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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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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0: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需要,进行个别修改。不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整体修改。
主要内容:
一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及个体工商的设立,取消先证后照;
二是用于销售的计量器具进口,取消必须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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