“非b瓶”啤酒既违反了标准化法,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并未将质监局执行标准化法的监督检查处理职能进行调整,因此丹江口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越其行政执法权限,遂依法判决丹江口市质监局胜诉。

5.成都电脑CCC案件不多说了,大胜,可胜得很累。

6.云南禄劝七友肥案件,费了牛劲,输了一路,直到高院才赢了,还强制从被处罚人帐上划走了220万罚款和滞纳金。输的最后急眼了,放狗咬记者,于是舆论一边倒了。

   大家有兴趣就补充一下,总的来说,法院无意否定56和57,又得支持依法处罚,怎么办?于是只要有一条法律靠上边了,法院就会采纳,而原告大多以56号的流通领域做幌子,你只要拿出违反的另外一条法律就行了。

   流通领域是可以进了,也能处罚,就是一定要把法律吃透了,这无疑有点难,挑大个的办吧。另外,法院还有个说法很有趣,说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是垂直管理,要是让法院认可56和57,就同时认可57中三定,一说到三定,就得按最新的,按最新的升级以下也归地方,因为有57号和最新三定,省以下竟然不受56号约束,有趣吧,所以法律靠解释,要是还有疑问,找当地的法院聊聊,法官不是律师,你找不到法条他也不能帮你找,所以,你要自己先找到,找到了,才能提出诉求,提出诉求才能被法官采纳。

我也是外行瞎叽歪,行家给指导一下

wuhaofan 发表于 2009-6-18 15:28:46

这样的案例很多,关键是看各省怎么定。
你所列的第二个案例中的执法者,杨璇现在正受迫害,有知道他近况的吗?
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66866315.html

判败的案例也很多
http://www.gzgov.gov.cn/zffwzx/show_sfly.asp?id=241
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0871
......

AB.C210 发表于 2009-6-18 16:54:44

强烈要求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一分都不能返还,只追查监管失职、渎职行为。我看有谁还争夺地盘?:lol :lol :lol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9-6-18 17:47:44

原帖由 wuhaofan 于 2009-6-18 15:28 发表 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这样的案例很多,关键是看各省怎么定。
你所列的第二个案例中的执法者,杨璇现在正受迫害,有知道他近况的吗?
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66866315.html

判败的案例也很多
http://www.gzgov.gov.cn/ ...

第二个是扯淡,造出来的假货只能用于销售盈利,一销售就进里了流通领域,没抓到销售可以说自己做着玩,纯扯淡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9-6-18 17:51:08

原帖由 AB.C210 于 2009-6-18 16:54 发表 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
强烈要求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一分都不能返还,只追查监管失职、渎职行为。我看有谁还争夺地盘?:lol :lol :lol

此法立刻解决争地盘问题,但容易又出来瞒报、虚报和不作为,还会出现踢皮球。如果把全部质量和假冒投诉都集中到总局12365,再下发投诉单,然后追结果,会好一些,但瞒报假报还是要有个办法,地方上水深。透明处理也会好些。

wuhaofan 发表于 2009-6-19 09:12:29

3.2004年,哈尔滨木兰县处罚加油站油品不合格,法院枉法,败诉,但总体结果是质监局赢了,不堪回首,不想再详细说了。

请问领导有这个案的二审判决书(全版)吗?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9-6-19 11:35:43

原帖由 wuhaofan 于 2009-6-19 09:12 发表 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
3.2004年,哈尔滨木兰县处罚加油站油品不合格,法院枉法,败诉,但总体结果是质监局赢了,不堪回首,不想再详细说了。

请问领导有这个案的二审判决书(全版)吗?


局部引用的法条好象存过,其实法院无意否定国办发56和57,但如果售假或制假分子遇到数目巨大的都会铤而走险,所以,必须先准备好有关法条,每次按情况不同要避开56和57,56和57为了划分责任的规定被售假者利用也很正常,食品法里回避的不错,一直强调执法机构而不是明确某单位,总之,你要想罚谁,一定要有几个法条支持,避免被告倒

rbggio 发表于 2009-6-19 12:17:02

各省要求不一样,各自小心了~

海浪在游戏 发表于 2009-6-19 14:46:30

原帖由 rbggio 于 2009-6-19 12:17 发表 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
各省要求不一样,各自小心了~

法院最有意思的解释是:质监垂直到省,省以下归地方,不受56和57约束,真是太可爱了。

jywanggang 发表于 2009-6-19 15:02:49

各省情况不同。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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