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书 2008-10-7 09:38
79号令与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的不同要求
一、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到食品监管是按照79号令,不能执行80令。这点从80号令附则第第一百二十一条可以充分理解。
二、从79号令及80号令的有关委托加工备案管理规定看,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80令是对除食品以外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委托加工备案进行规范的。未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不适用80号令。
2、79号令是对除进出口以外的食品的委托加工备案进行规范,包括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及尚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3、保健食品较为特殊,个人理解不要去管。
(二)关于公证
1、80号令有此要求。
2、79号令无此要求,这是总结了以往工业品委托加工备案的经验教训并结合食品生产特点规定的。
(三)关于具体操作
1、80号令比较详细,据此操作即可。
2、79号比较原则,需各省作出详细规定。
(四)关于备案部门
1、80号令必须由备案双方的省级部门在同张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79号令是由备案双方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部门备案,注意:不是同张表格,是各备各的。
(五)关于处罚
1、80号令发现未备案就罚
2、79号令是先责令限期改正,后面再做动作。
三、当前,部分省级部门未制定具体规定,要求其下属市(地)级部门对食品的委托加工备案按80号令操作,带来以下问题:
(一)79号令取消的公证又被强制要求企业去做
1、没有上位法依据,
2、增加企业负担(费用和精力)
3、实践证明,因为这个原因,很多本打算备案的企业不备案了。
(二)不制定详细规定的省实际上是变相对其他省的部门提出了要求,即在同张表格上签署意见盖章。
(三)因部分省已经根据79号要求制定了详细规定并开展工作,未制定详细规定按80号令操作的地方不认可前者的备案。这是很可笑的。
四、顺便说一下,备案是免费的,但这种公证要求的存在。说明是典型的“买了炮仗让别人放”,这种事情在免检、名牌的办理中也有体现。希望我们系统别在干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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