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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中对冒用工厂代码编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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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5: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jlzh 发表于 2015-4-9 09:55
冒用工厂代码不属于冒用认证标志。
建议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不知企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玻璃产品只有认证标志和工厂代码,没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所以不要轻易放过违法行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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