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掺加二甲醚合法 商贩将合理赚黑气利润?
http://www.cqn.com.cn/news/xfpd/szcj/cj/339431.html南方日报 2010-08-25 10:23:01 今年初,南方日报对珠三角部分加气站违规掺加二甲醚的现象进行了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响,也引起高层领导关注,一场波及全国的严打整治风潮随之掀起。
今年7月30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广东省液化气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中,二甲醚在液化气的质量分数不大于20%。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征求意见期限到9月1日结束。有业内人士透露,如无意外,此标准应会正常颁布。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首先在业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是否一定允许掺加二甲醚依然是一个重要问题,而由此带来的系列民生问题同样引人关注。
业内“深喉”担忧:
燃气具如不更换隐患将进用户家
问:液化气掺混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存在什么问题?
答:主要存在两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液化气与二甲醚能否掺混使用,安全的掺混比例范围是多少,必须要有严格的科学论证。燃气不比一般的民用产品,关乎性命安全,使用必须有严谨的科学论证,要有科学理论和实验数据的支撑,绝对不能拍脑袋就决定。
第二,液化气掺混二甲醚形成一种复合燃料,此前鲜有先例,即使标准出台,如何保证标准执行、如何规范管理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问: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标准,广东省的相关标准也正在征求意见,标准的出台能否解决这两个问题?
答:总的来说,要解决掺混问题,既要出台产品标准,也要有工程应用标准,而现在的局面却是仅有产品标准,缺乏工程应用标准。
问:需要什么样的工程应用标准?
答:假设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合法地投入了市场,产品标准规定的是对这种复合燃料本身的要求,而工程应用标准规定的则是如何使用,对配套的设施、人员、操作方式有何要求。
如果用户家中的相关燃气具得不到更换,那就等于是将二甲醚的腐蚀性所带来的隐患直接植入用户家中。
焦点1为什么允许掺混二甲醚?
“小小橡胶圈,憋死大活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副秘书长、原广东省燃气协会秘书长梁作俭支持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在草拟阶段便征求过他的意见。
在此之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要求气瓶必须专用,原因是“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严重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
“首先,二甲醚是已经过国家认可的补充性燃料。其次,二甲醚投入燃料市场后,用户多了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
参与制定征求意见稿的东莞九丰公司的一个副总也认为,二甲醚本身没有问题,正是因为标准的缺乏,才让整个二甲醚市场处于灰色地带。
“一方面,透明度不够让部分企业得以钻了空子,以次充好,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另一方面,二甲醚的使用不规范,以普通气瓶充装二甲醚形成安全隐患。”
“市场跑在标准的前面,因此适时出台地方标准,既顺应市场潮流,也能正确引导行业的发展。”
焦点2
掺混使用真的没问题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二甲醚可掺入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分数不大于20%。
梁作俭认为,掺混使用也是清洁能源的使用方式之一。“二甲醚可掺入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混烧,也可直接作为燃料使用。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热值、饱和燃气压相近,具备掺混使用所需的兼容性。”
梁作俭认为,根据测算,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中的二甲醚质量分数不超过20%,两种燃气的互换性较好,能够兼顾使用安全与燃烧效率。用户将不必整体更换灶具、热水器、软管、钢瓶等,只需支付较少的成本更换密封橡胶材料,即可保证使用安全以及良好的燃烧状态。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液化气与二甲醚能否掺混使用,安全的掺混比例范围是多少,必须要有严格的科学论证,绝对不能拍脑袋就决定。”
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就明确反对使用液化气与二甲醚掺混燃料。“这将‘教会’不法商家以‘合理’的手段去赚取更多的黑气利润;同时也误导了二甲醚的生产厂家,使他们懒于开发二甲醚的下游产业。”
“试想,仅靠20%的比例掺混来寻找二甲醚产业的出路,对于年产近1000万吨的二甲醚产业来说,如同杯水车薪,如此小的掺混量怎能消化得了如此大的产能。曾经听二甲醚业内人士自鸣得意地说,‘二甲醚没有库存’,可见他们掺混的比例远不止20%;更有甚者,掺混的比例高达55%,还给以‘复合燃料’的美名。”
焦点3
解决腐蚀性问题谁埋单?
