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故里 发表于 2012-2-24 16:52:4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
三、实施主体
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受理范围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单位一般应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出厂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再使用的,还需经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
(四)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经过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五)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六)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需要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八)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九)其它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条件。
六、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单位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2份;
(二)宜昌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包括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设计制造图纸等)及其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高耗能特种设备需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与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管理人员证、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 (≥2T/h以上)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五)移装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原件);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需要时);
(七)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监检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安全阀、压力表等)(原件);
(八)进口的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进口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出厂超过3年的在用压力容器需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结论页复印件1份;
(十)锅炉需提供:水质化验合格报告(≥1T/h以上)或有机载体指标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在用压力管道登记需提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验收(或定期)检验报告书原件及其结论页复印件1份;
(十三)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需提供: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维保单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四)电梯需提供: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取得许可的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保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及维保单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五)车用CNG气瓶还需提供所装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及气瓶置换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回执》;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查
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承压类)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号牌。
八、许可期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能现场审查办理的予以及时办结;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不超过20台的一般承诺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20台的承诺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注意事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标注要签署的地方均需相关人员签名;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三)申请表和各种表卡的电子版应采用规定格式制作,其模板可在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yczl.gov.cn/)下载;
(四)申请单位人员签收各类文书时,除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出具原提交资料时取得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回执》;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函。
十一、受理地址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
咨询电话: 0717-634005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0717-6334489(市质监局)
监督电话:0717-6851620(行政服务中心);6334489(市质监局)
网    址:http://www.yczl.gov.cn/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