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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诺 2008-10-1 12:07

议在“三聚氰胺事件”后如何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size=5][size=4]    [align=center]原创于2008年9月18日凌晨2点[/align]
    日前,随着甘肃等地陆续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使拥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众多耀眼头衔,并连续15年居全国奶粉产销量第一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的三鹿集团,竟因其婴幼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而陷入“质量门”。党中央、国务院在得知情况后,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参加,共同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体现了政府的快速、高效。虽然现在这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尚未最终确认,但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假蛋白——三聚氰胺这一事实,已使国内奶粉业遭受到了空前的信任危机。而在9月16日晚新闻联播中由质检总局公布的检测数据显示,包括三鹿、蒙牛、伊利、雅士利、圣元、施恩等22家企业所生产的奶粉均被检出有三聚氰胺成分。而包括国家免检产品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内的众多奶粉出现如此重大的质量问题,使政府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执法理念同样受到了严重挑战。政府应在严厉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制定和理顺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群众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更放心。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9月1日,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交由卫生部负责,由其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这次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作为一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正是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责以后面临的第一件大事。卫生部将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认真地查清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要提出严肃处理的意见。通过全力以赴地做好患病婴幼儿的医疗救治工作,并通知各地对食用婴幼儿奶粉的患病儿童进行普遍的排查,发现患病儿童紧急送到医院免费治疗;制定了有效治疗患病儿童的诊疗方案,对各地的医务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并且派一些专家到各地指导救治工作。通过由卫生部牵头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统一布置,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的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中。但就本事件中,一路绿灯并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问题奶粉,使得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其中所体现出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却是亟需加强的。在此,就食品生产企业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卫生、质检、工商、农业等四个主要部门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
    ㈠生产企业:在三鹿奶粉广告中称其经过“1100道检测关,呵护宝宝健康,值得妈妈信赖!”,这与现实中所暴露出来的“三聚氰胺事件”形成了极大的讽刺。而某公司的“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也被因此被网友戏称为“每天一斤奶,结石中国人”。当这次众多奶粉生产企业均涉“三聚氰胺事件”,却与现行滞后的检测标准密切相关。在现行检测手段下,因三聚氰胺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在事实上纵容了这一事件的发生。现在虽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在内已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正如以前检测中被发现“苏丹红”一样,由于食品的常规检测并没有将非食品添加剂列为检测项目,从而无法在检测手段上先行发现相关问题。当然,每一企业有追求最大利益的目标,这就必须要相关部门去积极引导,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成立相关执法部门的初衷。因此,以上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就无法保证。
    ㈡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在本事件爆发前,事实上在2008年3月就有一温州泰顺籍女童就曾被怀疑因服用三鹿奶粉而导致了相应病症,其他全国各地也有零星病例出现。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当这些病例个案在全国各地出现时并没有被引起各级卫生部门的重视,更未意识到将会是一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究其原因,一是出现普通病例(相对于法定传染病等规定需要上报的病例而言)时,卫生(医疗)部门没有义务和制度保护其需要上报;二是卫生(医疗)部门没有单独的能力和责任去认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方,除非被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而联合其他部门;三是受害方作为一弱势群体,一般均没有能力去证明食品安全与自身病例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卫生部门虽然可以认定病例的种类和相应的医疗手段,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却是相当被动的。
