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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 2008-7-23 15:4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度分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度分析
深度不敢说,只能以一个基层质监人的角度来分析新三定方案可能带来的种种变化。
三定方案还只是纸上的东西,真正形成一种权力运做模式,做到把我局的核心权力固化到政府权力体系中还有一段时间。基层不会因为三定方案而出现突飞猛进的变化的,现实的事情还得我们一点点地做。

aqsiq 2008-7-23 15:48

一、质检总局的三定是国办发〔2008〕69号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三定”规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三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按照“三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见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8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管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通关业务司。

    拟订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口岸及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参与相关对外谈判;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证单和原产地证签证;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和业务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口岸反恐相关工作。

    (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八)检验监管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

    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协调有关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计工作。

    (十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

    (十七)计划财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十八)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根据“三定”规定,其他职责还包括: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qsiq 2008-7-23 15:49

二、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应目前的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长江同志在这方面做得还是有声有色的。

“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目前已不提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我个人认为是只要是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论是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我们都有权查处。
“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按以前的分工,国办发[2001]56号文和57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的授权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当时的分工真的十分笼统。
新的表述是“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有人说:“还按当年的分工”。我不同意这一看法,新的三定一经生效,旧的三定自然废止。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机构设置法,那么国务院关于某某部(委、办、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就是该单位权力来源的最高法律(法规、规定)。我认为国务院将会出台这“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方面的细化方案。
况且原来是的表述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而新的表述是“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二者完全不同。
是按原有的分工还是国务院另外再出新分工文件,希望国务院明确,不然还会与工商有职能交叉。

我的推测大致是,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是质监部门查处,工商则是对假冒商标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谨供参考)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已被国家明确为二个不同的概念,其中,“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我局三定方案中特有的表述,另外2个要明确的概念就是“产品”和“商品”的概念,三定中我局工作重点在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安全。
只有用心研究并明确这四个概念,才能在实际执法活动中赢得主动。

“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和协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了这个权,但是真正组织协调得其它的部门,还是自己得有一点斤两,更重要的是一但得到分管副总理的强力支持,类似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还可以一路开展下去,哈哈哈,虽然累了一点,但对于巩固自身权力和与其它的部门争权交锋中作用还是很大的。

aqsiq 2008-7-23 15:53

三、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着墨点太少了,才一句话,40个字,是否上报国务院时就这样,我等小辈不得而知,但自认为国家局这一方面的职能是有所削弱的,但到省一级也许得到加强,也未可知。下放权力嘛,基层还是欢迎的。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还是比较成功的,不会分到安监部门。
1、特种设备产品做为一种特殊产品,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管是卓有成效的,特种设备产品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是合适的。
2、特种设备检验是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是适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下属的检验技术机构是比较成功的。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有相对的独立性,特种设备产品的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四大主体地理分布广阔,目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省以下直垂直管理,这是比较适合特种设备监察要求的。

夏日太阳 2008-7-23 16:03

怎么没有具体内容撒?

aqsiq 2008-7-23 16:21

四、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这个项很多部门的三定方案都有,而且也在第一条。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我正在梳理中,
已有同仁梳理好了,请点击。
[url]http://bbs.cnqol.com/thread-43226-1-1.html[/url]

aqsiq 2008-7-23 16:22

五、明确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这个是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中就已透露的了。
“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的措词用得好,在中国名牌上只要总局想玩,一样可以玩出花,呵呵。
国家免检的工作仍然是我局负责的。

貪玩啲硪 2008-7-23 16:26

没有职能被拆分吧?

aqsiq 2008-7-23 16:44

六、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就是技术评审分给事业单位

aqsiq 2008-7-23 16:48

七、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其中产品质量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新的提法,是把质量看做一个体系来监管。

aqsiq 2008-7-23 17:08

八、上次三定方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2名。本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379名。增设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司级),人员编制有所增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行政编制为731名,他们是二部合一,也才73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旧三定),新三定是19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工商总局编制为300名, 我局能有379名是不错了。
三定中规定总局的局长是一正四副,目前只有一正三个副,李长江、支树平   蒲长城   魏传忠 ,不知谁会被提拔到副局长的位置。
还可由此推论,省一级的三定方案省质监局不会减编制,只会增加编制,具体数量就看各地实际了.

(在这里解释一下援派机动编制和两委人员)
援派机动编制:援派机动编制是为行政编制紧张,有援派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的中央国家机关下达的行政编制,援派工作人员回来后即收回。
两委人员是指:已不任部门实职的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及按规定配备的秘书。
两委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核定范围为人事工资关系在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两委”人员。
编制标准是,正副部级的核定本人及秘书共2名编制,其他两委委员核定本人一名编制。

aqsiq 2008-7-23 17:12

九、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这一方案解决了多年困扰基层质监与卫生部门对食品生产的双重发证问题。
在基层的质监人都知道基层卫生监督所的杖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权力,要企业“自愿”委托他们检验,卫生部门出的检验报告也会规避风险,打上了“本检验报告仅用于生产者了解产品卫生状况”

小企业每年花在卫生部门的钱,一般都有三、五千,卫生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我们基层质监人在企业收数的阻力会少很多,但责任会大很多。

在基层的质监人都知道“卫生证前置”,如果卫生部门不发证了,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就可能是发“生产许可证”达不到要求,“工商前置”只批准小作坊以筹备生产的经营范围。问题来了,誰是此类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主体?

或者工商干脆不发证,把小作坊以生产领域来对待,是否我们要担负起监管小作坊的重任。如果我们管,是以全部取缔还是限制流通范围?发达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可以全部取缔,但落后地区要全部取缔是不现实的,如果限制流通范围,是否又涉及工商部门。

不知国务院是否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三合一或生产、流通二合一的食品小作坊是否有一个全盘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焦点、重点、难点、盲点、节点、支点都在食品小作坊上。

国家局的三定方案对如此细的问题是不会有规定的,我们正在等待省一级的三定方案。

rbggio 2008-7-23 19:19

这也算精华帖??:L

aqsiq 2008-7-23 21:31

十、与旧有三定方案相比增加了食品生产监管司,食品生产监管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有所加强。

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成立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摘自工商总局三定方案)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监管理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司。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摘自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食品监管形式仍然是各管一段,我们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

不知大家发现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定得特别明确。不知是否是国务院的有意安排。

aqsiq 2008-7-23 21:37

十一、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这是新的提法,原有的三定方案是没有的,也就是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在质量诚信地建立。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也就是说电子监管网师出有名了,同时在这一类防伪监管上我局职能得到加强。

莫夫 2008-7-23 21:39

[quote]原帖由 [i]rbggio[/i] 于 2008-7-23 19:19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00882&ptid=42795][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这也算精华帖??:L [/quote]
你也来个原创分析~呵呵

lencho3 2008-7-24 00:10

..........

有灌水的嫌疑:L

zljsjdj 2008-7-24 08:44

倒是分析的比较细呵呵

我心依旧 2008-7-24 09:56

哈哈,同意加分:lol :lol

ayy 2008-7-24 10:06

建议把伙计调到国家局政策研究室,直接任命主任:lol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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