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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ying123 2008-10-6 22:30

向质检同志请教!

有人向工商举报A米业公司生产的大米,是假冒B公司的厂名和厂址.
经初步调查,A米业公司是C假冒B公司的名义,与其签定委托加工合同.
大米包装袋都是由C提供的,也由C负责销售.

如果认定A米业公司冒用B公司的厂名、厂址,A米业公司可能会申辩到: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至于C无权以B公司名义签定委托合同,应是C侵犯了B公司的权益.
而A米业公司只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而不承担冒用B公司的厂名、厂址的责任.

另外在包装袋上还发现有一QS标志,经查询是B公司的.
A米业公司自己也有许可证,但其包装袋用B公司的QS的标志,
我们认定为冒用,但冒用好象找不到罚则.
生产企业销售的大米,冒用QS是由工商还是质检管辖?/
谢谢!!!

白水 2008-10-6 23:35

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必然是以销售为手段方可获取盈利,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整体,而不能单独分开。所以,在生产企业查处的案件,不能因其销售活动而单独视为销售,而必须以“生产”来定义。而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是指非生产企业通过在流通领域中的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的单一行为。
    本案中,A米业公司未按规定审查C的资质,未在省级质监局进行委托加工备案,而依照不具法律效力的非法委托加工合同为C加工假冒产品,显著侵害了被假冒企业B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质量法律责任。C以欺骗手段委托A米业公司生产假冒产品,且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予制裁。

白水 2008-10-6 23:41

文不对题,下不为例

鉴于楼主非本系统人员,首次在质检会客厅里发帖求助案例,故给予解答。此后案例求助与探讨均应按版规发至案例分析或专项执法等相应版块内。否则一律转移。

wobuwanle 2008-10-6 23:51

非稽查执法人员,认识有限:
我认为就简单粗暴点就直接认定A冒用B公司厂名/厂址;
C既然想到假冒B公司的产品,肯定不会有多少有用的证据留给A,(难道C公司的人还陪同A公司的人一起过工商做调查笔录,承认了该事实?,如果这样,那也太:Q )所以A拿出来的什么协议等等,C肯定可以否认;
A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数额不大的话或许C公司会帮A公司出罚款)

白水 2008-10-7 00:02

4楼的邻居太外行

你的执法态度和手段可以简单粗暴,但论坛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必须严谨。犹如你在生活中可以桀骜不驯,但在工作中必须中规中矩。

wobuwanle 2008-10-7 00:27

回复 5# 的帖子

接受批评,但是很多时候涉及证据的采信的实际问题需要探讨一下,
根据案例,如果协议的内容和条款是C公司拟的,并没有太多涉及本案的各种有力证据(A公司大概只关注价钱和付款方式),到时候C可以一概否认,那我们能否单方面采信A公司呢?
即使协议是有力证据,C公司仍然可以否认。
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证明C的违法事实,我们不是公安机关,能力有限,所以只能处罚A.。
至于C,A可以通过法院起诉C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笑三少 2008-10-7 00:27

属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在流通领域中查处的不合格产品,属生产企业的责任应移交生产企业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依据: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罚则: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2]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有权依法对商品及经销商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商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所致,再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责任。
二○○二年三月五日

haoying123 2008-10-7 01:38

属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在流通领域中查处的不合格产品,属生产企业的责任应移交生产企业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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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我们工商内部的文件答复,是将线索移交,而不是将案件移交.

<法规工作疑难问题解答专辑 >
*****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发现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移交质监部门处理”是指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质监部门处理,而不含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此案件难点就在于:

违法的委托行为,是否就不是委托?
我觉得也是委托,只是委托是可以判定为无效的.

[[i] 本帖最后由 haoying123 于 2008-10-7 01:40 编辑 [/i]]

zzy990320 2008-10-7 08:49

个人认为,工商可将此案移交质检,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A、C公司一锅端。也可由工商处理C公司

xiaoyu185 2008-10-10 15:00

QS严格上讲是属于认证标识,楼主请思量如何办理案件。建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hhxx001 2008-10-28 16:35

好多啊~~~~~~~~~~~~~`

飘零一叶 2008-10-28 21:10

白水同志讲的已经够明白了,有谁还不明白就交学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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