    ㈢质检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质检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在这一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拥有质检部门“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的三鹿奶粉,偏偏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免检办法》规定,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对免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不幸的是,许多免检产品并不争气,免检产品“南极人”棉绒内衣市场抽检不合格,雀巢奶粉也在免检的光环下栽了跟头。这次,栽跟头的是三鹿婴幼儿奶粉,它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资格的奶粉。由于有了免检的光环,它的市场信誉度一直很高。但“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产品免检制度。特别在食品领域,过分强调企业制度的自律,是否恰当?与此同时,不少食品生产企业对质检部门的送检制度认知度较高、但质检部门对其的抽检却忧心忡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送检样品的质量可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所控制,质检双方也仅对所检样品负责;抽检则因不受企业自身所控制,质量不好则会被处于高额罚款或停业整顿。拥有国内最具权威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的质检部门,是直接负责监管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的,但在本次三鹿奶粉事件中,却被人利用质检部门的检测漏洞,而用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充作“蛋白质”成分。而当消费者对产品有疑问时,高昂的检测费用,让人望而怯步。作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执法机关,其所制定的国家标准主要采用较大企业的原有标准。但在紧密联系生产加工企业的同时,由于与最终的消费者联系不够密切,也就容易制定有利于生产加工企业的政策。因此,如何改进检测手段和检测方法,并协调好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应当是质检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㈣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作为监管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的工商部门,虽然承担起了大量的(副)食品经营商家中食品的安全监管、质量监测,但由于技术手段和资金的原因,主要侧重于加强食品来源的索证备案,而其质量问题主要是从其表象(侧重于外观及QS标志等)上进行认定。这样,工商部门不仅对拥有“国家免检产品”头衔的三鹿奶粉无权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象其他正规厂家的奶粉,一般也只能利用有限的技术手段和资金进行少量的低端检测。就象泰顺工商部门3月27日在受理和调解上文所提的消费中出现的食品安全纠纷时,当事人希望由工商部门通过合法的程序抽样送检,但得知检验费用得由其先垫付费用,而且全检的费用要上万元,因此最终卖家与当事人没有调解成功。另外,工商部门对可能逃避或不需要生产领域监管的食品(如网上经销食品、初级农副产品),也不能在流通领域进行有效的实施监管。因此,需要在流通领域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工商部门,在有限的财政经费和有限的技术手段下,很难保证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有所作为。
    ㈤农业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但由于我国原奶行业所面临的困境使之在奶源数量保障、质量保障、成本控制和技术服务方面还有存在不少问题。在我国,乳品企业除了伊利、蒙牛、三鹿这样的大型乳品企业外,还有1000多家乳品加工企业,但由于产品的差异性非常小,竞争方式以价格竞争为主。据某省乳品专业协会会长介绍,“由于利润率的降低,企业唯一可以挤压的就是收购原奶的价格。”同时,乳业加工能力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奶源的增长速度最高也没超过15%,由此造成原料奶不足的困境。加上奶牛养殖水平不高,其单产仅为国外水平的一半左右。在粮食和饲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品种差、养殖方式落后的奶牛养殖户首先面临着亏损的境地,杀牛或者卖掉牛就成了这些养殖户的选择。而随着牛饲料的涨价,也直接挤压了奶农的收益;乳品加工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也长期使原奶收购价格维持在不正常的低水平,使奶农分享不到市场利润,甚至无法消解生产资料涨价问题,致使奶农倒掉养家糊口的牛奶,宰掉借以安身立命的奶牛。即使是在奶品涨价的情况下,奶农也不能保证获得合理的利润。个别奶农或奶站便乘机利用“三聚氰胺”等原料充作原奶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因此,面对众多参差不齐的初级购销主体(奶农或奶站),在不能确保奶农的合理利润和奶品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之前,单就其有限的执法力量和简单的检测手段而言,农业部门是没有能力独自承担起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防不胜防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i] 本帖最后由 倚诺 于 2008-10-1 12:08 编辑 [/i]]

