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isha 2008-9-2 10:09
希望真能解决我们系统的问题。说归说,做归做,能不能做出点东西来!除了看领导想不想外,还是要看实际问题====钱!
jayq3686 2008-9-2 14:22
说来说去还是要等省里的方案
aqsiq 2008-9-3 10:27
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按照“履行职责,服务先行”的原则,承诺了十五条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这十五条措施是:
1.对所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必须坚持做到“履行职责,服务先行”,在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有关质检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
2.为企业免费提供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培训企业所需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需要和抽查规范规定的数量。
3.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减免政策。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4.减少出口商品抽查检测频次。对于一类工业品出口企业减少型式试验频次,对其中符合要求的企业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5.逐步推进在用特种设备基于风险的检验方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检验方案,合理确定检验周期,减少企业的运行管理成本。
6.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外注册,解决企业在国外遇到的通关受阻问题。大力推进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每年推进200个左右的农业单位开展试点认证工作。进一步扩大我国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和机电产品等出口。
7.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放宽直通放行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将以往需要在内地与口岸两次申报(含换证),两次检验检疫(或查验)的做法变为一次申报和一次检验检疫(或查验)。除规定疫区外,所有地区的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一律放行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8.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在主要出口地区建立“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对示范区生产的出口食品实行抽查检验、减少检测项目和便利通关等优惠措施。
9.加大出口企业免验力度。对质量管理好,产品质量安全有保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免予检验。
10.对多年来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质量稳定、没有不良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行政许可复审中,简化或免予鉴定评审。
11.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定期回访、信息通报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标准、实施细则的动态信息。
12.加强国家技术标准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整合和优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家标准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全面查询服务。
13.公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实施规范》和企业申报国家免检细则,公开国家免检工作安排,向申报企业告知审查进度,并公示审查结果。
14.优先审定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申请。在标准的立项、起草阶段、论证、审查和批准发布全过程,充分听取和尊重企业意见。
15.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服务,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开展计量管理评价服务,综合测试服务。免费进行计量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为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实现节能降耗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同时,根据企业需求,组成专门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检验检疫、标准、认证等服务活动。
据悉,质检总局此次出台这十五条措施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总局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根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帮助企业简化手续,及时获取有用信息,在政策、技术等多层面获得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将通过这些措施加快通关速度,降低企业成本。国家质检总局将把各项服务措施长期坚持下去。
rdyanglei 2008-9-3 16:43
这个贴子值得看一下啊
zzy990320 2008-9-4 10:08
163楼的措施落到实处需要经费支持.
aqsiq 2008-9-4 22:01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是一个好的监管工具,但总局没把这一工具用好。
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不仅仅是电子监管网,也不仅仅是电子监管码,是质量监督的一个发展方向,是整个质监部门要推进的系统工程。
但总局太急了,前期工作还没有准备好,就强行上马,多方利益没有协调好,迟早会遭到强烈反对。
一、首先内部利益没有协调好,总局十八个司局,只有一个司得利。
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家可以看一下,只有质量管理司得利明显,对于钱的利益我没有证据就不说了,但质量管理司2006年至2008年6月前在电子监管网上大出风头是肯定了,和其它司局关系不大。
1、如果法规司的高手多考虑一下电子监管网在推行过程中诸多法理不完备的地方,还会有这么多漏洞给别人抓吗。但法规司回避了。
2、法规司和食品生产监管司多考虑一下对食品实行电子监管码的可行性,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电子监管码被删除事件。一件是要去做就要有极大的把握,要不然事先就不要做,不然会在全国人民面前丢人现眼的。如果事前多论证、电子监管码就不会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一进一出。
3、还有部分人牛B到发话:不入网就不发生产许可证,不入网就要查处。试问法律依据在哪?总局内有点思考能力的人也会对这种言论嗤之以鼻。
二、电子监管网没有理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利益关系。
像QS证,还有质量、计量、标准化、特设、食品好多政策出台,都是各级质监部门是既要做工,也得利益。
但是电子监管网省一级都没得到利益,更不要说市、县一级了,工作量又大,企业又不配合。
你想一下,一项没有利益的工作,损害形象的工作,又得罪人的工作,还要花大量时间精力去做的工作,还有做下去的可能性吗?
