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猪精灵 发表于 2012-8-7 15:47:17

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请教各大侠如何查处

最近接到一个投诉,反映有家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想去执法检查,有关问题想请教大侠:
由于许多企业想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的需要,所以目前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意挺好的,有出具虚假报告的冲动。作为基层部门,我们还没有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过监管,对于是否出具虚假报告,更是感觉挺难的。
1、我认为检查重点:一是看该机构是否获得计量认证资质;二是监测项目是否符合证书认定的范围,如果这些都没问题,就比较麻烦了。
如果该机构没有获得计量认证资质,该如何处罚呢?《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都没有处罚依据。
2、涉嫌出具虚假报告,那就得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可是,哪个法律法规赋予我们这项权利呢?
《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都没有提到,只有《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才可以,可是能用《产品质量法》吗?
3、如何判断是否出具了虚假报告?这个还真没操作过,请教各位大侠。
4、即使是认定其出具了虚假报告,如何处罚呢?
《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没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有点靠边,但那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废气等又不是产品;只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可以用,那也仅是撤销其计量认证资质。
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我感觉现有法律法规都是不痛不痒的,看看哪位大侠支招,可以遏制这种行为。

qqqqqq 发表于 2012-8-7 16:56:14

也应该有原始记录的 没有原始记录 只有报告的话 就是一个问题

szl0763 发表于 2012-8-7 17:55:11

如果你是广东的就好办了,广东省针对三十年不变地计量法,出台了一个计量法实施办法,第25、54条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罚。

简岩 发表于 2012-8-7 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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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zlywk 发表于 2012-8-9 10:45:33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猪精灵 发表于 2012-8-9 14:47:17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说的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而环境监测机构并不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以只能是有点靠边,但还是不能用

山里老实人 发表于 2012-10-6 09:09:19

我咨询了国家认监委,按计量法处罚1000元,你就别费脑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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