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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检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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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6: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这两条对拒检的规定含糊不清。产品都没抽到,怎么知道合不合格?按不合格论处合理、合法吗?是按一般不合格还是严重不合格?所以对拒检的处理不好操作,如果规定拒检就是妨碍公务就好了。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企业拒绝抽取样品可不可以认定拒绝、阻碍未使用威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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