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设处 发表于 2010-8-30 16:44:24

重金求购压力管道在安装、使用环节被质监局处罚 法院判败诉的案例

重金求购压力管道在安装、使用环节被质监局处罚 法院判败诉的案例  南京市局电话:83630653
邮箱:tsc@njzj.gov.cn  因为国务院条例第100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0-8-30 20:52:33

不要浪费表情,既然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压力管道安装,使用另行规定,就表明还不是我们所管职权,再去找什么案例有什么用!!!!!!!!!!!!!!!!!!!!!!

bitshy 发表于 2010-8-30 22:36:50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sdtj12365 发表于 2010-8-31 08:18:58

国家局未出台文件前,最好不要管理,这个很容易败诉,另重点是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绝对不要插手,败诉是必然的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0-8-31 08:32:45

各省有各省的规定,山东省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来管理压力管道。国家局还有个14号令。管理的理由非常充分~~~~

我就灌水 发表于 2010-8-31 08:35:0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林子大了 发表于 2010-9-1 09:06:25

他是要我们败诉的案例而不是法律法规~~~

徐州质监 发表于 2010-9-1 09:38:41

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保险柜 发表于 2010-9-1 09:42:54

这种案例危险高,容易败诉,最好不要管。

本文来自: 中国质量热讯社区 http://bbs.cnqol.com中国质量热讯 -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

如来佛 发表于 2010-9-1 10:37:46

同意楼上的观点,这种案例危险高,容易败诉,最好不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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