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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morning_world    时间: 2010-3-12 17:12
标题: 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办法
个人梳理的能效标识检查材料,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今天上午分管领导带着我们去国美、苏宁简要查看了一下,下午回来及时整理,也算不错的案源)

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办法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二、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的检查办法。
(一)详细查看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至第五批)和产品范围说明。了解掌握产品范围及查处时间。
(二)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能源效率标识。查询办法是:登录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test.energylabel.gov.cn/index.aspx),点击产品备案信息公告,选择类型,并输入产品型号或者生产厂家进行查询。重点查询商品标注的能效标识信息是否与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备案的信息一致。不一致、超范围、未标注都可以依据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三、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本帖最后由 morning_world 于 2010-3-12 17:14 编辑 ]
作者: rbggio    时间: 2010-3-12 17:41
我一直存在疑问,节约能源法里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的是哪个部门?哪里有明确的答复。
作者: 一事无成    时间: 2010-3-13 09:41
应查立法背景,原则上应该是质检部门
作者: 别问我是谁    时间: 2010-4-8 16:06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这一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又如第十八条:......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就是我们质检部门公布的。
作者: guyefeng    时间: 2010-8-9 15:11
中国能效标识网上不去啊
作者: sslucky    时间: 2010-11-3 14:08
内容不错,值得学习研究
作者: 叶付    时间: 2010-12-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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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ufu57    时间: 2013-8-31 17:21
请楼主讲一下未标注能效标识应如何固定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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