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腐蚀性能具有差异性,二甲醚对耐液化石油气的丁晴橡胶具有严重腐蚀性,而耐二甲醚腐蚀的材质,抗液化石油气的腐蚀又不足,这成为《标准》起草过程中的主要分歧之一。
经过讨论,最终征求意见稿规定:“液化石油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瓶阀、汽车罐体、储罐附件、管线法兰的密封材料应能耐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介质的溶解腐蚀。”梁作俭透露,就其现在使用的橡胶材质条件是能达到介质腐蚀要求的,对于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密封件材质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氟橡胶或性能更好的材料。
“为了更安全,我们建议采用全新的复合燃料专用钢瓶,而不是改造原有的液化气钢瓶,并做到专瓶专用,明码标价。”参与征求意见稿草拟的东莞九丰公司副总说。
是生产新钢瓶还是改造旧钢瓶,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但不论何种方式,这项成本由谁来负担?是否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东莞九丰公司的这位副总解释说,与现有的液化气钢瓶相比,符合燃气专用钢瓶所不同的也就是一块密封橡胶,而这块橡胶的更换成本并不高。
然而,相对于复合燃料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整个环节来说,仅仅更换钢瓶,显然只是解决了一个节点的问题。
焦点4
复合燃气如何监管?
标准出台便可一劳永逸吗?
有业内人士深表担忧:目前大量非法掺混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商业诚信的缺失和政府监管不力,以标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不符合逻辑,同时还会导致非法掺混比例进一步提高,因为非法掺混的动力不是为消费者降低燃料成本,而是不乏经营者自身的利益驱动。
参与标准草拟的东莞九丰公司副总也承认,即使标准出台,问题也肯定还会存在。“只要二甲醚与液化气的价格差存在,就一定还会有不法分子钻空子。”然而,他更愿意看到标准出台将带来的积极效用。
他认为,在标准出台以前是液化气掺二甲醚“掺与不掺”的问题,标准出台后是“掺多掺少”的问题,其实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以次充好。要杜绝这样的问题,必须在有正当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增强行业的透明度,比如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告知、公布正规单位名录等等。“当然,最重要的一道把关还是专业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管。”
梁作俭表示,在对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他便提出了监管的问题。
“首先,复合燃料由谁来掺混?我的意见是由充装企业来掺混,因为这是从生产环节过渡到销售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把住这道关口,之前和之后的工序中都不许掺混,便于监管。其次,由谁来监管?是质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还有待讨论。”
南方日报记者赵新星
实习生袁畅蔡嘉丽李辉盛
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
统筹:胡念飞
焦点5
为何不直接采用纯二甲醚?
今年7月30日,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而与此相对的,却是2010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联合开展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四大权威部门联合整治,比以往一个部门的查处更具权威性和威慑力。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国家四部门联合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行动,强有力地表明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共同声音:坚决杜绝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规行为;同时更加明白无误地表明二甲醚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的道路走不通。
因此,以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为代表的部分业内人士提出:二甲醚纯烧才是一条健康之路。
“二甲醚掺烧的道路行不通,就像过独木桥一样,随时都会有掉下去的危险。年初以来各地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现在老百姓已普遍不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做法,二甲醚纯烧是一条健康发展之路的舆论导向正在形成。如果二甲醚在工业领域纯烧量增大的话,销售量就会增大,二甲醚产量也会增大,促进二甲醚产业走向良性循环。”曾祥照说。
但梁作俭提出了行业内的苦衷。“若将纯二甲醚燃料推向市场存在一定的阻力。因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纯二甲醚燃料必须专瓶专用,因此需要全面更换气瓶等设备,但普通用户家中怎么可能常备两套炉灶呢?这是没有办法让用户接受从而无法向市场推广的。”
双方意见相左,却都是在拿市场说话。而市场的反应究竟如何呢?《标准》出台前,不少用户举报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的行为;《标准》若正式出台,掺混燃料“转正”,是否能被市场接受,尚不得而知。按照《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0年9月1日结束。标准最终如何确定,何时出台,省质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仍需根据业内意见来确定。
昨日,广东省燃气协会会长陈国平告诉记者,近期拟召开业内讨论会,协会已发函建议省质监局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刚治理过!竟然可以惨混使用,我们的政策。。。。。。
老板曝液化气掺二甲醚内幕 担心掺混行为合法
加气站老板自曝二甲醚掺混内幕,直言“如允许掺加20%,商贩肯定敢掺50%”http://news.sina.com.cn/s/2010-08-26/082018023327s.shtml
二甲醚的江湖迷踪
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0-09/01/content_26374.htm8月3日,广东省质监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修改意见,这使众多二甲醚生产企业看到了一线曙光——广东有望成为继重庆之后的又一开放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省份,他们的产品将合法地进入广东民用燃料市场。
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在燃烧时不产生破坏环境的气体,能便宜地大量生产,被期望成为21世纪的清洁能源之一,在工业、农业、医疗等广泛应用中,从来就没有问题,但在通往民用燃料的道路上,却是一波三折,其起因竟然是源于钢瓶阀门上的一块橡胶垫片。
