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2-5-6 23:45:37

强制检定前,你催告了吗??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2-5-7 08:46 编辑

《计量法》第9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既然是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在实施前应进行催告,比如发个催检通知书,否则就是违法滴~~~

是不是??大家讨论~~~~

夏云成 发表于 2012-5-7 07:22:42

学习啦,下回注意

简岩 发表于 2012-5-7 08:35:49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5-7 08:37 编辑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既不是一种牵制措施,也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前,也不需要进行催告。
行政强制法中所说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律条文中兜底的条款,法律兜底条款也不能自行随意解释。一般情况下需要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才算数。
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需要事先进行催告。

战士 发表于 2012-5-7 08:44:55

学习了,这个还真的不知道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2-5-7 08:50:25

简岩 发表于 2012-5-7 08: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既不是一种牵制措施,也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 ...

准许使用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属于行政许可,而对不经许可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非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措施,应该分辨清楚~~~~

会飞的鲸鱼nx 发表于 2012-5-7 09:18:39

个人认为对超强制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先发催检通知单,然后再检定。

简岩 发表于 2012-5-7 09:21:38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2-5-7 09:33 编辑

“对不经许可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非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措施”?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个专用名词,有其特定的含义。
对工作计量器具而言,仅列入目录不等于就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还必须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用途,才算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对未经检定使用强检计量器具行为的,要禁止其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要进行强制检定。
因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不许可,只要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进行许可。而不是,你不申请强制检定,我也要对其进行强制检定。
另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进行,其他的都不算数。
行政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等。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不同的两类概念和范畴,并不说因为带有“强制”二字,就是一种行政强制。

hds_2021851 发表于 2012-5-7 09:34:51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即使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也不需要催告!
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
——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
——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
2.特殊程序:针对行政管理中一些经常运用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特殊程序及期限,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查封、扣押程序
冻结程序

龙云舞 发表于 2012-5-7 10:03:30

支持,强制检定是一项行政许可。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2-5-8 19:16:00

对属于强制检定(或说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进行许可,我想这样的表述更清楚些,许可的是一种使用权利。而强制检定是有其特殊的概念,他是计量器具的一种检定方式:目前法律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而强制检定说穿了就是一种行政强制(你检也得检,不检也得检,不捡不行【罚款】)~~~~

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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