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k8 发表于 2010-8-17 23:31:22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草稿)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传统、低风险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体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责任】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资格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七条  【监管原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八条  【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九条 【小作坊基本条件】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四)从业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健康管理的要求,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条 【许可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摊贩基本条件】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经营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二)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 【示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从业人员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张挂健康证。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 【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出厂检验】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标注】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标注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所有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小作坊”字样。
第十八条 【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等的监督管理义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检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指导并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采取下架、销毁等措施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不合格产品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其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相关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员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资格核准
详见附件

lingyu17 发表于 2010-8-18 08:32:43

:handshake :handshake 真系确定落来,我地县局咪系忙到踢晒脚啊!唉,郁闷!

[ 本帖最后由 lingyu17 于 2010-8-18 08:39 编辑 ]

林子大了 发表于 2010-8-18 09:00:07

终于出台咯,忙也要比现在没法管好多了~~~~~

hb1127 发表于 2010-8-18 11:22:07

楼主直接发出来得了!!外省的只是看看何必要浪费质量币呢!!

allen77777 发表于 2010-8-26 23:15:00

无任何新意,制订得很一般

shenlongjsl 发表于 2010-9-6 22:36:45

还是广东的速度比较快

蓝色月光 发表于 2010-10-12 17:42:28

下载学习一下,希望对本地的立法进程有帮

高山雪松 发表于 2010-10-17 12:37:16

下载学习,,,,下载学习。。。。。。

qboy 发表于 2010-10-18 11:04:50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资格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真不知道是哪个想出来的,根本就没有操作性,界限划得也不清楚,立了法等于没立,郁闷,根本就不理基层工作人员的死活

王小军 发表于 2010-10-18 11:24:15

下载学习一下,希望对本地的立法进程有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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