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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作为“产品标识”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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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18 14: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以后我们系统对9大类69种产品没有赋码上市的产品查处的依据》
沙发
发表于 2008-4-18 15: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ongbudong 于 2008-4-18 15:14 发表
产品标识的查处操作性不强。



怎么比没有出发依据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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