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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xzjj 2008-8-7 16:04

电子监管码将何去何从?

[table=98%][tr=#fbfaec][td=2,1][align=center][table=98%][tr][td=1,1,674][align=left]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align][align=left]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align][align=left]  用电子进行监管[/align][align=left]  电子监管码由国家质检总局、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于2005年开始建设,旨在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align][align=left]  电子监管网系统的一大特点就是“一物一码”,每一件产品都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借助先进的编码技术随机生成的,很难伪造,所以这个系统除了能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外,还起到打假的作用,通过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遍布全国的消费终端,便于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假进行辨别。[/align][align=left]  据《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在该政策制定前,国家质检总局在酿酒行业中对部分代表性企业进行了调研。电子监管码最初在河南张弓酒业有限公司开始试用,然后从河南扩展到河北,陆续推进至北京、天津等地,但截至规定实施日期的7月1日,酿酒行业内实行电子监管码的企业仍为数不多,执行力度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型城市及重点酿酒企业的所在区域。[/align][align=left]  一方面,在政府作用的推动下,电子监管码的普及工作已经开始进行,用电子网络进行产品监管也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然而另一方面,却出现了来自众多企业的反对声。[/align][align=left]  “电子监管码根本就是权钱纠结的结果,根本不符合很多企业的现状,只能为企业增加负担,并不能达到任何的实际作用,执行部门制定政策时不能一拍脑袋就成了,要根据实际情况说话。”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老板如此告诉《华夏酒报》记者。[/align][align=left]  业内相关防伪技术人员也提出:“企业要上这样的东西,没有个两到三年,是搞不起来的。强制的后果就造成赶工,盲目投入,加上技术不成熟等问题,将造成电子监管码实施不到位,直接后果就是监管码的作用被严重降低。”[/align][align=left]  孰是孰非,一场“博弈”正在上演。[/align][align=left]  电子监管码为何遭质疑?[/align][align=left]  在最近一次就电子监管码的民意调查中,认为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有一定的实际作用,赞同推广实施的占14.23%;认为属于面子工程,不具实际作用,支持取消的占59.41%;认为时机不成熟,建议推迟实施的占25.52%;表示不关心,无所谓的占0.84%。[/align][align=left]  其中,提出取消该政策的人数竟超过半数。在酿酒行业中,同样对电子监管码一片质疑声,最早对“电子监管码”提出质疑的是啤酒企业。[/align][align=left]  据统计,2007年,我国啤酒产量达3931.37万千升,按照500mL/瓶计算,我国2007年共生产775亿瓶啤酒,实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之后,要对每瓶进行贴码或者喷码,这将使已经处于微利的啤酒企业面临雪上加霜的局面,并且775亿个电子监管码的落实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align][align=left]  年初,几家大型啤酒企业便联名上书,对实行该规定后企业的生产成本、新设备的更换等各种不利因素提出意见。[/align][align=left]  随后,电子监管码也成为“两会”中的一个热点,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宗庆后建议取消对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制度。随后,饮料行业、乳制品行业、化妆品行业也都纷纷对此表示质疑。[/align][align=left]  为何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引起企业如此强烈的反对声?为何很多一直与质检机构保持“良好关系”的名优食品企业,也撕破脸皮,站到其对立面?很多酿酒企业的代表认为,究其原因,矛盾集中点主要为:对电子监管码缺乏了解,具体操作过程的难度较大,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成本,触及到企业利益,而实际作用尚待考察,行业整体的产品赋码技术不高,需做调整。[/align][align=left]  2008年4月9日,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强曾公开质疑“电子监管码”的适用问题,质疑的内容涉及管理难度,压膜外包装的监管码使用、收费、白酒产品瓶型差异带来的操作问题等十几个方面。[/align][align=left]  将电子监管码进行到底[/align][align=left]  虽然众多企业对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心存疑虑,但国家质检总局誓将电子监管进行到底。[/align][align=left]  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对《华夏酒报》记者表示:“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不是防伪产品,而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是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align][align=left]  同时,为了避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退出占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30%的股权。[/align][align=left]  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认为,目前,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在技术及实际操作中仍需要不断摸索与改进,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将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在电子监管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align][align=left]  对于下一步工作,蒲长城指出:“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将分步推行。第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度,选择的一些产品是便于全社会监管的,通过这些产品实施这项制度来建立和完善这个制度。第二步,扩大对相关产品的监管范围。有的产品可能还要增加进来,总体上是一个扩大的趋势,但是扩大哪些,要根据当时的需要再进行扩大。同时也可能会对个别产品做一些调整。