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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锋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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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质检法〔2011〕777号看质监体制改革和稽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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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23: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2-1-13 22:20
“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 ...

其实,新的法律文书都不需要执法人员签字,我们只需要在送达上签字,送达应该不算是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沙发
发表于 2012-1-25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此言差矣,按他的说法,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也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属的,他们也可以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吗?我们稽查属于事业编,与行政人员完全不是一码事,在省三定方案里明确指出是受委托进行检查调查,处罚权是行政机关,我们只是负责送达处罚决定书。
硬座
发表于 2012-1-25 1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2-1-19 18:42
领导说:
我们稽查分局虽然是事业编制、财务独立核算,但它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 ...


行政强制措施还是有机关作出,我们可以送达。好歹新的扣押文书不需要我们签名,只要送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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