倚诺 2008-10-1 12:08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在这一“三聚氰胺事件”中,各有关执法部门必需认真总结这一经验教训,从中查找在食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包括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问题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起部门有机配合的食品质量监管体系,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够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使我国食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㈠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200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地提出,食品监管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式。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但在实践中,尚未开展相关“品种管理为辅”的改革尝试。而参照发达国家管理的主要模式,如美国是“品种管理为主”;而欧美国家的牛肉,大多都是由一个部门管到底,或是由一个部门为主管理。正如老百姓所说的:“八个大盖帽,管不好一头猪”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事实也已证明,一件事由一个部门来管理效率是比较高的。而从前文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看出,分散于卫生、质检、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有其自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事件”、“大头娃娃事件”和现在的“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来看,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比较被动,这主要在于不能事前有效排除食品安全隐患。虽然我国的不少法规都强调对违规企业的重罚,其重罚的目的在于事前的预防,但相对于其违法成本而言,似乎并没有将几家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必须在整合监管资源在基础上,通过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长效的预警、监督、管理和惩戒机制,形成一张涵盖与统领食品安全整个生产流程的监督监管体系。
    ㈡改革现行检验制度:在这事件中,被质检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多家奶粉生产企业,可依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或依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几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免检产品的渠道只有通过消费者的举报和质检部门的主动监督。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免检产品”、“名牌产品”在相应规定的领域应当仍然具有监管职责。事实上,当三鹿事件发生后,质检部门同样不能承担“独家责任”,被国务院“三定”规定相应职责的工商、卫生部门同样能介入质量监督检查。因此,各级免检产品、各级名牌产品的免检制度,不应针对其他部门也可免检。而同样,即便是处于食品领域的国家免检产品,就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简单地规定其免检似乎也不能让人放心。(补:就在当然在本文成稿后不久,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国家质检总局已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同时,送检应该只是生产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时或消费者有疑问时,而对于保障生产厂家的食品质量安全,享有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似乎最好采用抽验的办法。
    ㈢改进国家检验标准:现行牛奶中主要成分蛋白质在食品工业上普遍采用的、被定为国家标准的是凯氏定氮法。由于凯氏定氮法实际上测的不是蛋白质含量,而是通过测氮含量来推算蛋白质含量,显然,如果样品中还有其他化合物含有氮(如三聚氰胺),这个方法就不准确了。事实上,国际标准检测(ISO8968)牛奶氮含量其实已解决了凯氏定氮法中的缺陷,即只要多一道步骤即可:先用三氯乙酸处理样品,让蛋白质形成沉淀,过滤后,分别测定沉淀和滤液中的氮含量,就可以知道蛋白质的真正含量和冒充蛋白质的氮含量。因此,只要国家检验标准及时与国际接轨,便可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鉴于食品的常规检验中,现行规定并未将非食品原料作为检测项目,因此是无法保证其它非食品成分被加入的可能。国家检验标准在及时完善的同时,上级(如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运用现行最先进的技术进行检测,在获得相应信息后,再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只有及时改进国家标准和利用最新技术手段去堵住检测漏洞,才能较好地保障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
    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那么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标准缺失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能早日完善,并最终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是迫在眉睫。否则从农田到餐桌一长串生产链中的诸多环节,会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出现无法可循、无规可依的情形。加上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还未建成,加之制假、造假、售假的违法成本较低,所以也助长了部分企业在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驱使下进行着种种丧失商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活动。另外,鉴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作为食品传播链终端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相对偏高,其合法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相应的监管部门应当整合食品安全维权受理平台和食品安全知识互动平台,依法保护广大消费群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㈤运用财税转移手段:在即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这对分管这一行业的政府领导压力极大。而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在的监管模式侧重于事后监管。那么,发生事件后承担责任的政府官员其实是不恰当地成了这一制度的替罪羊。其中,工商部门作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职能部门,全面承担着对最大量经营个体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然而较早从消费者口中获知三鹿奶粉可能涉嫌“三聚氰胺”情况的当地工商部门,却因由于缺乏相应的检测手段和资金,而无法直接对食品流通领域进行有效监测,从而不可避免地阻碍了其维护消费安全的能力。否则当时能及时发现相应问题,那么这次食品安全事故或许会减轻。相对于这次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我国奶制品行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保障流通领域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而言,财政部门似乎应该将从食品业所收入的相当一部分税收收入转移至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样,利用这部分税收通过加大对食品的检测力度,减少或避免今后再次大规模出现诸如“苏丹红”、“大头娃娃”、“三聚氰胺”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从而使之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目的。工商部门应当利用这部分税收收入,在地级市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检测机构和配置相应的检测手段,并通过建立健全抽检制度和相应的法规,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最终达到有效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既定目标。[/size][/size]

