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一些变化之处及疑惑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8-23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2010年8月23日起代替2004版),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针对本《通则》,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网友“风雪归人”总结了其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2010年8月23日起被2010版代替)不同以及提出几点疑惑之处,以便同行业内的朋友共同探讨!原文如下:一、申请表
1、增加了食品品种明细;问题是:怎么理解“食品品种”?我们的产品就一种,但不同包装、不同级别的有几十种,都要写上去?而且在新设的“生产许可证副页”中列出了“食品明细”,那么取证后又出了新的品种怎么办?
2、增加了执行标准的全部项目明细;有什么必要?
3、购置设备或租赁设备的证明;怎么填?填写票据单号?合同名称?还有,换证的企业找不到相关单据怎么办?在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特别是个体企业这种情况很正常;
4、检验设备却没有要求提供相关购置或租赁证明;
5、封面中少了企业住所一项,可在许可证上仍有,企业没填报,发证的人怎么知道呢?
6、多了管理制度清单,少了原辅料表,因为新通则是先审核再试产,所以取消了原辅料表,减少了新申证企业的索证工作;
7、对平面图、布局图要求标注尺寸和面积;流程图没有要求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其他的与原来的差不多,无非是格式上的变化。
二、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就是原来的现场核查表,主要变化有:
1、取消了对记录的核查,这对企业来说减少了很大一块应对检查的工作量;
2、由于取消了记录,审核项目由42项减少到37项,少了5项,分别是原来的3.5、5.1.2、6.3、6.4.1、6.4.2项;
3、审查内容由原来的6大部份变成了2大部份,即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这只是记录表格式的变化。而且通则规定两部份可以分开审查;
4、对“人员要求”的审查与原来相比严格一些;但“管理者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知道怎么理解,符合什么相关规定?是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还是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
5、不再强制设立化验室,这一条变化很奇怪,不知制定者出于什么考虑,到时估计也会象乳制品标准要求降低那样出来一个“符合国情”的解释;
6、判定时改变了描述,由原来的合格描述改为符合,取消了“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取消了许可证的分级。
其他的都是一些程序和文本格式方面的变化,没什么实质内容,就是增加麻烦。如申请书上不再有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不再由审查组当场给出,而由组织审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等。
总之,相关各方,包括质监的、审查员、咨询机构、面临审查的企业,又有的忙乎了。不知道相应的《审查细则》什么时候出来,想不通为什么不一起出。 有电子版吗? 我也觉得“不再强制设立化验室”这条无法理解,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 我也觉得“不再强制设立化验室”这条无法理解,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原帖由 kkkpk001 于 2010-9-6 10:59 发表 http://bbs.cnqol.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觉得“不再强制设立化验室”这条无法理解,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
食品安全法没有要求食品生产者一定要对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自行检验,也就是说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所以强行要求企业设立化验室没有法律依据。 不再强制设立化验室———————这句话在2010通则吗?哪有?请指点 看了几遍,也没看到哪里说不用化验室 委托出厂检验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所以不设立化验室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实践过程中看,不设化验室,实行委托检验,企业很难做到,不现实。 总局搞的东东总是越来越难操作,看来搞许可的又要瞎忙了。建议把审查制度改改,全部由食品监管人员组织实施,专业的地方可以聘请专家。 有没有完整的版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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