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5 16:10:41

从边际分析思维方法看职业打假现象的原因

目前很多地方经常收到职业打假人投诉,执法机关为此疲于奔命,而打假人投诉问题大多针对食品标签不规范行为要求赔偿和举报奖励,如未果又对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诉讼,极大消耗了行政及司法资源,打假人动机是出于利追求利益考虑,但引起他们逐利的原因在哪呢?
    边际分析方法或许可帮助我们答案,首先了解什么是边际?举个例子,如抽烟听起来没什么,但涉及许多因素:你每天抽多少支?抽什么牌子?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间抽?这些涉及因素都可称为“边际”,边际分析有多种不同意思,其最重要意思在于不能仅通过总体的全有全无方式看问题—吸烟与不吸烟—而要通过变化的眼光去看问题::把行为看做是包含—组选择的事物,分析何时与某—因素有关的选择会做得少些,而与另—因素有关选择会做得多—些。对于群体,也可应用相同类型的分析方法一你可分析—个群体中—般人如何应对法律所施加的影响,或者也可以把焦点放在边际上:这个群体中最容易受到法律影响的部分如何应对法律所施加的影响。以如开征房产税为例,其不会使所有人行为产生—些变化,但会对部分人(如投资者)的行为发生变化—他们会尽早抛售房屋而选择黄金或其他投资途径。换句话说,人类个体的行为具有边际,而人类群体中具有边际成员。
    现在我们用边际分析方法来分析食安法96条(十倍赔偿条款),从该规定内容看,由于食安法把标签内容纳入调整范围,因此也可理解消费者如购买标签不规范食品也可十倍索赔,对此判断当然存在争议,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职业打假者)这样理解并产生了索赔的动因。这里把握边际含义很重要,因为边际是法律让人们产生动因的切入点:96条并非让所有人(消费者)的行为发生整体变化,但它对部分人(职业打假者)起到作用了,这里消费者是—个群体,职业打假者是群体中的边际(成员),职业打假的涌现是因为96条对边际发生了影响。
      解铃还需系铃人,要消除层出不穷的职业打假现象(类似现象也可用边际方法分析委托加工的潜规则乱相)',就要消除96条十倍赔偿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动因,也就是说96条要作修改,明确标签不规范不属于赔偿范围,当然这个观点纯粹于出于让“他们死了这份心”的边际分析,但事实上个人认为96条包括食安法的立法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尤其是把标签标识问题等同于食品安全问题对待,这是另外—个问题,就不多说了。
   另外职业打假者还有个举报奖要求,同样从消除他们行为动因考虑,建议新修改的《申诉处理办法》明确申诉和举报范围及奖励范围,说俗点也要他们死这份心,太多纠缠虽是两败俱伤,但最受伤的是我们。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5 16:26:14

电脑坏了,手机上网打的,今日脑细胞流量消耗有点大啊,谁拍拍砖帮我按摩—下,呵呵!

简岩 发表于 2013-6-5 16:35:11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6-6 16:21 编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违反本法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笔者认为应指食品的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赔偿,是指因购买和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实际损失,这时才应给与赔偿。
    如果既未造成损害,也未造成损失,根本就不属于赔偿的对象和赔偿的范围!

    请大家讨论,这样理解法律是否正确?

wangyuehuang 发表于 2013-6-5 17:33:19

支持 单独这个职业举报就浪费了我们不止一半的行政资源啊

wys801201 发表于 2013-6-5 18:16:30

楼主辛苦了,代表广大的受害者向你致敬!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5 18:39:10

简岩 发表于 2013-6-5 17:30
怎么不能回帖?审核有问题么?

不知,去@—下莫版吧。

jdm197212 发表于 2013-6-6 08:56:21

就连我们这边陲小县的企业,都被盯上了,上个月处理了5起投诉,成天就围着他们转了。:@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6 11:24:53

简岩 发表于 2013-6-5 16:35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 ...

同意你的观点,但这里重点不在于条文应如何理解,问题是法律条文并未十分明确,职业打假人不清楚而引起去索赔的动因,而即使职业打假人知道十倍赔偿要有既存损害前提,另外还有个想获举报奖动因,这种动因缘于法律规定的漏洞或不明确发生的,要注意法律理解上分歧即使执法人员都可能被误导,何况是打假人。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6-6 11:28:21

jdm197212 发表于 2013-6-6 08:56
就连我们这边陲小县的企业,都被盯上了,上个月处理了5起投诉,成天就围着他们转了。

所以治标要治本,不从立法上断其(打假人)幻想,程序上合法堵塞,我们还要在和他们长久的消耗战中浪费精力。

简岩 发表于 2013-6-6 16:26:41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6-7 16:38 编辑



财政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打假举报奖励办法有规定:
申诉者同时进行的举报,一律不属于打假举报奖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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