也怪不得网上对电子监管网怨言很多,包括系统内的同志反对电子监管网的声音都很强烈。
三、电子监管网没有理顺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可口可乐、统一等大食品企业的利益关系,还有其它防伪企业的利益关系。
1、可口可乐、统一等大食品企业得到防伪所产生的利益小,投入却极大,要几亿元,他们花点小钱弄掉电子监管网的动力很强。
2、其它防伪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已在网上说得很多了,我就不说了。
3、各小企业花的钱虽不多,但有了不入网就不办理许可证、不入网就查你的威协,心中十分不爽,所以企业反映强烈。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有限,劳动和金钱的付出都巨大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电子监管网纯是用来“买路钱”的。
4、有的小企业就3个人的家庭作坊,600元的钱对对他们来说也是心痛不已,心中暗恨,在心中从基层局到总局把所有质监人的祖宗都问候到了。
四、电子监管网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多大的利益,民众对电子监管网没有多大的认同感。
虽然请来个刘德华来宣传,但效果不明显,一个负面新闻就全部冲毁原先建立起来的正面形象。
其实总局对电子监管网的推广最应当的就是先从民众入手,增强民众对电子监管网的认同感,培养消费者查询电子监管码的习惯,增大电子监管网的附加值。短信查询0.1元/条,电话查询按市话,网络查询免费,甚至可以搞个查询电子监管码抽奖什么的,花少量的钱就可以做大的宣传,使查询电子监管码的习惯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5 11:20 编辑 [/i]]
aqsiq 2008-9-4 22:06
电子监管网如此好监管的工具被一些急功近利的人搞坏米,我很心痛。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4 23:55 编辑 [/i]]
aqsiq 2008-9-4 22:56
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花了大量人行政资源,做一些成效不大的事,浪费纳税人的钱了,但浪费的主体不是基层做事的工作人员,是总局不严谨的政策。
为了600元受也很多气,没有功劳,也没有苦劳,钱还一分不得,都给中信国检了。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5 11:28 编辑 [/i]]
aqsiq 2008-9-4 23:06
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周泽说,上述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周泽说,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周泽表示,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5 08:35 编辑 [/i]]
aqsiq 2008-9-5 10:58
《新京报》就“电子监管网报道中部分细节失实问题”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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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新京报》在二版刊登“更正与说明”,称“8月27日B07、B08、B10版刊登《电子监管码2000亿利益背后》一文,经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核实后发现,该文存在部分细节失实之处。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据了解,新京报所说报道中部分细节失实问题主要是指关于 “检方在邬建平家中和办公室搜出现金”的说法和从电子监管网的实施可以为中信国检带来每年2000亿元的利益推断出“质检总局每年至少将分得600亿收益”的说法。
据悉,新京报对涉及该报道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处分。新京报还致函质检总局,对报道中存在失实的问题,和因此对质检总局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
aqsiq 2008-9-5 11:07
大家看到没有,前段时间是负面消息接二连三,
现在是正面消息也接二连三,总局危机处理的手法还是比较得当的,在事件的背后是下了大力气做了工作的,是值得表扬的。
接下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基层也只能看一步走一步,反正国家局三定方案已出台,短期内机构是不会有大变化的。省一级已在做三定的工作了,收集了许多基层的资料,不知省局能为下面争得多少权力、经费和编制。
aqsiq 2008-9-5 1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制定并颁布《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统一了个体户验照办法,并进一步改革和规范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办法共分13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记者3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过去,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参照企业年检进行的,由各省份分别制定各自的验照办法。
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司长刘俊臣表示,这次制定统一、单独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考虑到个体经营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同时保证了全国执法尺度的统一。
近年来,我国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到今年6月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个体工商户2759万户,从业人员5609万人,资本数额8052亿元。
新闻分析:新的验照办法将为个体户带来哪些便利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统一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新的验照办法将为个体工商户带来哪些便利?记者3日专门采访了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司长刘俊臣。
个体户可就近验照
新的验照办法下放了验照权限,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验照。这样,大大缩短了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空间距离,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就近就地验照,为个体工商户节省了验照的旅途费用和时间。
验照时间放宽2个月
过去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这一期间正值春节假期,又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旺季,验照时间过紧。新的验照办法将验照时间改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提供了更加宽裕的时间。
验照程序进一步简化
为了减少个体工商户往返次数,新的验照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验照程序。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只需提交《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工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
多种验照方式可供选择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验照,不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活动,新的验照办法增加了验照方式: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行网上验照,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
验照不收费
新的验照办法明确规定,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
aqsiq 2008-9-5 11:36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
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aqsiq 2008-9-5 11:38