第三步,完善现在的监管技术和行政监管制度。”[/align][align=left]  据《华夏酒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对外界质疑的收费问题,目前质检总局正在进行调整,已经初步决定收回第三方的收费权,由质检总局设立部门统一管理;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质检总局正就如何使电子监管码与企业防伪有效结合进行沟通,最近,北京燕京啤酒通过改进技术,已经初步实现啤酒产品的赋码工作。[/align][align=left]  一位未透露姓名的质检部门官员告诉《华夏酒报》记者,为了防止电子监管码的造假,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监控,如果发现某一个电子监管码在一个区域内被多次扫码,便会立即通知该地区的质检部门加强监控,同时通知企业,以政府为主、企业参与的方式开展打假工作。[/align][align=left]  业内观察人士认为,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已势在必得,而技术方面的问题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改善,今后也将不是问题。但电子监管码所反映不仅仅是单方面的问题,而是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政府的立场是好的,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这也涉及到政府的公信力,政府不能用一个制度掌控所有的细节,应给企业留有一定的自主空间,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酿酒企业也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开展。最为重要的是消费者应有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主动查询,使政府与企业的付出得到回报,也使整个监管体系得以实现。[/align][align=left]  ■事件回放[/align][align=left]  ☆2007年6月5日[/align][align=left]  国家质检总局在河南省商丘市召开全国白酒企业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现场交流会,来自全国各地质检系统和白酒企业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作为一项德政工程被大力推进。[/align][align=left]  ☆2007年11月29日[/align][align=left]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其中酒类产品中的白酒、葡萄酒、啤酒和黄酒被列入《入网产品目录》。[/align][align=left]  ☆2008年2月[/align][align=left]  国内几家大型啤酒企业联名上书,对实行该规定后企业的生产成本、新设备的更换、生产中的可操作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align][align=left]  ☆2008年2月25日[/align][align=left]  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持下,30多家大型食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北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研讨会时,对电子监管码提出强烈反对意见。随后,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双汇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严重质疑。[/align][align=left]  ☆2008年3月[/align][align=left]  “两会”期间,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在《关于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码的建议》的提案中,认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因此,预包装食品产品领域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其必要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值得重新进行论证,不宜仓促推行。如果近期必须实施,则建议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待技术上完全成熟,且不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再考虑向全国的食品行业逐步推广。[/align][align=left]  ☆2008年3月初[/align][align=left]  川酒“六朵金花”全部加入电子监管网。[/align][align=left]  ☆2008年4月1日[/align][align=left]  质检总局对企业质疑作出了公开回应,表示“电子监管码”是一项无法被复制、假冒的新技术,有利于提高我国消费产品安全,并对企业反应最多的相关问题做了解释,同时表示“推广电子监管码,无意增加企业负担”。[/align][align=left]  ☆2008年4月8日[/align][align=left]  质检总局在北京九华山庄召开“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会议”,邀请有关方面以及北京古船、燕京啤酒、伊利、安利、百事、可口可乐、联合利华等20多家大型企业代表,就加快做好电子监管网推进展开座谈,听取企业意见。而这些企业中,有许多正是“联名上书”的参与者。[/align][align=left]  ☆2008年4月9日[/align][align=left]  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除了啤酒企业仍对电子监管码提出较大意见外,在白酒企业的分组讨论中,该话题也成为很多参会人员的重要议题,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强更是抛出了十大疑问考问“电子监管码”的适用问题。[/align][align=left]  ☆2008年4月[/align][align=left]  中国网通联合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16114或114商品防伪”查询服务热线。[/align][align=left]  用户在拨打116114或114后,转综合查询,然后在话务员的引导下,输入商品外包装上印有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就可以查询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注册商标等相关信息,以此来检验商品的真伪。[/align][align=left]  ☆2008年7月1日[/align][align=left]  7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纳入工业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产品全面实施电子监管等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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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r][/table][/align][/td][/tr][tr=#fbfaec][td=2,1][align=right]来源:华夏酒[/align][/td][/tr][/table]

盈盈一水间 2008-8-7 16:05

我们才不操心呢上面如何指挥,我们就如何干

深海鱼 2008-8-7 21:02

废了!!!!!!!!!!!!!!!

