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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特设安全法84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mengzhilang    时间: 2014-5-15 10:41
标题: 关于特设安全法84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争议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4-5-15 10:45 编辑

   实践执法案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台特种设备正在使用,经查证:该单位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技术资料齐全,已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证,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该单位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种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另一种违法行为是 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对该单位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直接处罚,不能剥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改正的权利,应按第八十三条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违反了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直接处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种意见是不宜直接处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特种设备按照要求进行了申报并接受检验,不予处罚;
2、特种设备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停止使用的,按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按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3、特种设备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但还未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停止使用的,不予处罚;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按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案例转自zxw6908 发帖http://bbs.cnqol.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2712
   发现关于特设安全法84条的适用在实践执法很有争议,觉得很有必要进行探讨,大家结合上述案例说说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作者: 二中队    时间: 2014-5-15 10:56
同意第三种,比较人性化
作者: hxk8    时间: 2014-5-15 10:57
个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妥善!
作者: hnzj    时间: 2014-5-15 11:22
目的是消除事故隐患,给予使用一定时间予以改正,与法与情都能行得通,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 AB.C210    时间: 2014-5-15 11:32
有罚款收费任务的,用第84条至少得30000元入账,局长高兴。回归地方管理后,没有罚款收费任务了,当然应该用第83条先责令整改,以观后效。:lol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作者: mengzhilang    时间: 2014-5-15 11:38
原帖已经讨论够多了,但没有个定论,对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后处罚总局网站有答复支持按84条处理的,特设安全释义有指出84条“未经检验”是指“监督检验”,两者理解不同,实践执法偏差就会很大,就上述案例来说,个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83条文义理解,对使用单位未进行定期检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才能依据此条处罚,如对逾期未改(是否继续使用和定性无关,没有必要就此讨论)按84条处罚和83条明显冲突,83条处罚情形就是(逾期未改)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形和84条“未经检验”的含义是不同的,所以还是有必要弄清楚84条“未经检验”的含义到底是什么——
  二“未经检验”的“检验”从字面解释来说很容易理解包括“企业自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其他检验方式”,所以在字面解释有争议的情况下,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这个“检验”的含义:
  1首先,结合83条理解,如上述;
  2要注意83,84条是针对使用的法律责任,两者区别很大,仔细分析,83条是使用单位对设备的一个安全“形式 管理”,如要有登记、建立档案、申请检验等,不涉及设备是否不安全的实质问题,而84条涉及问题是使用设备存在安全问题的,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84条的”未经检验“也不是说不合格也讲的是”形式管理”啊,这里接要结合25条关于监督检验的规定来分析,监督检验的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未经监督检验部不能出厂,和未经定期检验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其未经监督的效力可以说相当于“未经许可”的效力或者说未经监督检验就是安全问题,所以84条罚则比83条重得多(注意84条表述”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
  3其次仔细分析84条(一)项,我认为要主要是指使用单位使用设备前把关义务,对于企业自检不需要监督检验的,就质量问题来说,使用单位只需要索取设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而对依据25条要求监督检验的,使用单位就还必须索取监督检验证明,这相当于使用许可前置,否则要承担较重处罚,从这点来说,84条的未经检验应当包括企业自检和监督监督。
  
作者: mlm001    时间: 2014-5-15 15:14
必须依第一种意见操作,未经检验非常明确是未经监督检验,定检超期的不能定性此条,我也遇到类似情况,应先发指令书要求改正,逾期不改才可以处罚,同时责令停止使用。
作者: 星星的味道    时间: 2014-5-16 08:59
我们遇到过这种情况,作法是:下指令书要求改正,逾期不改从重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如果在下指令书的时间段内仍在使用,处罚。
作者: sevenshine    时间: 2014-5-16 09:11
同意楼上观点
作者: 661800    时间: 2014-5-30 15:34
同意楼上观点
作者: dxzjts    时间: 2014-6-5 09:47
法律条款是很严谨的,大家有没有发现楼上的都说83条是未经定期检验,但是实际上83条的条款和未经定期检验一毛钱关系也没有。83条第四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这明显有两层意思:一是定期检验到期前一个月要申报定期检验,未申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进行处罚;二是在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不接受检验或不配合检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进行处罚。
大家是依照《条例》83条的惯性思维误导了,《条例》83条第一款第四项与《安全法》第83条第四款一脉相承;《条例》83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安全法》第83条已经没有了,而是出现在第84条第一款的内容里了
作者: mengzhilang    时间: 2014-6-9 11:26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4-6-9 11:38 编辑
dxzjts 发表于 2014-6-5 09:47
法律条款是很严谨的,大家有没有发现楼上的都说83条是未经定期检验,但是实际上83条的条款和未经定期检验一 ...


