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社会公正计量行?
国家总局有个答复是这样界定的:问:如何界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未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从事为社会提供计量检侧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计量监督? 答:“关于如何界定社会计量行(站)违法行为的请示”,经研究,现答复(质检法函[2003」86号)如下: 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二、对于未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而以其他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其所使用的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进行强制检定的,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二0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问题又来了,什么叫未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如果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是否就是指取得了计量认证的?
那没有取得计量认证的,就可以理解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那就不是该管理办法所称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这样理解对吗?
请同行来讲讲,现在是自己把自己给搅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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