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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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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5 12:4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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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9-5 21:48:1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思考受启发
硬座
发表于 2007-9-6 11:53:16 | 只看该作者

想法

热讯积分一次清零不太合理!
板凳
发表于 2007-9-6 11:55:40 | 只看该作者

说话

积分为1都不行!
地板
发表于 2007-9-6 12:00:50 | 只看该作者

答复

多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新)!
6
发表于 2007-9-6 12:04:36 | 只看该作者

无菌室管理制度

无菌室管理制度

1、保持无菌操作间整洁,每周用0.2%过氧乙酸或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处理无菌间和缓冲间地面、台面、墙面1-3次,每周监测一次消  毒效果。
2、使用无菌操作间前,须用高效消毒剂擦拭台面,开启紫外灯30-60min进行消毒处理。
3、保持紫外灯管洁净,定期测试紫外灯照射强度,更换不合格的紫外灯管。
4、根据消毒剂性能,定期监测更换。
5、实验人员进入无菌操作间前,须用灭菌液泡和擦拭手部,穿专用操作服,佩戴无菌帽和口罩,操作前,再次用消毒酒精擦拭手部,在酒精灯火焰上旁进行各项操作。
6、称量样品和进行转接种时,涉及的无菌器材试剂等不得与非无菌物品接触,避免人为污染。
7、实验完毕,收检、归纳用过的器材和样品,用消毒液擦拭台面和洗手,开启紫外灯30min。污染物品必须经过消毒灭菌处理。
8、检验所用污染器材必须先行消毒处理再送洗涤室消毒。实验台必需进行消毒。
9、实验室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后才能排放。
7
发表于 2007-9-6 12:06:26 | 只看该作者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2006年3月2日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
发表于 2007-9-6 12:09:44 | 只看该作者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
    酱腌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酱腌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料预处理→腌制(盐渍、糖渍、酱渍等)→整理(淘洗、晾晒、压榨、调味、发酵、后熟)→ 灌装→灭菌(或不灭菌)→ 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预处理:将霉变、变质、黄叶剔除。
    2.后熟:掌握适宜时间,避免腌制时间不当导致亚硝酸盐超标。
    3.灭菌:主要控制灭菌的温度及灭菌的时间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洗和灭菌。
    4.灌装:注意灌装时样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量使用。
    2.亚硝酸盐超标。
    3.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对于生产酱腌菜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洗瓶间(仅有软包装的企业不适用)、腌制车间、分选车间、灭菌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场所。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可减少腌制车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2.腌制设施(腌制容器,材质为不锈钢、陶瓷、水泥池内壁涂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应防腐、易清洗);3.分选台(不锈钢、瓷砖贴面);4.切菜设备(视产品情况而定,可用切菜机);5.半自动、自动洗瓶机(仅适合瓶装酱腌菜);6.灭菌设备(无灭菌过程的不适用);7.包装设备(如真空封盖机,真空包装机等半自动、自动包装线、包装机、打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7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GH/T1011-1998《榨菜》;GH/T1012-1998《方便榨菜》;SB/T10215-1994《酱渍菜》;SB/T10216-1994《盐渍菜》;SB/T10217-1994《酱油渍菜》;SB/T10218-1994《虾油渍菜》;SB/T10219-1994《糖醋渍菜》;SB/T10220-1994《盐水渍菜》;SB/T10221-1994《糟渍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腌菜所用的蔬菜、水果原料应该新鲜、无霉变腐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灭菌锅;(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分光光度计;(八)酸度计(有氨基酸态氮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需具备)。
    七、检验项目
    酱腌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酱腌菜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净含量 √ √ √   2 外观及感官 √ √ √   3 水分 √ √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榨菜、盐渍菜、酱油渍菜、方便榨菜、虾油渍菜、酱渍菜、糖醋渍菜) 4 食盐含量 √ √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榨菜罐头、盐渍菜、榨菜、酱油渍菜、榨菜肉丝罐头、方便榨菜、虾油渍菜、酱渍菜、糖醋渍菜) 5 总酸 √ √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糖醋渍菜、酱渍菜、虾油渍菜、酱油渍菜、榨菜) 6 氨基酸态氮 √ √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酱渍菜、虾油渍菜、酱油渍菜) 7 总糖 √ √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糖醋渍菜) 8 还原糖 √ √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酱渍菜) 9 砷 √ √ *   10 铅 √ √ *   11 锡 √ √ * 仅酱腌菜罐头检 12 铜 √ √ * 仅酱腌菜罐头检 13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4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 √ √ *   15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1) √ √ *   16 亚硝酸盐 √ √ √   17 大肠菌群 √ √ √   18 致病菌 √ √ *   19 商业无菌 √ √ * 仅酱腌菜罐头检 20 黄曲霉毒素B1 √ √ * 仅酱渍菜、酱油渍菜检 21 标签 √ √    
    注:着色剂项目根据出产品色泽而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一种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生产加工难度较高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企业生产酱腌菜罐头,加抽罐头产品。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在抽样单中盐渍菜应注明状态(干态、半干态、湿态),榨菜应注明含盐类别(低盐类、中盐类、高盐类)。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产酱腌菜罐头产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罐头审查细则的要求。
9
发表于 2007-9-6 12:15:37 | 只看该作者

说话

所发帖应该对大家有帮助!
10
发表于 2007-9-24 16:03:0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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