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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超高压容器 2008-9-28 10:39

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电梯是七大类特种设备中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也是特种设备中安全装置最齐全、自动化控制程度最高的特种设备,按理是特种设备中最安全的,但是由于电梯主要是载人的,使用者又是操作人员,往往未经专业训练,为此,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唯一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且规定至少每15天维保一次,但是随着电梯的迅速发展,维修保养队伍快速扩张,维保队伍良莠不齐,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困难,维护保养质量普遍下降,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虽然加强了监管,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监管困难,考虑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法律效力不高,浙江省准备制订电梯维保标准。附件是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请各位坛友多多指教。

[[i] 本帖最后由 超高压容器 于 2008-9-28 10:45 编辑 [/i]]

超高压容器 2008-10-6 14:35

看来关注的人不多啊,再一次请求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ycw 2008-10-6 15:45

不是关注的人不多,而是已经够详细和全面,不知道咋提了。我们这儿(县局)电梯只有20余台,要求维保单位每次维保时到我们局签到,对此,使用单位对此很满意。

超高压容器 2008-10-6 16:10

哦,你们厉害,我们这里电梯太多,全省有10万台,签到肯定行不通,再说我们这里的政府依法行政意识相对要强,想做也不能:)。

远航 2008-10-6 16:24

[quote]10  禁止
禁止使用、维修保养下列电梯:
a)  非法制造的电梯;
b)  非法安装、改造、维修的电梯;
c)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
[color=Red]d)  不落实使用单位的电梯。[/color][/quote]
说得不是很明白,什么是不落实使用单位,应该说得再清楚点。其实在8.1条中有传述:
[quote]8.1  使用单位确定
8.1.1产权多方共有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由其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其可以是:电梯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quote]
建议改为:产权多方共有但未落实使用单位的电梯。

另外,这一条我还是有异议:
[quote]7.14  单位变更
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及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quote]
如果一换维保单位就必须换安检合格标志,势必增加麻烦,使用单位会意见很大的,可不可以采取其它的办法补救。如进行粘贴。

超高压容器 2008-10-7 17:42

谢谢版主!第一个建议很好;7.14  单位变更,更多考虑是对维保单位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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