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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mq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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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与质监稽查执法的冲突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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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21:42:0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领导说,省局市局等上级机关并没有正式文件和通知说,事业编制的专职执法机构就不能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我们对外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继续照旧。
14
发表于 2012-1-6 20:43:04 | 只看该作者
的确是个问题啊。
13
发表于 2011-12-29 09:07:5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其实很容易解决,让稽查参公人员全部去行政岗位干活,让全体公务员去稽查队执法就成了,领导们可以体验一下执法工作了,可喜可贺!
12
发表于 2011-12-29 08:46:48 | 只看该作者
由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解决各位的身份问题,可喜可贺。
11
发表于 2011-12-29 08:04:17 | 只看该作者
稽查已经在办理独立法人了,以后估计会独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人员的身份必须要解决。
10
发表于 2011-12-29 07:29:46 | 只看该作者
两条路可走,一是参公的稽查人员的春天来了;二是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交由公务员去执行。
9
发表于 2011-12-28 22:57:24 | 只看该作者
以后查案,稽查只能登记保存这个手段可以用了
行政相对人可以更加不鸟你了
8
发表于 2011-12-28 22:46:3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有头脑,是思考性的人才!赞一个!
7
发表于 2011-12-28 22:30:34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好象各省稽查总队都是参公吧!这么说全国稽查都不能实施强制措施。
6
发表于 2011-12-28 21:26:13 | 只看该作者
成立稽查局,行政执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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