根据有关市场建设债务的统计数据,中央财政决定一次性安排20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地方工商部门彻底化解历史遗留的市场建设负债。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此举旨在切实解决工商遗留历史债务问题,保证停征“两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李勇指出,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地方人民政府要确保一年内消化地方工商部门的所有历史遗留市场建设债务。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6 11:26 编辑 [/i]]
aqsiq 2008-9-5 11:56
工商近来的套路比较多,并且都是加分项,质检总局也出些东西,但明显不如工商。
aqsiq 2008-9-5 12:02
“两费”停征后所造成的财政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另外,中央财政将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将结合地方落实停征“两费”的情况研究下达。据了解,目前得到消息是,原则上将以2006年“两费”收入为基础,在西部地区,中央是补70%,地方补30
;中部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半分担,地方财政至少要保障50%;发达地区,如上海、广州等全部由地方财政解决。
aqsiq 2008-9-5 12:04
承诺了十五条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这十五条措施是:
1.对所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必须坚持做到“履行职责,服务先行”,在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有关质检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
2.为企业免费提供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培训企业所需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需要和抽查规范规定的数量。
3.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减免政策。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4.减少出口商品抽查检测频次。对于一类工业品出口企业减少型式试验频次,对其中符合要求的企业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5.逐步推进在用特种设备基于风险的检验方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检验方案,合理确定检验周期,减少企业的运行管理成本。
6.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外注册,解决企业在国外遇到的通关受阻问题。大力推进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每年推进200个左右的农业单位开展试点认证工作。进一步扩大我国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和机电产品等出口。
7.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放宽直通放行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将以往需要在内地与口岸两次申报(含换证),两次检验检疫(或查验)的做法变为一次申报和一次检验检疫(或查验)。除规定疫区外,所有地区的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一律放行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8.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在主要出口地区建立“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对示范区生产的出口食品实行抽查检验、减少检测项目和便利通关等优惠措施。
9.加大出口企业免验力度。对质量管理好,产品质量安全有保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免予检验。
10.对多年来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质量稳定、没有不良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行政许可复审中,简化或免予鉴定评审。
11.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定期回访、信息通报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标准、实施细则的动态信息。
12.加强国家技术标准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整合和优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家标准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全面查询服务。
13.公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实施规范》和企业申报国家免检细则,公开国家免检工作安排,向申报企业告知审查进度,并公示审查结果。
14.优先审定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申请。在标准的立项、起草阶段、论证、审查和批准发布全过程,充分听取和尊重企业意见。
15.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服务,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开展计量管理评价服务,综合测试服务。免费进行计量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为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实现节能降耗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同时,根据企业需求,组成专门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检验检疫、标准、认证等服务活动。
aqsiq 2008-9-5 12:08
大家看到没有,我们的十五条全部都是要自己掏钱的,各级财政根本没有相应配套。
如: 1.对所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必须坚持做到“履行职责,服务先行”,在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有关质检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
质检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谁出钱?
又如: 2.为企业免费提供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培训企业所需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需要和抽查规范规定的数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但肯定会产生大量的费用,谁出钱?
我专门研究了一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对省一级组织监督抽查的根本没说谁出钱,也没说国家或各级财政有专项经费,也没有财政部门的文件做为配套。
再有的就是“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是否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是哪一类哪一款哪一项,经费多我少,是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国务院或财政部是否下达有相关的配套文件。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6 11:25 编辑 [/i]]
aqsiq 2008-9-5 12:29
前面写到工商的大动作都是有中央财政预算做为配套的,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由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发的,财政部还做为主发文机关,
如果质检总局也弄出一个关于计量检定、重点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及监督抽查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全部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我们可以高呼总局万岁、李长江万岁了。
[[i] 本帖最后由 aqsiq 于 2008-9-5 12:31 编辑 [/i]]
noocoo 2008-9-5 17:18
LZ的帖子太赞了。。。不过能不能做个汇总然后编辑一下啊?看起来有点累啊。。。
谢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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