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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想不明白!生产许可法中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能这样解释?

大象无形 2006-3-21 04:22

想不明白!生产许可法中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能这样解释?

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一般而言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是两个不同的企业行为。也就是说企业两大块--生产、经营,这么在生产许可证条例就被合二而一了呢?
比方一个企业使用烧碱(或者说使用废碱吧)中和处理废水,烧碱质量没有严重到影响处理结果的地步,也不带入企业产品,为什么使用了无证产品要受罚?如果带入产品而产品又是许可证管理范围,或者是严重影响质量的当然可以理解(比方建筑用水泥)。
一般法律法规都对生产、流通领域整治,企业使用了也是受害者啊!
我经营用车带了一截防止意外需要拖车的钢丝绳,需要证吗?
是不是应该这样解释才符合条例精神:使用无证产品不带入(组成)本企业产品、本企业产品又不在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可以不实行本条例。
好像原来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的许可证,统一后肯定会为了条文的简单而以全概偏吧?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03月21日 21时04分39秒 编辑过[/color][/align]

大象无形 2006-3-21 04:36

生产许可证怎么可以用一句话就变成了使用许可了呢?就这样扩大了许可许可证管理范围?而且在含混的语言了实施了?

打个比方:一企业用浓硫酸作为干燥剂,吸水后变成稀硫酸(废酸),稀硫酸不能用了就要处理掉,这算生产了稀硫酸吗?需要生产许可证吗?总不能发放废酸生产许可证吧?以前肯定不需要,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对质量认可就行了。
另一企业买来稀硫酸加工提纯成浓硫酸,当然要办证。可是原料是无证的怎么办?

大象无形 2006-3-21 05:43

这个条例对于化工企业影响很大。

大象无形 2006-3-21 06:51

应该把有化学反应,生成另外物质的除外。

好东东 2006-3-21 17:57

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是两个不同的企业行为?
楼主可能没有把经营活动的概念搞清楚。生产活动属于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生产、销售目录内的产品外,在生产活动中、科技开发中、有偿服务中等活动中使用了目录内的产品,都要受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

世界地图 2006-3-21 21:04

硫酸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规  格
1        工业硫酸                 GB/T 534-2002            浓硫酸  发烟硫酸
                                                    
        蓄电池用硫酸        HG/T 2692-1995            稀硫酸  浓硫酸
                                                    
其余用硫酸产品不包括生产许可证管理.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03月21日 13时05分53秒 编辑过[/color][/align]

世界地图 2006-3-21 21:11

[quote][b]以下是引用 [u]大象无形[/u] 在 [i]2006-3-20 20:22:11[/i] 的发言:[/b]
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一般而言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是两个不同的企业行为。也就是说企业两大块--生产、经营,这么在生产许可证条例就被合二而一了呢?
比方一个企业使用烧碱(或者说使用废碱吧)中和处理废水,烧碱质量没有严重到影响处理结果的地步,也不带入企业产品,为什么使用了无证产品要受罚?如果带入产品而产品又是许可证管理范围,或者是严重影响质量的当然可以理解(比方建筑用水泥)。
一般法律法规都对生产、流通领域整治,企业使用了也是受害者啊!
我经营用车带了一截防止意外需要拖车的钢丝绳,需要证吗?
是不是应该这样解释才符合条例精神:使用无证产品不带入(组成)本企业产品、本企业产品又不在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可以不实行本条例。
好像原来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的许可证,统一后肯定会为了条文的简单而以全概偏吧?[/quote]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时有义务保证用于经营活动的产品质量合格,并有义务在提供经营活动的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要求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提供相应的资质,这也是保证人民群众在消费活动中正当权益的最后环节!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有责任使用有证产品,往大了说是为了规范市场环境,往小了说对企业使用有证产品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保证,便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控制,更有利于跟踪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息.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03月21日 13时18分57秒 编辑过[/color][/align]

大象无形 2006-3-21 22:42

我担心条例如果这样解释,就扩大了行政许可范围,解释权又不在技监局,有人行政诉讼了谁能保证赢?
这个许可条例宗旨是管理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除了那条含混的名词外,其他条款中看不出有想规范使用者的意思。
5楼先生“生产活动属于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行为。”--为什么叫生产许可证而不叫经营许可证?既然都包括了,还需要罗列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吗?也就是说条例上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是并列的。
5楼先生“生产活动属于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行为。”--你这种解释有法律依据吗?还是杜撰出来的?法律用词是严肃、惟一的。

大象无形 2006-3-21 22:53

辞海解释--经营专指经管营运。一般理解: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
把经营活动解释成生产经营过程(后来又演变成生产过程)应该首先出自一位领导的讲话:“第二关于调整的环节,这个法调整三个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这里关键要解释一下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用自己生产的水泥做房子,水泥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那么开发商必须领取水泥生产许可证。但要明确一句话,经营活动中使用这种行为不包括个人消费的行为。”
仔细凿莫他是讲话,可能用词不是很规范,但表达的意思没有说生产过程而是说生产了又经营了的一个过程--生产水泥又用了。
生产环节、销售、经营活动--严格讲涵盖的还是:生产活动(产、销),流通领域(经营)

大象无形 2006-3-21 23:10

有一种习惯说法--经营企业,指的是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实体和非实体)
有说生产经营的--指的是企业的两大块:生产、经营(自产产品和非自产产品),这个经营就和经营企业的经营意思有差别
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都可以说,都有各自的所指。
我国的许可证有--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但没有销售许可证。销售是自然而然伴随生产的。
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使用”应该是什么意思?储存而没有卖出也是违章的,分装无证产品是违章的、集团公司内部营运涉及需证产品的,提供服务的企事业使用需证产品,其他法规规定的等等。
以往的生产许可证从未涉及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料消耗使用问题,突然冒出来让人不解。而且很难解释清楚。
[align=right][color=#000066]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03月21日 18时26分19秒 编辑过[/color][/align]

大象无形 2006-3-22 02:08

按那样解释,新许可证比老许可证扩大了管理范围,而且扩得非常大,原来管一个厂,变成了管使用的几百个厂,这一点在听证时阐明没有?如果没有阐明,应该重新听证。

xshy99999 2006-3-22 04:20

能说得更明白一点吗?谢谢!

