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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灌水 2008-9-27 08:36

【问题讨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划分

众所周知,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以下几类:
1、计量标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2、工作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其中计量标准器具很好划分,工作计量器具中的用于贸易结算和环境监测的相对也好划分,下面有几个问题和大家共同讨论:

1、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由谁来划分,是使用单位,还是政府管理部门,抑或是检测机构??谁说了算???
2、计划生育服务站使用的用于监测育龄妇女有没有绝育环的超生源,是不是属于医疗卫生范围???
3、安全防护是怎样界定的??如国家局有个文件,说安装在特种设备上的压力表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对不对??

等等等等,和大家讨论~~~~

悲哀啊悲哀 2008-9-27 08:49

1、不是由个人或组织划分,是法律已经定义了,满足四点要求同时列入目录的才是强检。这两条缺一不可。
2、我认为不是,只是一种监控手段,不是用来开展医疗活动的。
3、那得自己理解,特种设备上的压力表不全是强检的。用来监控承压部件的才属于。国家局有本强制检定工作指南。

zhu790505 2008-9-27 10:10

强检国家有目录呀!但可以确定的是,所有的计量器具都要检,只是我们强检还是厂里要自检的问题!厂检要有厂检的记录!

我就灌水 2008-9-29 10:14

1、不是由个人或组织划分,是法律已经定义了,满足四点要求同时列入目录的才是强检。这两条缺一不可。

我只是问一问:什么样的才算是用于安全防护呢??比如你说是属于强制检定的,企业说不是,谁说的算呢???

zhu790505 2008-9-29 12:01

计量器具的强检明细表里已经清楚标明了!

zzg709 2008-9-29 18:15

1.计量法明确规定:强检和非强检属于我国的法制检定,是按照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强检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由法定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执行。非强检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管理。但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只是程度不同。
2.我认为是,因为计生服务站不光是监测育龄妇女有没有绝育环,他还给育龄妇女做些小手术比如流产.结扎等手术。这些都要用上超生源.血压计,所以说已经属于医疗卫生范围。
3.   安全防护 是指为保护人民的健康与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在改善工作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等方面直接用于防护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计量器具。安装在特种设备上的压力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

373019794 2008-9-29 19:39

用于四大块是必要条件,列入目录是充分条件,充要条件都满足了的计量器具才是强检计量器具!它不能由企事业单位说了算,也不能由管理者说了算!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我就灌水 2008-10-1 23:35

看来还是产生异议了~~~~呵呵

强制检定范围,法律上规定的不易操作,我现在需要解决的是:举例说明:一个企业,原来每年需检定700余块压力表,大都安装在特种设备上,可是自从自己建标后划入强检的只有20多块,呵呵,你说属于强检,他说不是,那么,谁来管这种事情???

海狼 2008-10-2 11:12

回复 8# 的帖子

呵呵,那是属于计量管理科监管的事情了。

zzg709 2008-10-2 13:02

企业建标,企业内部自己管理。

六月雪 2008-10-2 23:43

复楼主:
1、一些省的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强检计量器具要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就是说应由当地的计量行政管理决定,由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后,管理部门确认;
2、计生部门的超声源,好像不属于强检范围;
3、这是第一个问题的具体化,压力表也应分强检和非强检这是肯定的,就看如何界定是用来指示安全防护或过程压力了。

阿里巴巴 2008-10-2 23:50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我就灌水 2008-10-7 22:08

[quote]原帖由 [i]六月雪[/i] 于 2008-10-2 23:43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5034&ptid=46935][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复楼主:
1、一些省的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强检计量器具要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就是说应由当地的计量行政管理决定,由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后,管理部门确认 [/quote]
这个办法挺好,但是好像没有法律规定吧~~~

jls 2008-10-25 11:35

企业建标,但属于强检的应由授权(法定检定机构)来检,企业检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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