监管部门喊打 生产企业喊冤
2007年,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批准临沂久泰能源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气。同年8月,建设部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事实上,这两个政策仅仅说明二甲醚可作民用燃料,没有说明怎么用。在南方气价较高的广东、重庆、贵州、海南等地,二甲醚借机流入液化石油气市场,被掺混于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最高掺混比例高达80%。由于二甲醚是带氧燃料,使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中的橡胶垫片氧化,导致浙江宁波的2家角阀厂造成上百万的赔付损失。(本报2008年初先后刊出《气到底是怎么漏的》、《打开瓶阀见“醚”底》两篇报道。)
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查处。
这份通知在业内被称为“17号文”,当时国内已建和在建的二甲醚产能已达到300万吨/年,泸天化、兰花科创、远兴能源、中煤能源等一大批已经投产或即将投产的企业为此坐立不安。“当初在国家能源政策的大力扶持下,二甲醚立项了、投产了,生产了、销售了,没想到最后却一个跟头栽倒在使用前的灌装上。”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对液化气分装环节进行有效监管,而是一出问题就一刀切地禁止掺混二甲醚。掺混在液化气中只要不超过20%就应该是安全的,但现在不少地方每吨液化气价比二甲醚价格低了2000元左右,就不按比例随意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结果出了事,二甲醚企业却受了连累。”
在诸多标准中,最为关键的是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的标准迟迟未能出台。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开的资料显示,全国现已有800多万吨二甲醚年生产能力,实际产量200多万吨。二甲醚在掺烧领域的应用,已占到国内二甲醚需求总量的90%左右,也即国内生产的二甲醚有九成是通过灰色途径流入民用市场。
一边是百姓安全 一边是商家说法
近年来,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引发阀门漏气,已是不争的事实。今年年初,广东等地发生多次由于掺混二甲醚引发的事故。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行动。在广东等地,往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10万元罚款,但仍有销售商铤而走险。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气体充装单位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推广清洁燃料,而是为了谋利。以贵州为例,目前贵阳地区液化石油气到货价格为5500元/吨,二甲醚到货价格为4300元/吨。如果按20%的比例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每吨成本可下降300元。贵阳地区每天的液化石油气的用量约为100吨。
而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商们表示他们同样有难处。一位销售商说,看起来他们是一个垄断企业,实际上又是价格控制行业。液化气上游的价格波动较大,而零售价受当地物价部门控制,这使他们经常处于亏损与盈利的临界点上。此前,贵阳市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商和相关部门曾异想天开搞减量不减价,即把14.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的重量减到13.5公斤,销售价格不变,这一荒唐的行为被贵阳市质监局紧急叫停。
就这样,消费者的安全被置之高阁。根据2008初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的试验结果显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钢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可能会漏气的钢瓶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再就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的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着比例不等的二甲醚,但付的却是液化石油气的钱。理论上,二甲醚的热值约相当于液化石油气的2/3。
瓶阀胶垫问题 谁来解决
二甲醚在民用燃料市场上屡屡受禁,究其原因,就是那块隐藏在钢瓶角阀中的橡胶垫片。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一块橡胶垫片绝不是什么大问题。事实上,能同时耐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溶解腐蚀的材料已被发现,三元乙丙橡胶、氟橡胶等具有良好的耐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介质腐蚀性能,而且成本也不存在问题。有专家表示:“原来钢瓶用的丁晴橡胶一般价格在5分钱左右,而替代品里最好的氟橡胶价格为2元钱。”
国家质检总局多年来也一再重申,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燃气一定要使用“专气专瓶”,强调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在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但不管是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商,还是二甲醚的生产企业,都没有做到这些。一位液化石油气销售商自嘲说,近年来他们公司因掺混二甲醚被罚的钱就可以定制很多专用钢瓶了。该销售商表示,在推广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的过程中,生产企业没有发挥应尽的作用,对于相关标准的制定,大家都是推诿、等待,没有去争取,因为监管部门的板子最终是打在气体充装单位的身上。
据记者了解,目前仅有贵州天福化工定制了专用钢瓶,试水贵阳民用燃料市场,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取得充装资格。
从广东、重庆出台的地方标准看,解决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问题并不难,从生产——运输——充装——销售等一系列流程均可规范,只要二甲醚、钢瓶及角阀的生产厂家、气体销售商及充装单位齐心协力,这种复合燃料走向民用市场指日可待。毕竟,二甲醚作为一种清洁替代能源,它理应在民用燃料中发出自己的光和热。 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就应该制止。 为何不直接采用纯二甲醚? 只有重庆地方人大立法了。混合二甲醚是允许的,其他地方就不敢轻举妄动,毕竟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国家应该统一出台标准要求,不能由省级局操办,否则下面的具体工作人员很难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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