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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h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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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电梯事故荆州质监部门两名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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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5:32:28 | 只看该作者
:Q
12
发表于 2015-10-19 17:15:39 | 只看该作者
据说是使用登记问题?
13
发表于 2015-10-19 21:56:40 | 只看该作者
特监我干过,主要在于权责不对等,领导不重视,车和人都不够用,设备多,根本忙不过来,历史欠帐多,出事故是必然的。只有出了事才重视,干事的人被追责了,就是这样。
14
发表于 2015-10-20 08:26:54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追究质监人员责任是没道理的,这件事在我们系统内部引起轩然大波!监察工作没人干了!
15
发表于 2015-10-20 09:11:40 | 只看该作者
正确对待此事,严格规范自我行为,建议监管人员好好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用好工作日志,做好工作计划,合理避责。
16
发表于 2015-10-20 13:23:43 | 只看该作者
这两哥们必然有漏洞,不然检察院不会平白无故抓人。
17
发表于 2015-10-20 14:18:24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工程师、荆州电梯事故技术调查组成员徐义认为,电梯事故频频发生,警示着强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应当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想问一下徐先生:安全是监管部门管出来的,还是企业自己管出来的
18
发表于 2015-10-20 14:28:30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抓检察院,反渎职教育没做好;再抓国家、省、市的领导,工作布置不到位,督查流于形式,致使事故发生,最后才轮到基层的兄弟。
19
发表于 2015-10-20 16:49:47 | 只看该作者
安全生产, 权责岂能泛化

法制社会,有两个问题应当是明确的。一、责任和权力相统一。有多少法定权力,就应同时具有多少法定责任。反之亦然。二、责任自担。权力主体,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定的权力,即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定责任。不得株连,不得旁究。可是,若干年来,这两个问题,已经被安全生产的事故责任追究弄得混乱不堪。
其一,他企业承担此企业责任。一个企业出了较大事故,一个地区,一个省,甚至全国同类的其他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一律开展大检查,一律实行复产验收,就属于这种情况。甚至某企业出了较大事故,其他同类企业均被责令关闭淘汰,均需频繁接受查处,以至于行业整体退出,等等。
其二,政府承担企业责任。生产事故(仅指企业生产事故,不涉及公众死亡事故),当然是也只能是企业自身的事情(官商勾结、违法乱纪或党政负责人瞎指挥的除外)。可是多年来,企业出了事故,在所谓监管不力的名义下,政府负责人受处分却成了通例。举个例子,一个尾矿库垮塌,分管副县长、县长市长、书记等均要受到严厉处分。在这里,党政机关似乎均成了企业的大股东,党政负责人都成了企业老板。如此一来,分管安全生产的政府副职,居然成了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火红烙铁。
其三,相关部门个个挨板子。可以见到的是,一个煤矿出了事故,除了追究企业责任外,什么乡镇企业办公室、乡镇党政负责人、安监局长、煤监局长、县长、县市委书记,统统拉来挂牌示众。让人摸不清到底是哪个部门、哪个机构真正负有监管责任。中央历来规定“一件事一个部门管”。但是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中,实际变成了“一件事大家管”。
其四,党委承担企业责任。所谓“党政同责”,即是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祭出的神器。在出了重大生产事故的情况下,党委领导要追责,要受处分,并且还有所谓的“约谈县市委书记”等等办法。
总之,就是一件生产事故,似乎谁都沾得上责任,似乎谁都该管,似乎什么都要管,到了似乎什么司刀令牌都可以上的地步。这不禁让人回忆起了若干年前那种“全党抓××”“全民抓××”的年代。在这里,责任被泛化了,权力也被泛化了。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乱象。这种乱象的产生,源于不懂得:企业是生产管理亦即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只应对自身的事故负责,不应对别人企业的事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只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政府及其部门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包打天下,并且不能无限行使权力;企业具有完全的生产管理自主权,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受侵犯,企业的财产权不可侵犯,企业对生产事故自我担责而不可旁究。安全生产责任乱象还有一个根源,即某些当事部门的自我膨胀和自我扩张权力的欲望。当然,这种欲望打的是“人命关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旗号。
安全生产责任乱象及造成这一问题的手法极为有害。一是破坏了责任和权力相统一的原则。二是混淆了不同法律主体责任主体的界限,造成了大批误伤、误罚、误判;三是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四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上,党委政府主动自扣屎盆子,只能让不明就里的人们以为党和政府应当对企业事故负责,受到所谓的追究,成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出气筒。五是加重了党政不分、职能混淆的现象。六是形成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法扩张权力滥用权力的严重问题。
安全生产的责任乱象必须清理,必须回归到法制的原则上来。无论如何强化安全生产,都不能以破坏法制原则为代价。这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一直特别注重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20
发表于 2015-10-20 17:37: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wxcyl 于 2015-10-20 17:46 编辑

就是因为该电梯没有进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这一条,就抓2人,现在1人取保候审,1人蹲在大牢中。这种事情,质监部门的人,只能自认倒霉,没办法。出事只能自己扛,这个部门的领导也只那么大的能量,何况轰动全国的大事情。质检部门检验能力不么样还自己出假报告,监管人员少,行政干预大,以收费为目的,加上少数人利用安全监管这点权利,贪图私利,能不出事情吗?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这个部门本来就没多少发展前途,在当下时局更是如此,一直是自弹自唱,没有啥社会地位。也许这样认为过于偏,但是,实质是这样。不过,这次湖北的改革很到位,收费全部取消,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感谢省委省政府的英明之举,否则湖北质监部门的日子继续暗淡,无出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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