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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可以处罚向“地条钢”企业供电的电站吗? [打印本页]

作者: wubin1999    时间: 2005-9-14 21:19
标题: [讨论]可以处罚向“地条钢”企业供电的电站吗?

  在一起查处违法生产地条钢案件中,
  
  质监部门按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规定,
  发函至当地供电管理部门,
  
  建议停止向地条钢生产企业供电,
  
  但供电企业(电站)不执行,仍继续供电。

 供电部门向生产地条钢企业供电,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部门可以按照该条规定处罚供电部门(电站)吗?
作者: 简单男人    时间: 2005-9-14 22:25
我认为可以,支持!!!
作者: hxk8    时间: 2005-9-15 03:17
你们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你们局长腰够硬就可以照罚无误!要不就看着办咯。
作者: 火车    时间: 2005-9-15 06:47
我们已经作了,合计有20多W吧,还要多。
作者: wubin1999    时间: 2005-9-15 18:35
楼上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处罚?

作者: 风云战将    时间: 2005-9-16 17:17
当然可以了哦!强烈支持!
作者: 白水    时间: 2005-9-17 16:47
再顶一下,强烈支持!
作者: 火车    时间: 2005-9-17 22:16
这项工作,最好先给电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03、04年国家应该是9部委局联合下达过关于地条钢的通知,都有关于电力供电部门停止向地条钢生产企业的要求。
让他们无话可说,我们也罚的更加理直气壮。
最后就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处罚。
作者: wubin1999    时间: 2005-9-19 01:05
为地条钢企业供电属于“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有什么法律依据?
作者: 火车    时间: 2005-9-19 02:16
电---是地条钢的至关重要的、必须具备的生产条件,没有了电的支持,地条钢根本就不存在,61条还有一个“等”吗?这个问题还可以向法院以及我们的主管部门请示,他们都会同意。
为什么要先下达责令改正,其意义也在于此。
03、04年国家9部委局联合下达过关于治理地条钢的通知,都有关于电力供电部门向地条钢生产企业停止供电的明确要求。

作者: mlm001    时间: 2005-9-19 06:16
支持!!!!!楼主你们厉害,要向你们多多学习。。。。。。。。。。。。。。。。。。。
作者: lhknf    时间: 2005-9-19 19:07
向同仁们学习,也是我加入热讯的初衷之一。
作者: 李子核    时间: 2009-8-15 00:29
这个帖子不错~~~
作者: 简岩    时间: 2009-8-15 10:03
千万不能处罚!
因为无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条文也不能由个人任意理解!
如果处罚了,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必败无疑!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不得履行!
作者: 利剑    时间: 2009-8-17 09:36
我认为可以尝试一下,边办边看,但不能走进法院等程序
作者: 水泽腹坚    时间: 2009-8-17 09:48
理论上质量法没有明确供电违法,不宜处罚
我觉得最好还是和政府协调,这种情况一定是政府撑腰。把责任推过去得了。
作者: 老江    时间: 2009-8-20 21:56
原帖由 水泽腹坚 于 2009-8-17 09:48 发表
理论上质量法没有明确供电违法,不宜处罚
我觉得最好还是和政府协调,这种情况一定是政府撑腰。把责任推过去得了。

同意这位兄弟的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处罚,我们只是法律的执行者,没有释法的权力,通报当地政府,由政府出面把事情处理了就可以了,还可以推了这个责任。
作者: liqunllj    时间: 2009-8-26 00:06
说的好,值得研究!我认为可以。
作者: ylfx    时间: 2009-8-28 11:17
标题: 这个好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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