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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子输了,法律到底要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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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1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昆仑雪菊 于 2015-4-16 18:47 编辑

支持法院判决,应该使用83条处罚。
84条按上下文连贯性看: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未检验...,淘汰、报废 都属于严重行为,应该理解为,未取得使用资格。
    应理解为未监督检验,不适用定期检验。
   未履行监督检验合格,说明该设备未取得可运行的资格,
未定期检验行为明显低于上述性质,未定期检验是取得了运行资格,可超期了性质。
可以先责令改正。该法院法官素质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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