   这里还是有商榷的地方:
    1要注意的是《条例》83条一款第五项是指“未经定期检验”而不是表述“未经检验”,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能说与《安全法》84条一款内容有相承;
    2《安全法》没有把《条例》83条一款第五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放进去,个人认为可能是认为该项和《安全法》83条四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有重复之处,即使用单位在未进行申报和接受检验的时候,也可推定“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这里《条例》83条四项和五项也有这个逻辑上有失严谨的问题,立法可能考虑到这一点,把83条五项没有放进《安全法》
作者: dxzjts    时间: 2014-6-9 21:29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4-6-9 11:26
这里还是有商榷的地方:
    1要注意的是《条例》83条一款第五项是指“未经定期检验”而不是表述“ ...

未进行申报和接受检验行为去推定“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两者没有必然逻辑关系,按照安全法立法角度,明显要求提前申报为的就是不超期,显然接受检验行为也不应该是超期时间。《条例》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是严格区分开来的,而《安全法》则统一为检验行为,我觉得法理上更合理。你说的未经定期检验没放进《安全法》可能吗?特种设备安全,定期检验可是其中一项根本制度。
作者: 亢龙有悔    时间: 2014-6-12 10:06
建议整改比较好,人性化,对于企业来说事多,谁记得有没有到期~~~
作者: orange    时间: 2014-6-18 22:31
特设安全释义有指出84条“未经检验”是指“监督检验”,
作者: yut689    时间: 2014-6-23 10:29
检验应当是法定检验,适用时,定期检验未检验或不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局的要求,事先要给当事人一个整改期限,逾期未改,再处罚。监督检验涉及安全重要问题,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直接处罚!包括相关安装单位应当纳入处罚对象!
作者: whj12365    时间: 2014-7-8 15:44
个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妥善!
作者: 简岩    时间: 2014-7-8 16:54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说,这里的“未经检验”是指“监督检验”。
但“释义”并无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书籍作者从立法本意出发,自己对法律条文的一种理解。
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来看,无法认定这里的检验是仅指监督检验。这可能是属于立法时的一种表述上的疏漏。
应该通过法定的机关进行正式解释,否则就成了一种自由裁量权。
作者: 榆树钱    时间: 2015-3-17 09:28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4-5-15 11:38
原帖已经讨论够多了,但没有个定论,对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后处罚总局网站有答复支持按84条处理的,特设安 ...

你的这个意见就可以作为定论。
作者: gcx344900    时间: 2015-4-10 11:38
星星的味道 发表于 2014-5-16 08:59
我们遇到过这种情况,作法是:下指令书要求改正,逾期不改从重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如果在下指令书的时间 ...

厉害怎么罚法,使用单位根本不卖你的帐
作者: 糊涂小子    时间: 2015-4-16 16:30
hnzj 发表于 2014-5-15 11:22
目的是消除事故隐患,给予使用一定时间予以改正,与法与情都能行得通,同意第三种意见。

   请问:本就在使用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了,还能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改正??那么,限期时限是多少天?在限期改正期内如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认为:特种设备本身就是特殊产品,在使用中承受长期的压力,内部发生了一系列物理和化学变化,为设备留下了安全隐患,要不然为何要规定定期检验的有效期呢?再说《特安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使用者“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是业主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监管人员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如发现了使用单位还未提出申请检验要求,应该马上下发《监察指令书》责令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超过这一时限要求,使用特种设备就应该受到第八十四条的处罚!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5-4-20 09:14
糊涂小子 发表于 2015-4-16 16:30
请问:本就在使用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了,还能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改正??那么,限期时限是 ...

限期改正的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可定1周,也可定1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肯定由使用单位来负责。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就不要啥子都帮使用单位想、做,否则就变成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了。
在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且使用单位未提出申请检验要求时下发《监察指令书》是不合适的,因为83条第4项规定的是未提出申请并接受检验,关键是检验。而且在有效期届满前你根本不知道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后是否停用、是否报废等。
84条和83条在定检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
作者: 糊涂小子    时间: 2015-5-6 16:53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4-20 09:14
限期改正的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可定1周,也可定1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肯定由使用单位来负责。
落实安 ...

   注意:人大法工委已经回复了质检总局: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作者: wang988    时间: 2015-5-18 09:02
应按照84条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15]20号,答复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你局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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