大象无形 2006-3-22 06:46

说明白点:这部法条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企业、个人)的利益,不应该变成惩罚使用者(消费者)
以经营这个产品盈利的另当别论。经销的,使用它牟利的--医院用劣质无证药品。。。。。。

好东东 2006-3-22 16:46

为什么叫生产许可证而不叫经营许可证:因为生产许可证是生产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取得资格才能生产。经营许可证则是取得某种资格才能经营。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目录内的产品并不需要取得许可资格,但产品必须要具备生产许可证。
生产活动属于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行为:你上工商的网站去查查经营活动的准确概念。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是批量企业利用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等,通过劳动进行种植、养殖、采掘、制造、加工或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组织商品购销活动以及为生产、变换、分配、消费提供各种服务取得收益的营利性行为。

世界地图 2006-3-22 20:26

销售许可证也有的,典型的是煤炭销售许可证,发改委发的.
没有惩罚条款从何谈保护消费者利益,既然国家对重要工业品列出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就是要将所有列入目录产品的相关行为监管起来.起到有效的监督.
生产领域伴随这使用原材料的相关活动,这也是为了保证生产活动的成果。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用方已赢利为目的使用产品。是应当予以规范的行为。

大象无形 2006-3-22 22:15

看来经营有广义、窄义两种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活动。
2、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
无法从条例中确认是那种解释,是否该请有解释权的部门出面解释一下?

好东东 2006-3-24 03:18

楼上的很好解释:
办营业执照时,无论是生产、经销还是服务等企业,都有一栏叫“经营范围”,里面写上你从事的生产、销售、服务或其它的什么活动。从这点就可以看出,加工、制造某种产品也属于经营活动的范围。

而且,如果不对经营活动中使用加以规定,那么请问,如果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加入了无生产许可证的添加剂,怎么办?如果不规定,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在生产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添加剂,消费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大象无形 2006-3-24 05:26

楼上:
生产许可证只管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食品卫生法管食品生产过程,许可证条例有越权嫌疑。
如果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加入了无生产许可证的添加剂,怎么办?找技术监督局啊!

大象无形 2006-3-24 07:47

在这一条例以及另一个强制认证条例,都出现了“经营活动中使用”字样,我琢嚜其本身确实想涵盖一切经营活动。不让生产的也不准使用。

1、但我觉得还是超出了生产许可证调节的范围,如果要限制,应该在另外的行业法规条例中体现,而不应该用生产许可证条例限制。

2、原料使用者以保证自己产品质量合格为最终目的,也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帮政府管理原料生产的义务,有证无证对原料使用者并不重要,有证的一定安全合格?谁给你保证?相信政府的证还是相信自己的化验室?这个条例立法思想是假定原料使用单位都不把自己产品质量当回事儿的。

3、同时国家管理不严造成违规生产销售,我觉得不应让用户埋单,除非有证据证明用户故意购买无证劣质原料且造成后果。买来无证不合格原料,本来要请技术监督局帮忙打假,这下谁敢啊?

我觉得窄义理解“经营活动中使用”比较合理。或者表述为:使用无证产品从事经营活动。
应该管好那些购买无证产品直接用于提供服务而盈利的活动;对用作原料经过加工后改变了原产品的实形和特性的,不应管制,法律和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不达标课桌,属于消费行为,应惩罚生产者赔偿消费者。

窄义理解“经营活动”的理由:
1、这种经营活动购买产品不属于消费,而是作为盈利工具来使用;
2、这种情况无证产品、劣质产品更易产生广泛危害;
3、这种情况不允许自制。医生自己不能自己做把手术刀上手术台。工厂就应该允许自制工器具,尽管无生产许可证、无3C证。
4、对于其他使用无证产品的,应于提醒、督促使用者严格查验并作为查处无证生产者的线索,协助消费者(使用者)索赔。

这里纷乱的解释又暴露出我们习惯的有罪推定恶习。
尚方宝剑在手也不是想杀谁就杀谁。

世界地图 2006-3-24 17:15

目前从中国国情来看,企业自愿检验原材料的有几个?企业毕竟是要盈利的,面对众多原料毕竟追求成本最低值,这就难免在利益驱动下购买质量低劣的原料.如依据楼主所说,只对企业的生产成品把关,这只是一道屏障,也是唯一的把关,经过多年的市场摸索,成绩并不大,面对质量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势必要多重把关,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中使用建立全程的监管.这也是国家对百姓做的实事!
其次,不能说国家监管不严,这种说法有点以偏概全,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自己.如果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有诚信可靠的态度去经营,相信伪劣商品问题会漫漫消失.但从现在看,由于从业人员素质问题很难实现.市场自身不能发挥自我调节的作用时,国家只有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形式,强制规范起来.
请楼主占在消费者的利益多考虑一下问题,从目前看你是愿意购买企业未受政府监督只是自我保证的产品吗?从欧典事件来看,现在消费者对企业有强烈的信任危机!这更需要企业的诚信自律,政府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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