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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一质监局原副局长因食品监管渎职等被判刑11年 [打印本页]

作者: y3770312    时间: 2015-5-11 21:24
标题: 广西一质监局原副局长因食品监管渎职等被判刑11年
放任企业违法使用添加剂
广西一质监局原副局长因食品监管渎职等被判刑11年

  新华网南宁5月11日电(记者熊红明)5月11日下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港市质监局原副局长戴士友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维持去年11月一审法院的判决,戴士友最终被判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20日间,在防城港市辖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卢某、梅某和等17位业主,为了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或日常生产中得到戴士友的关照,先后13次以各种名义送给戴士友钱款共计22.8万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3年2月,戴士友作为分管食品生产监管的副局长,严重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放任宏伟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生产食品,其产品已销往全国16个省(自治区)的24个地区,约合1232吨,销售金额约合2293万元。

  去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士友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戴士友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戴士友对受贿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国家卫计委新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过氧化氢”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且其并不分管食品监管工作,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另外,戴士友还认为受贿犯罪事实是其被“双规”后主动交代出来的,应视为自首,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戴士友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鉴于案发当时过氧化氢是禁止使用的,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依规定减轻对戴士友的处罚。此外,戴士友犯罪后并没有主动投案,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其渎职犯罪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通知其到案的,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其他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于供述同一种罪行,此种情形不构成自首。

  经依法审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小楼一夜听春雨    时间: 2015-5-12 08:00
一个败类!!
作者: 日月当空    时间: 2015-5-12 08:02
这事出了才是事呀。不出就没有吗!大家都是睁眼瞎呀,社会上都是这样瞎呀这个社会怎么才能好起来哟!
作者: 羽扇纶巾    时间: 2015-5-12 08:32
食品监管者始终都在风口。。?

作者: 李小北    时间: 2015-5-12 09:16
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吃了~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作者: dtm12365    时间: 2015-5-12 09:35
应该重视食品安全!
作者: xuwen70    时间: 2015-5-12 10:03
引以为戒,在其位应谋其事
作者: 守夜人    时间: 2015-5-12 10:40
李小北 发表于 2015-5-12 09:16
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吃了~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对,法院连这个基本原则都不懂,不明白,现在法院的法官素质也一般般

作者: AB.C210    时间: 2015-5-12 11:38
收了贿赂22.8万,法院只没收10万,还有12.8万。要得,有机会我也想贪污受贿。
作者: 天行健    时间: 2015-5-13 08:49
食品监管任重而道远!!!
作者: tps    时间: 2015-5-13 09:05
李小北 发表于 2015-5-12 09:16
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吃了~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我也这么认为,法官应该也知道。是不是因为是二审的关系,二审适用新规定,意味着要推翻一审。
作者: 潇兔    时间: 2015-5-13 09:41
楼上的曲解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作者: 风起的时候    时间: 2015-5-13 12:58
:(:(:(:(:(
作者: 我很难受    时间: 2015-5-13 14:24
监管食品,还敢腐败,胆太大了。
作者: 我很难受    时间: 2015-5-13 14:35
羽扇纶巾 发表于 2015-5-12 08:32
食品监管者始终都在风口。。?


站在风口,还不知死活,作死哦。
作者: 星星的味道    时间: 2015-5-13 21:36
不作死就不会死,反之,亦然!
作者: 李小北    时间: 2015-5-14 18:51
守夜人 发表于 2015-5-12 10:40
对,法院连这个基本原则都不懂,不明白,现在法院的法官素质也一般般

从事情看,背后的事情不简单,应该是有人要拿下他,故意找个差错
作者: weiw    时间: 2015-5-15 11:02
守夜人 发表于 2015-5-12 10:40
对,法院连这个基本原则都不懂,不明白,现在法院的法官素质也一般般

你们搞混啦,“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指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作者: wobuwanle    时间: 2015-5-15 18:54
那何为正确的“从旧兼从轻“对于此例?
作者: wubin1999    时间: 2015-5-16 14:09
百度上是这么说的: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
从旧兼从轻原则
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作者: 姜堰标准化    时间: 2015-5-18 09:58
这个案子有问题,应该申诉,以前不允许加过氧化氢,现在允许加,那就应该说明加了是没事的,根据最基本的从轻从新的原则,不应该判该局长监管责任渎职,但受贿罪是另外的事了
作者: 姜堰标准化    时间: 2015-8-12 17:43
这个案子之前我也是关注从旧和从轻的,不知是怎么回事不遵循了?
作者: 别问我是谁    时间: 2015-8-13 08:31
从旧兼从轻指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不是指违法行为的判定问题。本案中副局长的渎职违法事实在当时已经存在,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当时旧的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判5年,而新的法律规定最少判10年,那么新法实施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就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最多判5年,而不能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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