倚诺 2008-10-1 12:09

本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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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279902275

西雨 2008-10-1 13:03

分析的有一定道理。

dark1976 2008-10-1 13:53

有些道理  但非食品成分何止成千上万 你标准怎么改进 检验技术怎么改进 难道每检验一个食品要千万道工序?要知道每个非食品成分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 不可能有统一的试剂一下子把很多非食品成分检测出来 我国的标准有些订得比国际上得还严格 但还不是要出问题 我看还是文中所说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 加强刑法刑杀的力度.

[[i] 本帖最后由 dark1976 于 2008-10-1 14:29 编辑 [/i]]

倚诺 2008-10-1 14:07

[quote]原帖由 [i]dark1976[/i] 于 2008-10-1 13:53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4649&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有些道理  但非食品成分何止成千上万 你标准怎么改进 检验技术怎么改进 难道每检验一个食品要千万道工序?要知道每个非食品成分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 不可能有统一的试剂一下子把很多非食品成分检测出来 我国的标准有 ... [/quote]
所以要整合资源才行啊.
对了,我虽然是工商的,但我的专业(工业分析)与各位却是最接近的,也算是同行吧,呵呵!

倚诺 2008-10-1 14:08

[quote]原帖由 [i]西雨[/i] 于 2008-10-1 13:03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4640&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分析的有一定道理。 [/quote]
谢谢,希望在此事件后政府能提高在食品监管上的能力。

dark1976 2008-10-1 14:28

呵呵  我是学法的 所以我一直坚持认为在食品方面要有相关联的法律来规范 食品卫生法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市场大环境 所以<食品安全法>出台是迫在眉睫
食品安全法应该规范各行政部门、企业及个人的权限何责任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

我一直很推崇商鞅的法治 整治食品安全不能够归结于人治 就是专门成立一个食品安全局  工商 质检 卫生 农业全部靠边站又如何?现在我国存在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政策是好的 管理部门是众多的 但中国特色:政策执行力极差 说到底还是人治的结果

整治食品安全须用重典 将全部的职责归结到法中
不是一部法 如果仅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也是不行的 建立一个健全的食品安全法体系是上策 我所说的体系是围绕食品安全法出台一系列的法来约束 法不留情 不能够“刑不上大夫只上庶民”,国家监管部门未监管好不能够仅仅一个辞职免职了事 企业乱搞不能够仅仅让企业破产了事 一切依法治国 依法治食品安全

[[i] 本帖最后由 dark1976 于 2008-10-1 14:31 编辑 [/i]]

倚诺 2008-10-1 14:37

[quote]原帖由 [i]dark1976[/i] 于 2008-10-1 14:28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4663&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呵呵  我是学法的 所以我一直坚持认为在食品方面要有相关联的法律来规范 食品卫生法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市场大环境 所以出台是迫在眉睫
食品安全法应该规范各行政部门、企业及个人的权限何责任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 ... [/quote]
我同样期待食品安全法早日出台。至于商鞅,我也很赞同,我如能待在其位,同样也会这样做,即使最终会是与他一样的结局。
您是学法的,或许您可能看到过有关“自助银行涉嫌无照经营”报道,那是我搞的,呵呵。今后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期待你今后多多指点啦!下一步,我的文章将是“微软与消法案”,敬请关注。

无量天尊 2008-10-1 15:29

理想化 当地政府得了钱谁也不会给的,有罚款任务 没经费 谁也不会去管什么食品,
可以想象得出这次事件后 会加大对食品企业的检验,质检机构收费上来了 企业又该有怨言了 我们的形象更坏了
现在在事件之中 企业批批检验 花钱还不会说什么 等过了这阵风 你看看

QXN001 2008-10-2 22:49

[quote]原帖由 [i]无量天尊[/i] 于 2008-10-1 15:29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4677&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理想化 当地政府得了钱谁也不会给的,有罚款任务 没经费 谁也不会去管什么食品,
可以想象得出这次事件后 会加大对食品企业的检验,质检机构收费上来了 企业又该有怨言了 我们的形象更坏了
现在在事件之中 企业批批 ... [/quote]
前不久,国家局才下发了一个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十五条规定,其中就有监督检验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的规定。还专门为此事开展百日服务行动呢。

六月雪 2008-10-2 23:11

[quote]原帖由 [i]QXN001[/i] 于 2008-10-2 22:49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5018&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前不久,国家局才下发了一个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十五条规定,其中就有监督检验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的规定。还专门为此事开展百日服务行动呢。 [/quote]
呵呵,这些都是虚的,不收钱的服务很少,有些承诺免费项目本身就不该收费呀!
       对楼主国家免检方面的阐述不敢苟同:
   1、 国家免检制度只针对质监部门的,对其它部门无效;
   2、免检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有后续的监管措施;
   3、免检制度没有错,只是没有操作好,近年有些过多过滥把关不严及后续监管不力的问题!

[[i] 本帖最后由 六月雪 于 2008-10-2 23:14 编辑 [/i]]