373019794 2008-8-7 21:03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4家企业提起诉讼的第二天,质检总局方面即约见这4家企业的代表,希望他们撤诉,但遭到拒绝。

这或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起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立案做出回复。

原告企业:拒绝撤诉请求

这4家公司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也表示,将对质检总局提起同类诉讼。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记者透露,上周六,也就是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原告律师:总局言行自相矛盾

周泽称,质检总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强制客户购买一家公司的业务,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损害了与电子监管网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的竞争利益,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甚至违反了总局自己制定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质检总局:企业不了解这个网

据悉,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电子监管网业务交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经营。然而,电子监管网从一开始就遭到多个行业的抵触,被认为是用行政手段"抢生意"。

针对4家防伪企业的起诉,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陈熙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很多企业对电子监管网并不了解,不明白背后的立法背景和考虑。这是一个长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很多企业对这个措施不做准备,不做培训,不了解不适应。"

对于各行业对中信国检谋取入网费等巨大利益的质疑,陈熙同称,中信国检只是提供技术研发和保障,并不是经营机构。但他未就质检总局现在是否收费做出回答。

专家点评:这是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参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他对记者说:"无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这个事件都将纸上的法律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这是该起诉讼的重大意义所在。"

时建中认为,4家企业在《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提起诉讼,表明了公众对该法充满期待,并使用它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标志性事件对《反垄断法》来说是个好的开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背景:电子监管网"里外不是人"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从2005年诞生一开始,就埋下了纷争的种子。一方面,其他防伪企业认为被抢了生意;另一方面,被强制要求入网的行业则认为,这样做增加了社会成本。

电子监管网收入可观

据悉,电子监管网成立后,质检总局就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由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收费。去年12月,质检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农资、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截至2008年6月30日24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按照电子监管网入网收费标准每家企业600元/年计算,这项收入就十分可观。

电子监管网业务由中信国检经营。中信国检于2005年1月20日,由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三方合资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质检总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拥有30%的股份。

其他防伪企业抵触

电子监管网成立后,中信国检以外的其他防伪企业陷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许多防伪企业客户流失,收入下滑,中小型防伪企业则濒临倒闭或已倒闭。2005年,20多家防伪企业联名向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反映这情况,并上报质检总局。

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蒋皓对记者说:"在推行电子监管网之前,我们公司有很多客户,每年递增超过100%,但现在是每年递减30%~50%,很多客户还犹豫不决,担心质检总局强制他们加入电子监管网。"

蒋皓称,其实防伪公司使用的技术基本原理都一样。现在中信国检的8万多客户中,很多是4家原告企业以前的客户。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不是防伪产品,而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是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质检总局"为了避嫌",还表示,总局信息中心在今年4月17日宣布退出了30%的股权。但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表示:"据我们目前所知,并没有退出,即使是退出也是违法的,你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就是不对。"

食品行业抵制

电子监管网也遭到了食品行业的抵制。他们认为,电子监管码加重了企业的包装负担,并且对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没有实质意义。

今年2~3月,国内几家大型啤酒企业和30多家大型食品企业强烈反对电子监管网,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双汇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严重质疑。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在"两会"期间指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另外,推行的必要性和技术的可行性也值得重新论证。

质检总局在4月回应称,"电子监管码"是一项无法被复制、被假冒的新技术,有利于提高我国消费产品安全,"推广电子监管码无意增加企业负担"。

中华之剑 2008-8-7 21:21

真是劳民伤财。。。。。。。。。。。。。。。。

QXN001 2008-8-13 00:03

不用操那份心,党指向哪里,我们就奔向哪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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