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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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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26 08: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既然条例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那么办法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是否超出条例规定?怎样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
   
沙发
发表于 2015-5-26 09: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认证违法行为,依据什么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条例还是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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