倚诺 2008-10-3 21:28

回复 12# 的帖子

对楼主国家免检方面的阐述不敢苟同:
   1、 国家免检制度只针对质监部门的,对其它部门无效;
   2、免检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有后续的监管措施;
   3、免检制度没有错,只是没有操作好,近年有些过多过滥把关不严及后续监管不力的问题!
看来这位仁兄对国家免检制度一点也不了解:
1、对于“国家免检”上的规定是对所有所有部门均适用,并且经过了国务院的同意,而不仅仅只是针对质监部门的(可参见其他部门向国务院的请求)。这也是在本次事件中,质监部门被动的原因。
2、免检是有条件的,并且也有后续的监管措施。但是在流通领域,是需要消费者出面的,并且其高额检测费用(消费者承担)直接导致了没有在流通领域被工商部门发现。
3、免检制度,到底有没有错?或许已不需要你我来说了吧。

ayy 2008-10-3 21:58

[quote]由于凯氏定氮法实际上测的不是蛋白质含量,而是通过测氮含量来推算蛋白质含量,显然,如果样品中还有其他化合物含有氮(如三聚氰胺),这个方法就不准确了。事实上,国际标准检测(ISO8968)牛奶氮含量其实已解决了凯氏定氮法中的缺陷,即只要多一道步骤即可:先用三氯乙酸处理样品,让蛋白质形成沉淀,过滤后,分别测定沉淀和滤液中的氮含量,就可以知道蛋白质的真正含量和冒充蛋白质的氮含量。因此,只要国家检验标准及时与国际接轨,便可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鉴于食品的常规检验中,现行规定并未将非食品原料作为检测项目,因此是无法保证其它非食品成分被加入的可能。国家检验标准在及时完善的同时,上级(如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运用现行最先进的技术进行检测,在获得相应信息后,再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只有及时改进国家标准和利用最新技术手段去堵住检测漏洞,才能较好地保障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quote]

haohao,假如可行,支持。。。。。。。。。。快呼吁专家老爷看看

阿里巴巴 2008-10-3 22:09

[quote]原帖由 [i]倚诺[/i] 于 2008-10-1 14:37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4665&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同样期待食品安全法早日出台。至于商鞅,我也很赞同,我如能待在其位,同样也会这样做,即使最终会是与他一样的结局。
您是学法的,或许您可能看到过有关“自助银行涉嫌无照经营”报道,那是我搞的,呵呵。今后 ... [/quote]


:D :D 什么时候你也写写,工商部门快速检测箱的事情。

质者 2008-10-4 11:05

[quote]原帖由 [i]ayy[/i] 于 2008-10-3 21:58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5267&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haohao,假如可行,支持。。。。。。。。。。快呼吁专家老爷看看 [/quote]

为什么专家老爷把这个步骤省略了?强烈建议追究一下

倚诺 2008-10-5 21:41

[quote]原帖由 [i]阿里巴巴[/i] 于 2008-10-3 22:09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5273&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D :D 什么时候你也写写,工商部门快速检测箱的事情。 [/quote]
"快速检测箱" :我所在的单位关于此事的执行在当地是执行较好的,但因为有我上文中的原因,我们对此不能抱太多的希望.并且其结果也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在没有理顺相应的关系前这种检测手段充其量充当虎皮而已。

阿里巴巴 2008-10-5 21:53

[quote]原帖由 [i]倚诺[/i] 于 2008-10-5 21:41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5897&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快速检测箱" :我所在的单位关于此事的执行在当地是执行较好的,但因为有我上文中的原因,我们对此不能抱太多的希望.并且其结果也[color=Red]不[/color][color=Red]能成为执法的依据[/color],[color=Blue]在没有理顺相应的关系前这种检测手段充其量充当虎皮而已。[/color] [/quote]

[color=Red]我还想知道不成为执法证据,你们为什么还要去做呀?那的量费宝贵的资金呀。[/color]

[color=Blue]那就是唬一唬经商者,好达到你们要达到的目的,我怎么理解可以不。[/color]

xlt 2008-10-6 08:10

思想意识到位,人、钱、物到位,就能够解决问题。

倚诺 2008-10-6 08:31

[quote]原帖由 [i]阿里巴巴[/i] 于 2008-10-5 21:53 发表 [url=http://bbs.cnq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35904&ptid=47162][img]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还想知道不成为执法证据,你们为什么还要去做呀?那的量费宝贵的资金呀。

那就是唬一唬经商者,好达到你们要达到的目的,我怎么理解可以不。 [/quote]
    因为虽然工商负责了流通领域的商品检测,但其拥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却是同为总局一级的部门(质检),也就是说其职能却是从属于于质检的,其结果还需质检部门的认定,加上质检机构高额的费用,使之处境十分微妙.
    而之所以还要做,不过是利用所检测的数据,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农贸市场的小商贩),提示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往往掺假的东西外观较好),并且这些经营者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却基本属于监管漏洞,并关系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的.所以工商部门即便在财政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也要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源,而不仅仅只是保护经营者(企业)的利益。
   您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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