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求购压力管道在安装、使用环节被质监局处罚 法院判败诉的案例
重金求购压力管道在安装、使用环节被质监局处罚 法院判败诉的案例 南京市局电话:83630653邮箱:tsc@njzj.gov.cn 因为国务院条例第100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不要浪费表情,既然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压力管道安装,使用另行规定,就表明还不是我们所管职权,再去找什么案例有什么用!!!!!!!!!!!!!!!!!!!!!!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国家局未出台文件前,最好不要管理,这个很容易败诉,另重点是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绝对不要插手,败诉是必然的 各省有各省的规定,山东省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来管理压力管道。国家局还有个14号令。管理的理由非常充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他是要我们败诉的案例而不是法律法规~~~ 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这种案例危险高,容易败诉,最好不要管。
本文来自: 中国质量热讯社区 http://bbs.cnqol.com中国质量热讯 -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 同意楼上的观点,这种案例危险高,容易败诉,最好不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