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标准被新标准代替后还继续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属于淘汰产品吗
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新标准,其中有很多是修改的标准,有些旧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型号被新标准中的型号所替代并已实施。请问大家按旧标准继续生产的产品属于淘汰的产品吗?如《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第1部分:YB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就替代了《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第1部分:Y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现把这两份标准传到这里供大家研究讨论。
我认为执行作废标准应属于无标生产。 无标生产按哪条处罚? 一般在本省的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中都有规定的罚则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10修正) 第十一条 正式批量生产工业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执行废止标准的;
(三)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
无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或者补充完善标准,不得无标准生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标准生产或者不按照所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属于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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