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梦寒星 2008-9-8 06:46
公务员调任规定强化训练题
欢迎使用公务员调任规定强化训练题
xiejun 2008-9-17 16:18
回复 1# 的帖子
先感谢楼主,同时恳请楼主给我发一份,可以吗?
邮箱号码:xdy213@163.com
失落的爱 2008-9-22 11:21
先感谢楼主,同时恳请楼主给我发一份,可以吗?
邮箱号码:meilizhen888@sina.com
newbie 2008-9-22 11:33
就这玩意阿?晕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 ,优化 ,规范 ,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 、 和 中从事 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 或者 以上及其 的 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 和 相适应的原则,根据 和 ,坚持 与 相结合, 掌握, 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 和 内进行,并有 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 和 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 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 素质,工作能力 、勤奋敬业、 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 和 。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 。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 以上,或者已担任 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周岁,调任其他 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 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 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 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 的;
(二)曾被 的;
(三)涉嫌 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 的;
(四)受 期间或者未满 的;
(五)正在接受 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 需要确定 及 条件;
(二)提出 ;
(三)征求 ;
(四)组织 ;
(五)集体 ;
(六)调任 ;
(七) 或者 ;
(八)办理 手续。
第十条 根据 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 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 。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 ,并形成 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 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 、 、 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 和 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 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 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 问题或者 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 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或者 。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 、 和 ;按规定需要进行 或者 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 ,并提供 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 ,结合 、 、 等条件,比照 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 制,试用期为 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 ;考核不合格的, 。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 ,不得随意 ,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 权限 决定,不得 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 ,不得 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 ,不得 、 ;
(五) 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 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 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 以及 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落的爱 2008-9-22 16:38
你好
[email]meilizhen888@sina.com[/email]
我的邮箱
谢谢楼主!!!
chanchan2008 2008-10-22 12:18
我的邮箱:[email]ziyang2006@126.com[/email]
JL0860 2008-10-22 14:12
先感谢楼主,同时恳请楼主给我发一份,可以吗?
[email]bzhk1671@163.com[/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